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杰智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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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山西东杰智能物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Shanxi Oriental Material Handling Co., Ltd. (太原市新兰路 51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二一五年六月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山西东杰智能物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杰智能” 、 “本公司” 、“公司”或“发行人” )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 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 经营风险高、 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 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
2、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网址 )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 本上市公告书中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释义相同。 本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介机构等就首
3、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相关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以及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姚卜文承诺(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姚卜文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公司股东王志、丁全石、境界投资、祥山投资、俊亭投资、东辉投(二)公司股东王志、丁全石、境界投资、祥山投资、俊亭投资、东辉投资、创意投资、古美盛合承诺资
4、、创意投资、古美盛合承诺 1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本单位/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三)公司董事姚卜文、王志承诺(三)公司董事姚卜文、王志承诺 在担任公司的董事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如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如在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
5、司股份。 其所持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其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公司股票的发行价(若发行人股份在该期间内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减持价格将相应进行调整) ;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以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为准)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在上述承诺履行期间,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该承诺。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姚卜文承诺(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姚卜文承诺 在承诺的持股锁定
6、期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的股份不超过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公司股票的发行价 (若发行人股份在该期间内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减持价格和股份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 ;在实施减持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进行公告,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得减持。 (五)持股(五)持股 5%以上的股东境界投资、祥山投资、俊亭投资、王志、东辉投以上的股东境界投资、祥山投资、俊亭投资、王志、东辉投资承诺资承诺 在满足本人/本单位其他承诺的前提下,在承诺的持股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比例最高可至其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00%,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
7、公司股票的发行价(若发行人股份在该期间内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2 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减持价格和股份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 ;在实施减持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进行公告,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得减持。 (六)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姚长杰承诺(六)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姚长杰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若本人依法继承公司股份,并成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本人将承继姚卜文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所出具的承诺, 直至承诺期满,既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在担任
8、公司的董事长期间,若本人依法继承公司股份,并成为公司的控股股东,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后半年内, 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如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如在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其所持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其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公司股票的发行价(若发行人股份在该期间内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减持价格将相应进行调整) ;公司上市
9、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以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为准)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在上述承诺履行期间, 不因其职务变更、 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该承诺。 若本人依法继承公司股份,并成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本人将承继姚卜文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所出具的承诺, 即在上述承诺的持股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的股份不超过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公司股票的发行价(若发行人股份在该期间内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 则减持价格和股份数量将
10、相应进行调整) ;在实施减持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进行公告,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得减持。 3 前述股东或人员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均归公司所有。 二、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的承诺以及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公司上市后 3 年内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且同时满足监管机构对于回购、增持公司股份等行为的规定,则触发公司、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控股股东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 (二)(二)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 1、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 10 个
11、交易日内,公司控股股东应通过增持公司股份的方式以稳定公司股价,并向公司送达增持公司股票书面通知(以下简称“增持通知书” ) ,增持通知书应包括增持股份数量、增持价格确定方式、增持期限、 增持目标及其他有关增持的内容。公司控股股东应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 3 个月内以不少于人民币 1,000 万元资金增持股份,但在上述期间如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控股股东可中止实施增持计划。 2、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下同) 、高级管理人员应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如期间存在 N 个交易日限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股票,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于触
12、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 10+N 个交易日内) ,向公司送达增持通知书,增持通知书应包括增持股份数量、增持价格确定方式、增持期限、增持目标及其他有关增持的内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 3 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 其累计增持资金金额不低于其上一年度薪酬总额及公司对其现金股利分配总额之和的 30%。 如上述期间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中止实施增持计划。对于未来新选举的董事及新聘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要求。 3、控股股东上市后三年内单次或多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总额
13、累计不超过人民币 2,000 万元;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后三年内单次或多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人民币 200 万元。 4 4、 公司董事会应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公告回购公司股份的预案, 回购预案包括但不限于回购股份数量、 回购价格区间、 回购资金来源、回购对公司股价及公司经营的影响等内容。 公司应于触发回购义务起 3 个月内以单次不少于人民币 300 万元资金回购公司股份, 且一年内公司单次或多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 1,000 万元;公司一次或多次实施回购后,剩余回购资金不足 300 万元的,下次回购可以 1,000 万元与已使用回购资金的
14、差额进行回购。在上述期间如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公司可中止回购股份计划。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5、在触发稳定股价条件时,控股股东增持股份、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公司回购股份依次履行。 6、公司、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控股股东在履行上述增持或回购义务时, 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的监管规定履行其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7、公司、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控股股东在履行上述增持或回购义务时,如根据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15、有关规定,需要顺延或调整履行增持或回购义务的时点的,依法顺延或调整。 8、任何对稳定股价具体措施的修订均应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未能履行增持或回购义务的约束措施(三)未能履行增持或回购义务的约束措施 1、如控股股东已向公司送达增持通知书但未能实际履行增持义务的,则公司有权将相等金额的应付控股股东现金分红予以扣留, 直至控股股东履行其增持义务。 2、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其增持义务的,则公司有权将相等金额的应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现金分红予以扣留,直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其增持义务。 3、如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本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
16、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5 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如控股股东、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影响公司上市地位的,则公司有权将应付控股股东、 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现金分红用于股份回购计划。 三、信息披露的承诺以及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次发行及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及时性承担单独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公司承诺若在公司投
17、资者缴纳股票申购款后且股票尚未上市交易前,因本次发行及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对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公司将按照投资者所缴纳股票申购款加该期间内银行同期 1 年期存款利息,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款。 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承诺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后, 因公司本次发行及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并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上述回购实施时
18、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若因公司本次发行及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本着主动沟通、尽快赔偿、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 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沟通赔偿,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3、为进一步细化上述承诺函,对回购和赔偿的实施制定方案如下: 6 (1)回购新股、收购股份、赔偿损
19、失义务的触发条件 经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公司本次发行及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其所承诺的购回股份或赔偿损失的义务。 (2)公告程序 公司应在本次发行及上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的当日就该等事项进行公告,并在前述公告后每 5 个交易日定期公告相应的购回股份或赔偿损失方案的制定和进展情况。 (3)约束措施 若上述购回股份或赔偿损失的承诺未得到及时履行,公司将及时进
20、行公告,并且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关于回购股份或赔偿损失等承诺的履行情况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若违反承诺,相关责任主体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以及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一)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本次发行后, 公司净资产将大幅增加, 由于本次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存在周期,项目收益需要在完工后逐步体现,发行当年的净利润增幅将低于净资产的增幅,可能导致公司净资产收益率及每股收益与上年同期相比出现一定程度的下降。 鉴于上述情况,公司拟通过加强募集资金有效使用、加快募投项目实施、完善利润分配政策等方式,提高公司盈利
21、能力,增厚未来收益,以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并承诺如下: 1、保障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安全、规范使用以确保资金的安全使用,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明确规定公司上市后建立专户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中; 在后续募集资金使用过程中公司将专7 款专用, 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则进行管理, 强化公司、 存储银行、保荐机构的三方监管,合理防范资金使用风险;公司还将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状况,充分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与决策权。 2、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尽早实现项目预期收益从而保障投资者的权益,公司已经根据业务开展的实际需要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了先期投入, 本次募集资
22、金到位后,公司将进一步加快推进募投项目的建设,争取募投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提高公司的整体盈利水平,同时增强公司持续盈利能力,提升公司股票的短期及长期价值。 3、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详细规定了利润分配原则、利润分配形式、现金分红的比例、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决策机制、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利润分配政策程序;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且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同时公司制定了上市后三年的分红回报规划。 4、其他方式:公司承诺未来将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出台的具体细则及要求,并参照上市公司较为通行的惯例,继续
23、补充、修订、完善公司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各项制度并予以实施。 (二)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二)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承诺将积极采取上述措施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 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公司承诺若上述措施未能得到有效履行,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五、其他承诺 (一)(一)利润分配的利润分配的承诺承诺 1、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当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2、利润分配形式、现金分红比例、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公司采取积极的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在
24、公司当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为正数的情况下且无重8 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 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每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连续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以下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
25、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宜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原则上,公司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若公司营业收入增长迅速,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的同时,制订股票股利分配预案;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资金)支出指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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