萃华珠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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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沈阳市大东区北顺城路翠华巷 72 号)(沈阳市大东区北顺城路翠华巷 72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楼(4301-4316 房)房) 二一四年十月二一四年十月 1 特别提示特别提示 如无特别说明, 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公司股票将于2014年11月4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
2、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 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3、: 一、关于股份限售安排和自愿锁定的承诺一、关于股份限售安排和自愿锁定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深圳翠艺、公司实际控制人郭英杰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郭琼雁和郭裕春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2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15 年 5 月 3 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以下同)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
4、延长 6 个月; (3)担任公司董事的郭英杰、郭裕春还承诺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在担任发行人董事、 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不再担任上述职务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担任公司董事的公司股东周应龙、马俊豪、李玉昆、郭有菊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5、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3)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不再担任上述职务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公司股东君信投资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4、公司股东陈晓宇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
6、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5、公司股东朴昌建、解天骏、郭兰伟、段立彦、金顺姬、朴燕、郭跃进、陈少巧和袁建设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 3 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公司股东同意在违背该项承诺时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
7、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二、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及相关当事人的约束措施二、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及相关当事人的约束措施 1、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上市后三年内,若公司连续 20 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以下简称“启动条件”,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则公司应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公司回购股票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
8、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 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中投赞成票。 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 该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深圳翠艺、公司实际控制人郭英杰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郭琼雁和郭裕春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公司为稳定股价进行股份回购时, 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超过人民币 4,000 万
9、元;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累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50%。 4 如果公司股价已不满足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时, 公司可以不再实施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2)控股股东增持股票 当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公司控股股东深圳翠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23 号: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 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连续 10 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权益分派、 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
10、除息处理);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3 个月内启动条件被再次触发。 控股股东为稳定股价增持股票时, 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控股股东单次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控股股东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上一会计年度自发行人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20%; 控股股东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自发行人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100%。 控股股东承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 6 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如果公司股价已不满足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时,
11、控股股东可以不再实施增持公司股份行为。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 当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在公司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连续 10 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 5 处理);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 3 个月内启动条件被再次触发。 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12、人员为稳定股价增持股票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少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税后薪酬总和的 30%, 但不超过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税后薪酬总和的 80%。 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 6 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如果公司股价已不满足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不再实施增持公司股份行为。 公司未来若有新聘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且其从公司领取薪酬,均应当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公
13、司将促使该等新聘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本预案及相关约束措施出具承诺书。 3、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公司回购股票:(1)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公司回购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15 个交易日内作出回购股份的决议;(2)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 2 个工作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 回购股份预案, 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3)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做出决议之次日起开始启动回购,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 30 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4)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在 10 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控股股东及董
14、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1)公司董事会应在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条件触发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做出增持公告;(2)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作出之次日起开始启动增持,并应 6 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 15 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4、关于相关当事人违背稳定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关于相关当事人违背稳定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 (1)若公司违背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承诺: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因未能履行上述承诺造成投资者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
15、2)若控股股东深圳翠艺违背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承诺: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控股股东所持限售股锁定期自期满后延长六个月, 并将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分得的现金股利返还公司。如未按期返还,发行人可以采取从之后发放现金股利中扣发, 直至扣减金额累计达到应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已分得的现金股利总额。 (3)若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承诺: 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
16、歉,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公司应当自相关当事人未能履行稳定股价承诺当月起,扣减其每月税后薪酬的 30%, 直至累计扣减金额达到应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已获得税后薪酬的 30%。 三、公开发行前持股三、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和约束措施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和约束措施 公司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的股东共 10 名, 分别为控股股东深圳翠艺、 公司实际控制人郭英杰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郭琼雁和郭裕春、 周应龙、 马俊豪、李玉昆、朴昌建及其一致行动人金顺姬和朴燕(朴昌建持有公司 2.65%的股份,其配偶金顺姬持有公司 1
17、.77%的股份,其女朴燕持有公司 0.88%的股份,作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 5.30%的股份)。 控股股东深圳翠艺、 实际控制人郭英杰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郭琼雁和郭 7 裕春承诺:在锁定期满的两年内,每年转让不超过发行上市之日其所持公司股份的 10%,两年内累计转让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额的 20%,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价格做相应调整。上述两年期限届满后,其在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按市价且不低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的价格进行减持。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
18、系统、大宗交易平台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允许的其他转让方式减持公司股票。在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发出相关公告。 担任公司董事的郭英杰、郭裕春同时还承诺,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将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应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上缴公司所有。 股东周应龙、马俊豪、李玉昆承诺:在锁定期满的两年内,第一年转让不超过其发行上市之日所持公司股份的 25%, 第二年转让不超过其当时持有公司股份的 25%, 转让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价
19、格做相应调整)。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平台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允许的其他转让方式减持公司股票。在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发出相关公告。担任公司董事的周应龙、马俊豪、李玉昆同时还承诺,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将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本人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 应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上缴公司所有。 股东朴昌建及其一致行动人金顺姬和朴燕承诺:在锁定期满的两年内,第一年转让不超过其发行上市之日所持公司股份的 25%, 第二年转让不超过其当时持有公司股份的 25%, 转让价
20、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价格做相应调整)。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平台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允许的其他转让方式减持公司股票。 在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发出相关公告。 8 上述股东同意在违背该减持承诺时接受以下约束措施:(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其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之日起6 个月内不得减持;(3)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四、关于招股
21、说明书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和相关当事人的约束措施四、关于招股说明书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和相关当事人的约束措施 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承诺:若本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本公司将按本次发行价格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果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相关主体在股东
22、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向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中介机构关于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五、中介机构关于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如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广发证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审计机构、 验资机构、 验资复核机构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如华普天健在本次发行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导致华普天健所制作
23、、出具的文件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并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华普 9 天健将本着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自行并督促发行人及其他过错方一并对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进行赔偿。 发行人律师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承诺: 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24、的,本所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上述承诺为本所真实意思表示,本所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所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六、关于历史沿革中实际控制人郭英杰的承诺六、关于历史沿革中实际控制人郭英杰的承诺 “1、 沈阳萃华金银制品实业有限公司 321 人自愿解除股权代持及股权转让行为属实,解除股权代持及股权转让行为符合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现实的或潜在的纠纷。 2、 如未来上述未经再次书面确认自愿转让真实性的 22 人就解除股权代持并转让股权事宜与萃华股份公司发生法律诉讼且需要股权受让方或萃华股份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本人承诺承担全部责任并承担因此产生的全
25、部赔偿金额。 特此承诺!如上述承诺不实,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七、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七、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2010 年 10 月 28 日,为避免未来产生同业竞争,损害公司利益,控股股东深圳翠艺、实际控制人郭英杰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郭琼雁、郭裕春分别签署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承诺: “在关联关系存续的情况下, 本公司(或本人)将不会直接或者参与设立其他企业, 从事与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的生产经营和业务; 并且保证在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将来扩大业务范围时放弃从事与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相同的业务。” 2014 年 3 月 10 日, 深圳市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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