单元八教学网络广告法律规范ppt课件(完整版).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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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元八教学网络广告法律规范ppt课件(完整版)单元八 网络广告法律规范-4-2学习目标知识目标知识目标(1)掌握网络广告的定义和分类。(2)了解网络广告的主要法律问题。(3)掌握网络广告内容的规制要求。(4)掌握网络广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要求。能力能力目标目标掌握辨别虚假广告的能力。3【案例引入】广告合同纠纷案2014年初,新思地公司与融侨公司签订融侨-乐居-2014-框架协议,该协议中的通用条款对广告内容、广告投放、广告监测等进行了约定。2014年6月20日,双方又签订了新浪网络广告发布排期表,约定广告投放时间为2014年6月20日至6月29日,广告总价值为39 600元。2014年6月,
2、双方再次签订融侨观邸-乐居-2014-百度乐居品牌专区广告发布标准协议,约定广告费为18万元,广告投放时间自2014年7月1日至9月30日。2015年12月1日,融侨公司向新思地公司汇款18万元,附言为“广告费”。一审法院认为,新思地公司与融侨公司签订的三份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4-4【案例引入】广告合同纠纷案一审中,双方对融侨-乐居-2014-框架协议项下价值39 600元的合同义务有无履行存在争议。新思地公司提供的4张网页打印件并未对证据反映出的广告发布时间等内容作出陈述,针对融侨公司关于
3、该组证据提出的质疑,新思地公司亦未作出合理解释,故一审法院采纳融侨公司的抗辩意见。二审法院认为,新思地公司诉求融桥公司向其支付新浪网络广告发布排期表项下的广告费,应对其履约行为承担举证责任,但新思地公司提供的打印件显示的时间不在诉争的广告发布期内。而且,根据框架协议,新思地公司应使用专门软件对广告投放情况进行监测,但新思地公司亦未能提供广告监测数据。综上,新思地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履行了合同约定的广告发布义务,故对新思地公司要求融侨公司向其支付广告费39 600元的上诉请求,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4-5【案例分析提示】广告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
4、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4-6模块一 网络广告及其引发的法律问题一、网络广告及其分类1.网络广告的概念网络被誉为第四媒体,具有区别传统媒体的独特性。网络作为信息的传播媒体
5、,它不仅覆盖面广,不受时间和地域限制,而且反应快、使用便利、成本低廉,再加上其互动性,使广告发布商与消费者有了相互沟通和更亲密的接触。全球网络广告市场规模不断增长,2018年,根据eMarketer数据显示,全球网络广告市场规模为2733亿美元,同比增长13.76%。 2018年中国互联网广告总收入3694亿元,年增长率为24.2%,保持了较快的增长速度。7模块一 网络广告及其引发的法律问题广告是为了某种特定的需要,通过一定形式的媒体,公开而广泛地向公众传递信息的宣传手段。广义的广告包括非经济广告和经济广告,狭义的广告仅指经济广告。非经济广告是指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广告,又称效应广告,如政府行政部
6、门、社会事业单位乃至个人的各种公告、启事、声明等;经济广告又称商业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服务的宣传形式。网络广告是利用互联网发布的广告。从发布途径看,网络广告可以有以下4种:通过自设的网站发布广告。通过电子邮件发布广告、通过各类综合性网站发布广告、通过网络广告渠道代理商发布广告。8模块一 网络广告及其引发的法律问题2.网络广告的分类就网络广告的形式而言,网络广告可以分为以下4种。(1)横幅与视框广告。这种广告大多位于网页上端或下端,一般内容为:公司名称、一段简短的信息和鼓励用户浏览该网页的字样。(2)多媒体广告横幅。这
7、类横幅配合多媒体技术,如Flash Shockwave和Java,提供影像、音效、动画和照片。(3)关键字或按钮广告。关键字广告或按钮广告所占面积小,可以放在相关商品内容旁边。(4)电子邮件广告。通过电子邮件系统,商户可以将服务和商品信息传递给特定的消费者或某个网站的所有消费者。9模块一 网络广告及其引发的法律问题从网络广告的发布主体来看,网络广告可以分为以下两种。(1)电子商务经营者为宣传自己的网站或其经营的网上业务而做的广告;(2)电子商务经营者接受他人委托为他人的商品或服务所做的广告。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两种广告中的法律地位和所起的作用是不一样的。在前一种情形下,网站经营者集广告主、广告经营
8、者、广告发布者为一身;而在后一种情形下,网站经营者即可能是广告发布者,也可能同时是广告经营者。所有这些角色的重合,无疑给适用传统的广告法提出了难题。10模块一 网络广告及其引发的法律问题二、网络广告的规范难点1.清晰地区分信息传播与广告具有一定难度在现实生活中,区分广告与信息本身就存在着难度。网上传播方式的多样性使得网上交易信息往往与广告信息混合或并行。这种非广告形式或手段但包含广告内容的宣传也称隐性广告。我国广告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
9、,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在网络环境下,隐性广告则很难识别。特别是网络新闻、网络即时通信上发布的信息明显起到了广告效果,但很难说它具备广告形式。此外,网络引擎关键词竞价排名等特殊形式的有偿信息也具备广告的效果和特点。11模块一 网络广告及其引发的法律问题2.网络广告传播主体的多元化使监管对象不明在网络环境下,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3大行为主体的区别非常模糊。ISP和ICP既拥有传播平台,也汇集了广告代理、制作和发布的功能。企业设立的站点可以随意进行自我宣传;任何人登录某一个站点也可以发布广告或类似宣传的信息,或利用电子邮件直接向他人散发广告或发送含有广告内容的信件。3.网络广告存在的超地
10、域性特点使得广告管理更加困难网络广告不分地域国界限制。网络的超地域性还导致法律适用和行政管理权的冲突。传统广告由于受国界的限制,一般由国内法管辖,即使发布跨国广告,也是由本国或由他国法律管辖,一般不会发生法律适用冲突问题。而网络广告则不同。从客观上看,由于网络广告可能涉及多个国家,无法将其分割为几个部分,无法确定哪部分所在地与网络更为密切。12模块一 网络广告及其引发的法律问题4.广告管理人员素质及管理装备不适应网络广告的管理在网络上发布广告,媒体新、运作模式新、表现形式新、计价方法新,传统的广告管理机关对网络广告自然产生一种陌生感,广告管理人员素质及管理装备难以适应大量出现的网络广告的管理。
11、网络广告的上述特点给传统广告法提出了挑战,加强对网络广告的管理,最大限度地减少广告欺诈等违法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和市场秩序,是当前网络广告发展面临的重要任务。13模块一 网络广告及其引发的法律问题三、网络广告发布的基本要求广告法第三条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目前,我国网络广告最严重的问题是一些网络广告不真实、不合法,违背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损害了广告业的声誉。广告的真实性要求网络广告活动必须真实地、客观地传播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情况,而不能作虚假的传播。广告的合法性是指广告的设计、制作、发布
12、等广告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广告内容的要求是指广告内容必须尊重社会主义的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而不能传播损人利己、金钱至上、淫秽色情、欺诈勒索等腐朽思想和观念。14模块二 网络广告内容及虚假广告规制一、网络广告内容规制网络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1)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2)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3)使用“国家
13、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4)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15模块二 网络广告内容及虚假广告规制(5)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6)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7)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8)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9)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10)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在网络广告发布过程中,网络公司或网站是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不管是发布自己的广告,还是受托发布他人的广告,对于违反上述法律和规章中强制性规定,都将承担直接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16模块二
14、网络广告内容及虚假广告规制二、利用电子邮件发布广告的行为规范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1)未经授权利用他人的计算机系统发送互联网电子邮件;(2)将采用在线自动收集、字母或者数字任意组合等手段获得的他人的互联网电子邮件地址用于出售、共享、交换或者向通过上述方式获得的电子邮件地址发送互联网电子邮件;(3)故意隐匿或者伪造互联网电子邮件信封信息;(4)未经互联网电子邮件接收者明确同意,向其发送包含商业广告内容的互联网电子邮件;(5)发送包含商业广告内容的互联网电子邮件时,未在互联网电子邮件标题信息前部注明“广告”或者“AD”字样。17模块二 网络广告内容及虚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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