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元十一教学 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与在线争议解决ppt课件(完整版).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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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元十一教学 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与在线争议解决ppt课件(完整版)单元十一 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与在线争议解决-4-2学习目标知识目标知识目标(1)了解网络交易中消费者权益侵害常见问题。(2)掌握在线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3)熟悉电子商务在线争议解决方式。能力能力目标目标掌握浙江省“在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的使用方法。3【案例引入】淘宝打假网络庭审案20182018年年4 4月月1919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开庭审理淘宝网卖家高某某违背合同约定网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开庭审理淘宝网卖家高某某违背合同约定网上销售假冒品牌服装案,并全程通过线上举证系统以及同案数据分析系统,将上销售假冒品牌服
2、装案,并全程通过线上举证系统以及同案数据分析系统,将庭审加速。此案也是该法院首次受理的电子商务平台起诉售假卖家案。庭审加速。此案也是该法院首次受理的电子商务平台起诉售假卖家案。在现场,法官在线在现场,法官在线“隔空隔空”审理了这起案件:庭审现场没有原告席、被告席,审理了这起案件:庭审现场没有原告席、被告席,也没有书记员,法官面前仅有一块联网的大屏幕,上面实时显示着主审法官和也没有书记员,法官面前仅有一块联网的大屏幕,上面实时显示着主审法官和原、被告代理律师的画面,而庭审笔录也是通过语音识别做记录。原被告双方原、被告代理律师的画面,而庭审笔录也是通过语音识别做记录。原被告双方的起诉状和答辩状、提
3、交的相关证据、质证情况等,都可以在大屏幕上清晰地的起诉状和答辩状、提交的相关证据、质证情况等,都可以在大屏幕上清晰地看到。看到。-4-4【案例引入】淘宝打假网络庭审案庭上,原告淘宝网的代理律师称,淘宝网与被告签署的庭上,原告淘宝网的代理律师称,淘宝网与被告签署的淘宝服务协议淘宝服务协议约定:约定:用户不得在淘宝平台上销售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的商品,如果用用户不得在淘宝平台上销售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的商品,如果用户的行为使淘宝遭受损失,用户应赔偿。被告明知其在淘宝网上销售的商品系户的行为使淘宝遭受损失,用户应赔偿。被告明知其在淘宝网上销售的商品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也明知淘宝
4、网上不允许出售假货,仍然持续大量在淘宝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也明知淘宝网上不允许出售假货,仍然持续大量在淘宝上出售假货。被告的行为降低了公众对淘宝网的良好评价,损害了淘宝网财产上出售假货。被告的行为降低了公众对淘宝网的良好评价,损害了淘宝网财产权益和商誉,构成严重违约。因此,淘宝网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损失权益和商誉,构成严重违约。因此,淘宝网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损失106 106 827827元,并赔偿合理支出(律师费)元,并赔偿合理支出(律师费)10 00010 000元。元。而被告代理律师辩称,高某某只是利用朋友的淘宝店铺进行售假,该行为已经而被告代理律师辩称,高某某只是利用朋友的淘宝店铺进
5、行售假,该行为已经受到了刑事处罚,高某某并非售假店铺与原告之间网络服务合同的当事人,不受到了刑事处罚,高某某并非售假店铺与原告之间网络服务合同的当事人,不需要按照淘宝服务协议的约定承担合同上的违约责任。而且,淘宝网对于自己需要按照淘宝服务协议的约定承担合同上的违约责任。而且,淘宝网对于自己所遭受的损失无法举证,所主张的损失赔偿请求依据不足。所遭受的损失无法举证,所主张的损失赔偿请求依据不足。-4-5【案例引入】淘宝打假网络庭审案法院经审理认为,平台消费者买到了假冒商品,不仅直接造成该消费者的经济法院经审理认为,平台消费者买到了假冒商品,不仅直接造成该消费者的经济损失,还会降低消费者的购物体验,
6、转向其他平台或者线下购买。平台上品牌损失,还会降低消费者的购物体验,转向其他平台或者线下购买。平台上品牌所有者及正品经营商铺的利润被售假者不当获取,排挤了诚信商户,扰乱了公所有者及正品经营商铺的利润被售假者不当获取,排挤了诚信商户,扰乱了公平竞争的网上经营环境,导致诚信商户流失。综合考虑售假数量与规模、平台平竞争的网上经营环境,导致诚信商户流失。综合考虑售假数量与规模、平台的知名度等因素,法院最终认定高某某酌情赔偿淘宝网损失的知名度等因素,法院最终认定高某某酌情赔偿淘宝网损失4 4万元,并支付淘万元,并支付淘宝网合理支出(律师费)宝网合理支出(律师费)10 00010 000元。元。-4-6【
7、案例分析提示】淘宝打假网络庭审案杭州互联网法院是我国第一家完全利用互联网络开展诉讼业务的法院。截至杭州互联网法院是我国第一家完全利用互联网络开展诉讼业务的法院。截至20182018年年7 7月,杭州互联网法院已经出台了有关文件月,杭州互联网法院已经出台了有关文件7 7个,包括个,包括杭州互联网法院杭州互联网法院诉讼平台审理规程诉讼平台审理规程杭州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指引杭州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指引杭州互联网法院当事杭州互联网法院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人权利义务告知书杭州互联网法院网上庭审规范杭州互联网法院网上庭审规范杭州互联网法院网上杭州互联网法院网上庭审提纲庭审提纲杭州互联网法院涉网案件异步审理规
8、程杭州互联网法院涉网案件异步审理规程杭州互联网法院电子杭州互联网法院电子证据平台规范证据平台规范,形成了完整的互联网法庭运作系统。自,形成了完整的互联网法庭运作系统。自20172017年年8 8月成立以来,月成立以来,杭州互联网法院受理案件杭州互联网法院受理案件8 9008 900余起,实现在线庭审、在线裁判的案件达到余起,实现在线庭审、在线裁判的案件达到98.5%98.5%,线上关联案件平均开庭时间,线上关联案件平均开庭时间2525分钟,一审服判息诉率达到分钟,一审服判息诉率达到98.5%98.5%,大大,大大提高了审判效率,也收到了很好的审理效果。提高了审判效率,也收到了很好的审理效果。-
9、4-7【案例分析提示】淘宝打假网络庭审案就本案而言,淘宝网起诉售假卖家,意在借助互联网法院强大的同案数据分析就本案而言,淘宝网起诉售假卖家,意在借助互联网法院强大的同案数据分析能力,实现打假案件的能力,实现打假案件的“同案同判同案同判”。被告明知淘宝网上不允许出售假货,仍。被告明知淘宝网上不允许出售假货,仍持续大量出售假货,其行为不仅损害了消费者和守法商户的利益,也损害了淘持续大量出售假货,其行为不仅损害了消费者和守法商户的利益,也损害了淘宝网的商誉,给淘宝网造成经济损失,构成严重违约。阿里巴巴通过民事诉讼宝网的商誉,给淘宝网造成经济损失,构成严重违约。阿里巴巴通过民事诉讼手段对多个售假者采取
10、惩罚措施,希望通过诉讼手段,提高蓄意售假的成本,手段对多个售假者采取惩罚措施,希望通过诉讼手段,提高蓄意售假的成本,维护网络交易秩序,这种做法是值得肯定的。维护网络交易秩序,这种做法是值得肯定的。 -4-8模块一 网络交易中消费者权益侵害常见问题(1)广告宣传与实物差距大。网络广告是网络消费者购物的主要依据。一些经营者为达到引诱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目的,在广告宣传中借助夸张的推销辞令、非实拍图片、虚构的交易记录或交易评价,遮盖商品或服务的缺点,夸大商品性能和功效,甚至标注虚假价格,承诺虚假服务。(2)商品质量良莠不齐。20112013年,据杭州市工商局的统计,商品质量和假货共占网络购物消
11、费投诉原因的三成至四成。有些网店用仿品冒充正品,甚至销售“三无商品”(无生产日期、无说明书、无生产厂家)。(3)商标侵权现象广泛。伴随着网络购物的发展,侵犯知识产权和消费者买到假冒商品的情况时有发生。大到国际名牌,小到地方特色品牌,网络商标侵权现象均有不同程度的存在。9模块一 网络交易中消费者权益侵害常见问题(4)格式合同有待规范。一是利用格式合同来免责,如约定商品有瑕疵时,只能要求修理或更换,不能退货或折损;或约定实物与网上照片有差异,不影响使用,消费者不能要求退换货;二是没有以合理的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故意用细小的文字书写,或在文字表述上模糊、晦涩,令人难解其意;三是随时修改或调整网络格式
12、合同条款而不提前通知相对人,如部分电子商务网站的服务条款会提示:“我们会向你提供最优质服务但你必须遵守我们的服务条款:我们将在不通知你的情形下时常地更新条款,你可以在某某网页上浏览到最新的服务条款版本。”10模块一 网络交易中消费者权益侵害常见问题(5)物流配送问题仍然突出。在网络交易纠纷中,物流配送成为网络购物消费者投诉的高发地。特别是在退货问题上,消费者反映的问题较多。联合包裹(UPS)的调查显示 ,仅有5%的亚太地区网购消费者对退货流程表示“非常满意”。亚太地区消费者对退货体验表示不满的常见原因包括:延迟收到商品退款,占32%;需要支付退货运费,占31%;延迟收到更换的商品占25%。另外
13、,签收环节不规范、收费不合理、快递员服务态度差等也是消费者投诉反映的常见问题。(6)货款支付存在风险。随着网络消费的发展,以钓鱼、木马为特征的网络诈骗产业链初步形成,成为网络购物安全的首要威胁。例如,黑客可将木马病毒程序和钓鱼网站依附于支付宝,消费者网购资金可能并未转入支付宝,而是被黑客劫至第三方支付平台,继而流进行骗者账户。11模块一 网络交易中消费者权益侵害常见问题(7)售后服务争议突出。购买商品出现质量问题后,消费者往往只能通过电话联系商户解决。部分商户尽管设有售后服务部门或人员,但其对于消费者的正当诉求常常不予积极回应,采取拖延、推脱战术。(8)欺诈行为屡禁不止。消费者普遍对网络安全技
14、术的知识了解甚少,让一些不法经营者钻了技术上的空子。例如,盗取消费者支付宝账户转移金额、利用钓鱼网站引诱消费者致其他平台进行交易、利用专业软件谎称已交易成功的消费并未成功而使消费者多次付费等,并且屡屡得手。(9)个人信息保护亟须加强。一些商户为了扩大销售额,不惜将以前消费者的信息建立数据库,根据其经济状况、上网习惯等不停轰炸消费者的邮箱以推销自己的商品;更有甚者,为了眼前的经济利益将消费者的信息卖给他人。12模块二 在线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一、在线消费者的权益保护的国际作法1.网络环境下的消费者保护:消费者信任问题电子商务交易条件下,消费者的保护问题更主要地表现为赢得消费者信任这种新的交易
15、保护方式。在1998年经合组织的渥太华会议上 ,与会者一致认为,为促进全球电子商务,需要考虑4个方面的问题。(1)建立用户和消费者的信任。(2)建立数字化市场的基本规则。(3)加强电子商务的信息基础结构。(4)充分受益。13模块二 在线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这里的消费者信任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个是传统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意义上消费者保护内容;另一个是网上交易安全的内容,即使消费者相信网络交易的真实性、可靠性。这两个方面共同目的是使消费者信赖在线交易这种交易方式,使消费者在网络环境下发生的交易同样受到与普通交易一样的保护。14模块二 在线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2.网络购物环境下特殊法律规则:其
16、他国家和地区消费者的保护方法就网上交易消费者保护而言,主要涉及3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缔约前要求经营者尽一定的提示义务,防止欺诈消费者;二是给予消费者退货权利,以减少消费者因未真实地看货验货产生的风险;三是履行合同过程中的其他保护。在线交易消费者权益保护首先适用于已有的消费者保护法,也就是说,在线交易的消费者仍然是普通的消费者,他们应当与普通消费者得到同样的保护,因此,传统的消费者保护法仍然适用在线消费者。但是在线交易的特殊性决定了必须存在一些特殊规则,使在线交易消费者得到同样的保护。这些规则需要结合在线交易的特点进行设计。15模块二 在线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二、我国网上交易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规
17、定2014年3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网络交易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做出特别规定。(1)第二十五条明确,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2)第二十八条规定,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16模块二 在线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3)第四十四条说明,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
18、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三、电子商务经营者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责任我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三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不得销售或者提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第十七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17模块二 在线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这里,“虚构交易”是指电子商务活动参与方本无真实交易之目的,经过事前串通,订立了双方并不需要真正履行的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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