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通股份: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PDF
《恒通股份: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PDF》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恒通股份: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PDF(26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股票简称:股票简称: 恒通恒通股份股份 股票代码:股票代码: 603223 恒通物流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HENGTONG LOGISTICS CO.,LTD. 首次公开发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股票股票 上市公告书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深圳市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特别提示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15 年 6 月 3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 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 ,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2、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提示一、重要提示 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通股份” 、 “公司” 、 “本公司”或“发行人” )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 准确、 完整, 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为规范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 ,本公司分别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行、 兴业银
3、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龙口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行、中国光大银行烟台龙口支行、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营业部开设账户作为募 集 资 金 专 项 账 户 , 账 号 分 别 为 37001666880050156441 、378040100100027461、1606021419200051513、38150188000029191、11014783692002。 本次募集资金已存入上述银行账户,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要求,本公司将在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4、 。上述各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银行均承诺,在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前,未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同意,恒通股份不得划转监管账户中的监管资金。 三、三、关于延长锁定期及减持股份不低于发行价的相关承诺关于延长锁定期及减持股份不低于发行价的相关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刘振东、持股董事于江水、唐庆华、解苓玲、于时伟、李健、持股高级管理人员王广臣、刘国阳、李健、唐鹏军、王叶萍分别承诺: “本人所持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通股份 、 公司 )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恒通股份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5、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恒通股份的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在公司上市后至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即发行价应参考二级市场股价修正方法进行修正) 。本人减持恒通股份的股票时,承诺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四四、 关于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关于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的预案 1、稳定股价的预案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最近一期公开披露财务报告确定的每股净资产时(以下简称“启动条件” ) ,则公司应按下
6、述规则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在公司财务报告公开披露后至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上述每股净资产亦将作相应调整) 。 (1)回购或增持价格 回购或增持股份的价格不以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为限。 (2)相关责任主体 预案所称相关责任主体包括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预案中应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董事(本预案中的董事特指非独立董事,以下同) 、高级管理人员既包括在公司上市时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也包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任职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相关责任主体离职不影响预案及其承诺的执行, 新聘任的董事及
7、高级管理人员在受聘时应作出相关承诺。 (3)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公司回购股份的具体措施 公司回购股份应当符合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具体措施如下: 公司每次回购股份数量应不低于公司总股本的 0.5%且不高于公司总股本的 1%,或者每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 500万元。但公司回购股份的比例最高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公司单次或多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 3,000 万元;公司一次或多次实施回购后,剩余回购资金不足 500 万元的,下次回购可以仅使用剩余回购资金进行回购。 若在公司实施(或准备实施)股份回购的过程中,公司股
8、票连续5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加权平均价格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除权后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的每股净资产值的,公司董事会有权做出决议终止回购公司股份事宜。 回购股份的处置应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的具体措施 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具体措施如下:A、控股股东应以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获得的现金分红的 30%增持公司股份, 股份增持的价格不以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为限;B、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票以稳定公司股价,董事、高级管理
9、人员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为其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现金薪酬累计额的 20%。 控股股东、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单次或多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 1,000 万元。 若在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或准备实施)股份增持的过程中,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加权平均价格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除权后的每股净资产值的, 或继续增持将触发要约收购的, 控股股东、 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有权终止增持公司股份。 (4)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聘任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应要求其在任职前签署承诺书,保证严格遵守执行本预案,并按照本
10、预案的规定履行相关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 新聘任的董事还应同时保证将在董事会上对公司回购股份的预案投赞成票。 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5)顺序安排 优先由上市公司回购股份; 在上市公司回购方案无法执行或者实施后仍未解决股价问题时,由控股股东增持;前两项措施无法执行或者实施后仍未解决股价问题时,由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6)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公司应在触发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条件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发布提示公告。 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公司回购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 10 个交易日内做出回购股份的决议。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 2 个工作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
11、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司回购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起次日,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如需)后的 6 个月内实施完毕。 在稳定股价措施实施过程中,股价再次达到稳定股价启动条件的,不再重复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前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后,再次出现本预案规定的稳定股价启动条件的,则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再次启动稳定股价程序。 2、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承诺 (1)控股股东刘振东承诺: “在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公开披露的财务报告确定的每股净资产时, 且在符合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相关法律法规的条件下, 本人将在
12、股东大会上对公司回购股份的预案投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赞成票。 ” (2)发行人全体董事承诺: “在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公开披露的财务报告确定的每股净资产时, 且在符合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相关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届时本人如继续担任董事职务,本人将在董事会上对公司回购股份的预案投赞成票。 ” 3、增持股份的承诺 (1)控股股东刘振东承诺: “本人将严格遵守执行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股票上市后股票价格稳定措施的预案 ,包括按照该预案的规定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 ” (2) 发行人全体董事 (独立董事除外) 、 高级
13、管理人员分别承诺:“本人将严格遵守执行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关于公司股票上市后股票价格稳定措施的预案 ,包括按照该预案的规定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 ” 4、关于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上述承诺的承继 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前需要承诺如下(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只需承诺第项) : 本人承诺,在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公开披露的财务报告确定的每股净资产时, 且在符合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相关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届时本人如继续担任董事职务,本人将在董事会上对公司回购股份的预案投赞成票。 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
14、司 上市公告书 本人将严格遵守执行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股票上市后股票价格稳定措施的预案 ,包括按照该预案的规定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 ” 五、关于因信息披露重大违规回购新股、购回股份、赔偿损失的五、关于因信息披露重大违规回购新股、购回股份、赔偿损失的相关承诺相关承诺 (一)关于回购股份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若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 2、控股股东刘振东承诺: “若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
15、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 (二)关于赔偿损失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若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 2、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分别承诺: “若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 六、 中介机构关于因信息披露重大违规赔偿六、 中介机构关于因信息披露重大违规赔偿投资者投资者损失的相关承损失的相关承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16、 诺诺 (一)保荐机构国信证券出具的承诺 国信证券承诺:如国信证券在本次发行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导致国信证券所制作、 出具的文件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并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的, 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 国信证券将本着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 自行并督促发行人及其他过错方一并对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 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进行赔偿。 (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承诺 审计机构承诺:山东和信承诺为恒通股份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17、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山东和信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山东和信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承诺 发行人律师承诺:中伦律师承诺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律师工作报告以及历次补充法律意见书和其他相关法律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中伦律师过错致使上述法律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 中伦律师将依法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偿责任。 七、公司发行前持股七、公司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以
18、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共有 4 名, 分别为刘振东、 于江水、宋建波及南山投资。 1、公司控股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公司控股股东刘振东声明并承诺: (1)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2)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不超过减持前所持股份总数的 5%,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在公司财务报告公开披露后至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上述发行价亦将作相应调整) ; (3)减持恒通股份的股票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若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股份的数量超过公司总股本 1%,将通过大宗交易系统进行减持。
19、 2、 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于江水、 宋建波及南山投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于江水、宋建波及南山投资声明并承诺:(1)公司股票上市后一年内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2)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 每年减持不超过减持前所持股份总数的 25%, 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在公司财务报告公开披露后至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 ; (3)减持恒通股份的股票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若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股份的数量超过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公司总股本 1%,将通过大宗交易系统进行减持。 保荐
20、机构认为上述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合法、合理、有效,约束措施能够切实保证上述承诺履行,以保障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发行人律师认为上述承诺及约束措施具有合法性。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 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 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中
21、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 (2013 年修订) 编制而成, 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A股)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股票发行的核准部门和文号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简称“本次发行”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1188 号”批复核准。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按市值申购向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文件的文号 本公司 A 股股票上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5283 号文”批复批准。本公司发行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股份 首次 公开 发行 股股 上市 公告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