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业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上市公告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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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 东 正 业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上 市 公 告 书 1 广东正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正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GUANGDONG ZHENGYE TECHNOLOGY CO., LTD. (住所: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科技九路 2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并在创业板上市 上市公告上市公告书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保荐人(主承销商) 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 55 号 7 号楼 401)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 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
2、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 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上市初期具有较大的价格波动风险,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广东正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或“正业科技”)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
3、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的五家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中证网 、中国证券网 、证券时报网 、中国资本证券网 )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 本上市公告书中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释义相同。 本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介机构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发行前股东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公司股东正业实业、铭众实业承诺:自本次发行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自愿接受锁定,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
4、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公司实际控制人徐地华、 徐国凤、 徐地明及其亲属徐地美、 徐国梅、 段祖芬、吴国芳、吴艳芳、徐志明、徐田华承诺:自本次发行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自愿接受锁定,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徐地华、徐国凤、徐地明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徐地华、徐国凤、徐地明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其他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梅领亮、范斌、范秀国、林
5、克和秦艳平承诺: 自本次发行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自愿接受锁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 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公司股东嘉和融通、达晨创世、达晨盛世、肖冰承诺:自本次发行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自愿接受锁定,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公司控股股东正业实业承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
6、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5年6月30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徐地华、徐国凤、徐地明、梅领亮和秦艳平承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5年6月30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 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
7、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二、利润分配的承诺 (一)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经公司201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本次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发行后的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二)发行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1、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1)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应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 (2)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
8、司持续经营能力。 (3)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期间间隔: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公司应当采取现金分红;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原则上公司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现金分红,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或股利分配。 (4)利润分配的顺序及比例 1)公司在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的条件下,每年度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 2)在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已充分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的前提下,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
9、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 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后的条件下, 采取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如公司同时采取现金及股票股利分配利润的, 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公司应实施以下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
10、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董事会每年应当在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 根据上述原则提出当年利润分配方案。 3)重大资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 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3,000万元。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 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满足上述条件的重大资金支出须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2、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其中,董事会在制定现金分红
11、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独立董事应在制定现金分红方案时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2)利润分配方案应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分别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 (3)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的方案后,应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将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的独立董事和监事
12、应当就上述议案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沟通和交流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话、邮件沟通、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 ,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同意。 (4)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5)董事会未作出以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征询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独立
13、意见。 3、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 (1)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生产经营状况需要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的,公司应广泛征求独立董事、监事、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2)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新的利润分配政策应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还应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并应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3)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或调整事项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时,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 (4)股东大会在审
14、议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或调整事项时,应当安排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互联网系统等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为充分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为股东提供稳定持续的投资回报,有利于股东投资收益最大化的实现,同时为进一步细化公司章程(草案)中关于股利分配原则的条款,增加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公司还制订了广东正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分红回报规划,对公司发行上市后三年的利润分配作出了进一步安排,具体内容请参见本招股说明书“第九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相关内容。 三、公司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一)公司控股股东正业实业 正业实业
15、作为公司控股股东,拟长期持有公司股份。在不影响正业实业控股地位的前提下,承诺在其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按如下方式减持公司股份: 1、减持股份的条件 正业实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方可进行减持: (1)正业实业承诺的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延长股份锁定期,则顺延; (2)严格履行其关于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 如其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则待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3)公司股票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2、减持股份的数量及方式 在正业实业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 其减持数量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且减持
16、不影响其对公司的控制权。 正业实业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 规章的规定, 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 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减持股份的价格 正业实业若于其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减持公司股票, 减持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4、减持股份的程序 正业实业持有公司股份在承诺的锁定期满后减持的, 应提前三个交易日向公司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减持计划的说明,并由公司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5、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正业实业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如未能履行承诺事项,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将归公司所有(所得扣除合理成
17、本、税费后的所得额全部交归公司所有)。 (二)铭众实业 铭众实业承诺在其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按如下方式减持公司股份: 1、减持股份的条件 铭众实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方可进行减持: (1)铭众实业承诺的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延长股份锁定期,则顺延; (2)严格履行其关于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 如其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则待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3)公司股票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2、减持股份的数量及方式 在铭众实业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 其减持数量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80%。铭众实业减持股份
18、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减持股份的价格 铭众实业若于其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减持公司股票, 减持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4、减持股份的程序 铭众实业持有公司股份在承诺的锁定期满后减持的, 应提前三个交易日向公司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减持计划的说明,并由公司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5、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铭众实业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如未能履行承诺事项,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将归公司所有(所得扣除合理成本、税费后的所得额全部交归公司所有)。 (三)嘉和
19、融通 嘉和融通承诺在其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按如下方式减持公司股份: 1、减持股份的条件 嘉和融通持有的公司股份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方可进行减持: (1)嘉和融通承诺的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延长股份锁定期,则顺延; (2)严格履行其关于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 如其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则待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3)公司股票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相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减持股份的数量及方式 在嘉和融通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 2
20、年内,其可减持所持的公司全部股份。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减持股份的价格 嘉和融通若于其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减持公司股票, 减持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相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4、减持股份的程序 嘉和融通持有公司股份在承诺的锁定期满后减持的, 应提前三个交易日向公司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减持计划的说明,并由公司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5、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21、嘉和融通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如未能履行承诺事项,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将归公司所有(所得扣除合理成本、税费后的所得额全部交归公司所有)。 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 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四、 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的预案 如果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股价出现低于每股净资产 (指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如果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相关的计算对比方法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22、下同)的情况时,公司将启动以下稳定股价预案: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和程序 1、预警条件 当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 120%时,公司将在10 个交易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2、启动条件及程序 当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30 个交易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明确该等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 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的 5 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 启动并实施稳定股价具体方案,不得影响公司的上市条件。 当触发
23、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积极配合并保证公司按照要求启动稳定股价的预案。 3、停止条件 在上述第 2 项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上述第 2 项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满后, 如再次发生上述第 2 项的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公司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在保证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通过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 2、控
24、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 (1)在符合股票交易相关规定的前提下,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 (2)控股股东购买所增持股票的总金额不低于上年度初至董事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日期间, 从公司获取的税后现金分红总额的 50%, 但不高于其最近 3 个会计年度从公司获得的税后现金分红总额。 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限额为公司股本总额的 3%。 (3)除因继承、被强制执行或上市公司重组等情形必须转股或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停止条件外,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除经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同意外,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4)触发
25、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的控股股东,不因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内不再作为控股股东而拒绝实施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 3、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1)在符合股票交易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按照公司关于稳定股价具体方案中确定的增持金额和期间,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 (2)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购买所增持股票的总金额不低于其上年度初至董事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日期间, 从公司获取的税后薪酬总额及税后现金分红总额的 50%, 但不高于其最近 2 个会计年度从公司获取的税后薪酬及税后现金分红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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