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纵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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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BEIJING HEZONG SCIENBEIJING HEZONG SCIENCE&TECHNOLOGY CO., LCE&TECHNOLOGY CO., LTD.TD. (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 9 9 号嘉华大厦号嘉华大厦 D D 座座 12111211、12121212)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并在创业板上市上市 之之 上市公告书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9 号) 2015 年 6 月 9 日 2 特别提示特别提示 如无
2、特别说明, 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公司股票将于 2015 年 6 月 1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 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
3、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中证网()、中国证券网( )、证券时报网()、中国资本证券网()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 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 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股东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发行前股东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一、发行前股东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
4、刘泽刚及一致行动人韦强、张仁增、何昀、高星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前述限售期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3 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3、在限售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股份公司上市后发生派发现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
5、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发行价格按照上述情形出现的先后顺序进行累积调整,下同)。4、股份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15 年 12 月 10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限售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5、本人若发生职务变更、离职的情况,仍将遵守上述承诺。除此之外,本人还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股份流通的限制性规定。 担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韩国良和徐迪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前述限售期满后,在任职
6、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3、在限售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股份公司上市后发生派发现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发行价格按照上述情形出现的先后顺序进行累积调整,下同)。4、股份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15
7、 年 12 月 10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限售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5、本人若发生职务变更、离职的情况,仍将遵守上述承诺。除此之外, 本人还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股份流通的限制性规定。 高级管理人员徐迪的关联人暨股东曾鸣, 高级管理人员冯峥的关联人暨股东王琴放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前述限售期满后, 在关联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4 百分之二十五;关联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
8、不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关联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3、在限售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股份公司上市后发生派发现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发行价格按照上述情形出现的先后顺序进行累积调整,下同)。4、股份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15 年 12 月 10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限售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5、关联人若发生职务变更、离职的情况,本人仍将遵守上述
9、承诺。除此之外,本人还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股份流通的限制性规定。 监事王维平、监事张全中的关联人暨股东杜洁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前述限售期满后,在本人(关联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关联人) 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本人(关联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
10、司股份。除此之外,本人还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股份流通的限制性规定。 发行人其他股东(除股东葛瑆未出具)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除此之外,本人还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股份流通的限制性规定。 二二、有关责任主体关于招股说明书的承诺有关责任主体关于招股说明书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相关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招股说明书及相关申请材料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
11、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按公司5 股票的二级市场价格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如招股说明书及相关申请材料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控股股东刘泽刚及一致行动人韦强、张仁增、何昀、高星承诺: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相关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招股说明书及相关申请材料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按公司股票的二级市场价格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12、如招股说明书及相关申请材料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相关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招股说明书及相关申请材料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承诺:因本公司/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本所将依法
13、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三、上市后三年内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的预案上市后三年内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的预案 发行人 201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的预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后三年内, 若出现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每日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况,股东大会同意公司启动相应的股价稳定方案,具体如下: (一)股价稳定方案 公司可采取的股价稳定方案包括: 1、增持方案: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其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增持的股份不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0.5%;董事和
14、高级管理人员(不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独立董事)各6 自增持金额不低于上年度自公司领取全部薪酬的 50%。上述人员合计增持公司股票数量不低于公司总股本的 0.8%,合计增持金额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的 0.64%。 2、回购方案:由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回购股票。 上述增持和回购公司股票数量合计不低于公司总股本的 1%,且增持和回购金额合计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的 0.8%。 (二)启动股价稳定方案的条件 公司上市之日起三年内, 若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每日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启动稳定股价方案。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15、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及公司回购股票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且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否则,该名或该多名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公司不负有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 直至实施增持或回购符合相关规定。 (三)启动股价稳定方案的程序 在满足启动股价稳定方案的条件后,增持方案和回购方案同时实施。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方案及其实施程序 自启动股价稳定方案的条件满足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启动有关增持事宜, 并将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 由公司在其增持前 3 个交易日
16、内进行公告。 公告应披露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效等信息。 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 关于进一步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要约收购或集中竞价等方式依法增持公司股票,实现稳定股价的目的。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增持股票的要约、禁止交易和公告等法定义务。公司也将要求未来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上述增持义务。 7 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执行有关增持事宜,也可以通过其一
17、致行动人执行有关增持事宜。 2、公司回购股票方案及其实施程序 自启动股价稳定方案的条件满足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 公司董事会提出回购股份预案,但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对公司回购股份预案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对公司回购股份预案提出审核意见,公司回购股份预案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审核同意, 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回购股份应符合中国证监会颁布的 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相关文件的规定,并按照该等规定的要求履行有关回购股份的具体程序,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股份回购事宜的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
18、日起 3 个月内。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允许的方式进行, 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和要约方式等。 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将根据公司当时股价情况及公司资金状况等情况, 由股东大会最终审议确定。用于回购的资金来源应为公司自有资金。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四)股价稳定方案的保障措施 公司实际控制人、 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在增持方案生效后未按该方案执行的,未按该方案执行的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增持方案生效后未按该方案执行的,公司将自稳定股
19、价方案期限届满之日起延期十二个月发放未按该方案执行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 50%的董事津贴,以及除基本工资外的其他奖金或津贴。 公司董事会未在回购条件满足后十五个交易日内审议通过稳定股价方案的,公司将延期向董事发放 50%的董事津贴,董事同时担任公司其他职务的,公司延期向其发放除基本工资外的其他奖金或津贴, 直至董事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方案之日止。 8 四四、关于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关于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后三年内, 若出现连续二十个交
20、易日公司股票每日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况,本人自愿履行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关于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五五、关于持股、关于持股 5%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刘泽刚、韦强、张仁增、何昀对其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发行人上市后,刘泽刚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限售期满后两年内,可能根据个人资金需求,以不低于发行价的价格依法减持不超过届时所持发行人股份的 20%。 发行人上市后,韦强、张仁增、何昀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限售期满后两年内,可能根据个人资金需求, 以不低于
21、发行价的价格依法减持不超过届时所持发行人股份的 20%。 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减持公司股票时将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六、关于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六、关于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等承诺主体针对各自在本招股说明书中作出的承诺, 提出了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包括: (一) 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二)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三)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
22、诺; (四)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五)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六)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措施。 七、其他承诺七、其他承诺 (一)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9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本、净资产将在短期内有较大幅度的增长,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效益具有不确定性。因此,本次发行后,公司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可能出现下降。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承诺将采取以下措施提高未来回报能力: 1、强化募集资金管理,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 2、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尽快提高公司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能力; 3、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4、在
23、募投项目扩大产能之外,拓展新产品业务领域,增加新的利润增长点; 5、加强产品的研发和技术改进投入,改善产品的性能指标、优化成本并提高产品技术附加值; 6、完善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积极回报股东; 7、其他可行的措施。 (二)关于利润分配的承诺 1、最近三年股利分配政策 报告期内公司执行2007年1月本公司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通过的 公司章程中关于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1)弥补上一年度的亏损; (2)提取法定公积金 10%; (3)提取任意公积金; (4)支付股东股利。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24、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是否提取任意公积金由股东大会决定。 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条规定, 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10 股东大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 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 的派发事项。 公司可以采取
25、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按股东在公司注册资本中各自所占的比例分配给各方。 2、报告期实际股利分配情况 2012 年 5 月 17 日,公司召开 201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年度分红派息方案,以本公司总股本 8,218 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 1.50 元现金股利(含税) ,共计 1,232.70 万元。 2014 年 2 月 17 日,公司召开 201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13 年利润分配方案,以本公司总股本 8,218 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 2.00 元现金股利(含税) ,共计 1,643.60 万元。 2015 年 3 月 10 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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