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美传媒: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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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股票简称:思美传媒 股票代码:002712 思美传媒股份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SIMEI MEDIA CO.,LTD. (注册地址:(注册地址:杭州市南复路杭州市南复路 59 号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2014 年年 1 月月 保荐人(主承销商)保荐人(主承销商) (注册地址:深圳市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罗湖区红岭中路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至二十六十六至二十六层层) 1 特特特特别别别别提提提提示示示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本公司股票将于 20142014 年年 1 1 月月 2323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日在深圳证券交
2、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第第第一一一一节节节节 重重重重要要要要声声声声明明明明与与与与提提提提示示示示 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思美传媒”、“公司”、“本公司”或“发行人”) 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
3、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网站()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一)本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持股自愿锁定的(一)本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持股自愿锁定的承诺承诺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之朱明虬;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程晓文、吕双元、徐兴荣;公司股东、董事之余欢、陈静波;公司股东、高级管理人员之唐刚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
4、2)若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的情形,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且不 2 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公司股东之首创投资、朱明芳、边恒、盛为民、虞军、俞建华、王秀娟、颜骅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
5、股东之吴红心、同德投资、陶凯、朱昌一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同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朱明虬、程晓文、徐兴荣、余欢、吕双元、陈静波、王秀娟、李微、邱凌云、唐刚承诺:在其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朱明虬、程晓文、徐兴荣、吕双
6、元、余欢、陈静波、唐刚承诺: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且本承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终止。 (二)关于因信息披露重大违规回购新股、购回股份、赔偿损失的相关承诺(二)关于因信息披露重大违规回购新股、购回股份、赔偿损失的相关承诺 经中国证监会、公司上市所在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其所各
7、自承诺的回购新股、购回股份、赔偿损失等义务。 1、相关主体的承诺 (1)发行人相关承诺 公司承诺:“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3 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及时提出股份回购预案,并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讨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不含原股东公开发售的股份),回购价格按照发行价 (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若因公司本
8、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上述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2)发行人控股股东的相关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朱明虬承诺:“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
9、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将依法购回首次公开发行时本人已转让的发行人原限售股份(如有),购回价格按照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程序实施,在实施上述股份购回时,如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若因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承诺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若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
10、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 4 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公告程序 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被中国证监会、公司上市所在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为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在公司收到相关认定文件后 2 个交易日内,相关各方应就该等事项进行公告,并在前述事项公告后及时公告相应的回购新股、购回股份、赔偿损失的方案的制定和进展情况。 3、约束措施 (1)若上述回购新股、购回股份、赔偿损失承诺未得到及时履行,公司将及时进行公告,并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回购股份、购回股份以及赔偿损失等承诺的履行情况以及
11、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2)发行人控股股东朱明虬以其在前述事实认定当年度或以后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其享有的现金分红作为履约担保,若其未履行上述购回或赔偿义务,其所持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3)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其在前述事实认定当年度或以后年度通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所获得的现金分红作为上述承诺的履约担保。 (三)关于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的预案(三)关于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的预案 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201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股票价格低于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12、股本总额,下同)时,公司将采取股价稳定预案,具体如下: 1、实施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每年首次出现持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每股净资产时,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2、股价稳定预案的具体措施 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将采取以下股价稳定措施: 5 若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每年首次出现持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每股净资产时,公司将在 5 个工作日内与本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协商确定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该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司回购股份及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等,如该等方案需要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
13、则控股股东应予以支持。 如各方最终确定以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作为稳定股价的措施,则公司承诺以稳定股价方案公告时,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可供分配利润 10%的资金回购社会公众股,回购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同时应独立董事要求将当年独立董事津贴调低 20%。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承诺: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若发生公司股票收盘价格持续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形,且该情形持续达到 20 个交易日时,本人承诺将以稳定股价方案公告时,本人所获得的公司上一年度的现金分红资金增持公司股份,回购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人承诺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若发生公司股票收盘价格持续低
14、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形,且该情形持续达到 20 个交易日时,本人承诺将以稳定股价方案公告时,本人所获得的公司上一年度的现金分红资金增持公司股份,回购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 公司独立董事承诺:本人承诺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若发生公司股票收盘价格持续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形,且该情形持续达到 20 个交易日时,本人将主动要求将当年独董津贴调低 20%。 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制定,并确保不会因公司社会公众股占比不足而不符合上市条件。 3、公告程序 公司应在满足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条件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发布提示公告,并在 5 个交易日内制定并公告股价稳定具体措施。如未按上
15、述期限公告稳定股价措施的,则应及时公告具体措施的制定进展情况。 4、约束措施 6 (1)公司自愿接受主管机关对其上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制定、实施等进行监督,并承担法律责任。 (2)若公司控股股东朱明虬未履行上述增持公司股份的义务,公司以其获得的上一年度的现金分红为限,扣减其在当年度或以后年度在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所享有的现金分红。 (3)公司应及时对稳定股价措施和实施方案进行公告,并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股价稳定措施的履行情况,及未履行股价稳定措施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4)公司将提示及督促公司未来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
16、出的关于股价稳定措施的相应承诺要求。 (四)公司发行前持股(四)公司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1、公司第一大股东朱明虬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本次发行前,朱明虬直接持有公司 58.42%的股权,同时还持有公司股东之首创投资 42.987%的股权,首创投资持有公司本次发行前 7.67%的股份,其持股及减持意向如下: (1)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2)公司股票上市三年后的二年内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份在该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3)朱明虬承诺在其实施减持
17、时(且仍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至少提前五个交易日告知公司,并积极配合公司的公告等信息披露工作。 2、公司第二大股东吴红心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本次发行前,吴红心持有公司 9.59%的股权,其持股及减持意向如下: (1)公司股票上市后一年内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2)公司股票上市一年后的二年内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每年减持数量不超 7 过其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即 175 万股; (3)吴红心承诺将在实施减持(且仍为持股 5%以上的股东)时,至少提前五个交易日告知公司,并积极配合公司的公告等信息披露工作。 3、公司第三大股东首创投资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本次发行前,首创投资持有公司
18、7.67%的股份,其持股及减持意向如下: (1)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2)公司股票上市三年后的二年内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份在该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3)公司股票上市三年后,首创投资承诺将在实施减持(且仍为持股 5%以上的股东) 时,至少提前五个交易日告知公司,并积极配合公司的公告等信息披露工作。 (五)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的承诺(五)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的承诺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如本公司在本次发行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导致国信证券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
19、、误导性陈述,或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并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国信证券将本着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自行并督促发行人及其他过错方一并对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进行赔偿。国信证券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勤勉尽责地开展业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对此承担责任。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如本所在本次发行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导致本所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并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的,在该
20、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本所将本着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自行并督促发行人及其他过错方一并对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 8 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进行赔偿。本所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勤勉尽责地开展业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对此承担责任。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承诺:如本所在本次发行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导致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并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本所将本着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自行并督促
21、发行人及其他过错方一并对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进行赔偿。本所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勤勉尽责地开展业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对此承担责任。 如无特别说明, 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上市公告书已披露 2013 年度财务数据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见本公告后附件)及主要财务数据,上述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敬请投资者注意。 9 第第第第二二二二节节节节 股股股股票票票票上上上上市市市市情情情情况况况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
22、市公告书是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2年修订) 等有关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13 年 12 月修订) 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思美传媒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31 号”文核准,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不超过 2,433 万股,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不超过 1,825 万股,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不超过 2,433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公司根据发行价格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量,确定公开发行的股份
23、数量为 2,132.9878 万股,占公司发行后股份总数的 25%,其中公开发行新股数量 1,235.1509 万股,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总数 897.8369 万股。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与网上资金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网下配售 429.7878 万股,网上定价发行 1,703.20 万股,发行价格为 25.18 元/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募集资金扣除公司承担的相关发行费用后归公司所有,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所得资金扣除股东承担的相关发行费用后归转让股份的股东所有。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432 号文)同意,本公司发
24、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简称“思美传媒”,股票代码“002712”;本次公开发行的2,132.9878 万股股票将于 2014 年 1 月 23 日起上市交易。 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可以在巨潮网站()查询。本公司已于 2014 年 1 月 10 日在巨潮网站() 披露招股说明书全文。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的披露距今不足一个月,故与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阅上述内容。 10 二、公司股票上市概况二、公司股票上市概况 1、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14 年 1 月 23 日 3、股票简称:思美传媒 4、股票代码:002712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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