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锋电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PDF
《先锋电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PDF》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先锋电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PDF(38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股票简称:股票简称:先锋先锋电子电子 股票代码:股票代码:002767 杭州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HANGZHOU INNOVER TECHNOLOGY CO., LTD. (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 1186-1 号)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号 南昌国际金融大厦南昌国际金融大厦 A 栋栋 41 层层) 二一五年二一五年六六月月 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2 特 别 提 示特 别
2、 提 示 杭州杭州先锋电子技术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锋先锋电子电子” 、 “公司” 、 “本公” 、 “公司” 、 “本公司”或“发行人” )股票将于司”或“发行人” )股票将于 20152015 年年 6 6 月月 1 12 2 日在日在深圳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 ,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 ,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
3、市公告书 3 第一节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 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释义相同。 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他股东等就
4、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股东关于本次发行前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石政民、石义民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除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本人同时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的股票外, 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乔凡、张福荪、毛润新、陈银发、金洪涛、石金可、邹宇恒、令誉、周建成、张家水、虞诚、杨正谦、刘敏等 13 名自然人股东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辛德春、吴伟良、
5、王庆芬、赵尚忠、程迪尔、谢骏、邱文斌、陈江南、胡继敏、戴文华、何国泰、文梅香、延纲、李正华、石爱国、陈亚丽、张根源、李腾、金香仙、查森华、赵宝玲、陈潇、刘健、金加仑、白波、王勇、卢大合、陈国君、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4 周延慧等 29 名自然人股东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除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 本人同时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的股票外, 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石政民、石义民、辛德春、程迪尔、吴伟良、谢骏、陈银发、邱文斌、戴文华等 9 人还承诺:“本人
6、在杭州先锋任职期间, 除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本人同时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的股票外,在法律规定或本人承诺的股份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已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本人自杭州先锋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本人不转让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在申报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发行人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发行人控股股东石政民、石义民及其他持有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辛德春、程迪尔、吴伟良及谢骏承诺:“发行人本次股票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
7、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本次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15 年 12 月 11日)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本次股票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不因本人在发行人所任职务变更或者本人自发行人离职等原因而放弃或拒绝履行。”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石政民、石义民承诺: “在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 2 年内,本人若减持股份,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每年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数量不超过本人已持
8、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股份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将不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5 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格。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时,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本人开始减持发行人股份。 ” 三、稳定股价的预案 为了维护公司本次股票上市后在二级市场股价的稳定, 充分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 维护公司形象, 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
9、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股票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具体内容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公司本次股票上市后三年内,非因不可抗力、第三方恶意炒作之因素导致本公司 A 股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第20 个交易日构成“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 ,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拆细、增发、配股或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需相应进行调整,下同) ,且满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业绩发布、增持或回购相关规定的情形下,则本公司及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主体将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措
10、施。 公司为促使公司股票收盘价回升而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但公司稳定股价方案并不以公司股价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为目标。 (二)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 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以定性或定量的方式区别分析资本市场的系统性原因、 行业周期的系统性原因、 公司业绩波动的影响等不同因素的作用,并采取措施以促使公司股票收盘价回升。 1、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 公司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不得导致公司不符合法定上市条件,亦不得迫使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6 控股股东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2、股价稳定的具体
11、措施 (1)本公司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起 5 个交易日内,组织公司的业绩发布会或业绩路演,积极与投资者就公司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进行沟通。 (2)公司回购股票 本公司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起 5 个交易日内, 经有权提案的人士或股东提案, 公司将召开董事会审议公司回购股份的议案,并通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进行表决。 回购股份的议案至少包含以下内容:回购目的、方式、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其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拟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回购期限,预计回购股份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管理层对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及未来发展的影响的分析报告。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原则
12、上不低于 500 万元, 但公司回购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可以实施回购股份措施。 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后, 如公司股票收盘价已经回升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可中止实施该次回购计划;中止实施回购计划后,如公司股票价格再度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则公司将再次履行回购计划。公司实施该次回购计划过程中, 如公司股票收盘价已经回升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可终止实施该次回购计划。 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的行为应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 3、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
13、1)当满足下列任一条件时,触发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措施:公司不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回购主体资格条件的规定时; 公司股东大会未能审议通过公司股份回购议案时;公司回购股票后,仍未满足“本公司 A 股股票收盘价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7 连续 20 个交易日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时。 (2)控股股东在触发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措施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其增持公司 A 股股票的计划并由公司公告, 增持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拟增持的公司 A 股股票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及完成期限等信息,增持资金原则上不低于 500 万元,但控股股东共同增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
14、数的1%。 (3)触发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措施日后,如公司股票收盘价已经回升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可中止实施该次增持计划;中止实施增持计划后,如公司股票价格再度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则控股股东将再次履行增持计划。控股股东实施该次增持计划过程中,如公司股票收盘价已经回升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可终止实施该次增持计划。 (4)控股股东承诺在符合启动稳定股价预案条件时,控股股东控制的董事及控股股东本人将在董事会、股东大会上对公司回购股份的预案投赞成票。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行为应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4、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
15、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1)当满足下列任一条件时,触发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措施:控股股东未能履行其增持公司股票的承诺时;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后,仍未满足“本公司 A 股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时。 (2)公司除控股股东以外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在触发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措施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其增持公司 A 股股票的计划并由公司公告, 增持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拟增持的公司 A 股股票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及完成期限等信息,增持资金原则上不低于上述人员上年度税后年薪的 30%
16、,但除控股股东以外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共同增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 (3)触发除控股股东以外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8 司股票措施日后, 如公司股票收盘价已经回升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可中止实施该次增持计划;中止实施增持计划后,如公司股票价格再度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则除控股股东以外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再次履行增持计划。该等人员实施该次增持计划过程中,如公司股票收盘价已经回升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可终止实施该次增持计划。 (4)公司已将做出履行上述稳定公司股价义务的相应承
17、诺作为未来聘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必要条件,并在将来新聘该等人员时,要求其就此做出书面承诺。 董事(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行为应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5、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稳定股价方案 公司及相关主体可以根据公司及市场情况, 依据具体的触发条件采取上述一项或多项措施维护公司股价稳定。在每个自然年度,公司及相关主体需强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义务仅限一次。 公司及相关主体依据本预案规定终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的, 视同公司及相关主体已履行完成该自然年度其在本预案下稳定股价的义务。 上述具体措施实施时应以维护公司上市地位, 保护公司及广
18、大投资者利益为原则,遵循法律、法规及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并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的监管规定履行其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关于招股说明书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 (一)公司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如监管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9 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发行人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为发行价(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或现金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的,以
19、相应调整后的价格为基数)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如将来发生触发上述承诺事项之情形, 公司将按照上述承诺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公司将在取得监管部门最终认定结果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公告, 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回购方案。 如监管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而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如将来发生
20、触发上述承诺事项之情形, 公司将在取得监管部门最终认定结果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并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积极赔偿投资者遭受的经济损失。 ”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
21、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而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 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10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 “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本人将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该
22、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而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 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还承诺: “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 五、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一)发行人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如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 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
23、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3、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本公司投资者利益。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11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1、违反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有权自应付本人的税后现金分红中暂时扣留与
24、本人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款, 或者暂时扣留与本人承诺承担的赔偿责任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款,直至本人实际履行上述各项承诺义务为止。 2、违反关于股价稳定的承诺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有权依据发行人稳定股价的预案自应付本人的税后现金分红中暂时扣留一定金额的现金分红款,直至本人实际履行承诺义务为止。 3、违反“关于股份锁定”及“关于持股意向”的承诺的约束措施 若违规减持或转让发行人股份, 本人承诺违规减持或转让发行人股份的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 )将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 则发行人有权自应付本人的税后现金分红中扣留与本人应上缴发行人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
25、现金分红款。 4、违反关于避免同业竞争及关联资金占用的承诺的约束措施 如未能按照 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及 关于关联企业资金占用的承诺函全部或部分承诺事项实际履行, 本人将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杭州先锋造成的全部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额外的费用支出。如本人未向杭州先锋承担相关责任, 则发行人有权自应付本人的税后现金分红中暂时扣留与本人承诺承担的赔偿责任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款, 直至本人实际履行上述各项承诺义务为止。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1、违反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的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12 约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先锋 电子 首次 公开 发行 股票 上市 公告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