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华仪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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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佛山市南华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华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Nanhua Instruments Co., Ltd. (住所:(住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夏南路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夏南路 59 号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之 上市公告书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座 16-18 层层 2 第一节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重要声明与提示 佛山市南华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华仪器” 、 “公司” 、 “本公司”佛山市南华仪器股份
2、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华仪器” 、 “公司” 、 “本公司”或“发行人” )或“发行人” )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上市初期具有较大的价格波动风险
3、, 并存在跌破发行价格的风险,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在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中证网()、中国证券网()、证券时报网()、中国资本证券网()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 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
4、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上市公告中所列出的数据可能因四舍五入原因而与根据上市公告书中所列示的相关单项数据计算得出的结果略有不同。 3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一、关于股份限售安排、自愿锁定以及相关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关于股份限售安排、自愿锁定以及相关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杨耀光、邓志溢、李源、杨伟光承诺:自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四十八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也不以任何理由要求公司
5、回购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苏启源、王光辉两位股东分别承诺:自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个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以任何理由要求公司回购其个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除上述股东外,国泽资本等其他三十一位股东均分别承诺:自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以任何理由要求公司回购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在公司担任董事、 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股东杨耀光、 邓志溢、 李源、肖泽民、罗彩芹、苏启源、王光辉、伍颂颖分别承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
6、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在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在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遵守上述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李红卫、李许娥(其配偶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股东)分别承诺:在其配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
7、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配偶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其配偶在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配偶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配偶在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其配偶申报离职的, 自配偶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直 4 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 仍遵守上述承诺; 不因其配偶职务变更、 离职等原因, 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杨耀光、邓志溢、李源、杨伟光以及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股东苏
8、启源、王光辉、伍颂颖承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即 2015 年 7 月 23 日) ,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月的锁定期;上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李红卫(其配偶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股东)承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9、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即 2015 年 7 月 23 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 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月的锁定期;不因其配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杨耀光、邓志溢、李源、杨伟光承诺: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公司股票的,将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进行减持,并通过公司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减持数量每年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票数量的25%,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
10、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则应将违反承诺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公司所有,并将赔偿因违反承诺出售股票给公司或其他股东因此造成的损失。 国泽资本承诺: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公司股票的,将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进行减持,并通过公司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减持数量两年内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票数量的100%,减持价格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则应将违反承诺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 5 缴公司所
11、有,并将赔偿因违反承诺出售股票给公司或其他股东因此造成的损失。 二、二、关于关于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及股份回购的承诺及股份回购的承诺 (一)一)发行人及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发行人及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员承诺 发行人及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承诺:如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
12、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以二级市场价格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二)二)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承诺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承诺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承诺: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作为发行人律师承诺: 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法律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本所过错致使上述法律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所将依法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信永中和会计
13、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申报会计师承诺: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并已由有权部门做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做出相关判决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三、关于关于稳定稳定公司公司股价股价的的预案的承诺预案的承诺 为充分保护本次发行完成后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果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出现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况时,将启动稳定股价的预案,具体如下: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 当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最近一
14、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6 时,公司应当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由公司回购股票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在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 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向社会公众股回购股份。 (2)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3)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15、: 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净额的 10%; 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 500 万元; 公司单次及/或连续十二个月回购股份合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 如上述第项与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 (4)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 5 个交易日收盘价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 公司董事会可以做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 (1)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5 号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业务管理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
16、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 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 3 个月内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按其所持公司股份比例对公司股份进行同 7 比例增持,且: 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合计不得低于人民币 500 万元; 单次及/或连续十二个月增持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 如上述第项与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四人均对该等增持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在公司任职
17、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 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 3 个月内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时。 (2)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自公司领取薪酬总和的 30%, 但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自公
18、司领取的薪酬总和。 (3)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该等增持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4)公司在本次发行后三年内聘任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相应承诺。 4、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允许的措施。 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后,如果公司股票价格再次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则公司应按照本预案的规定,依次开展公司回购、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工作。 (三)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三)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1、公司回购 (1)公司董
19、事会应在上述公司回购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 5 个交易日内做 8 出回购股份的决议。 (2)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包括回购的股份数量、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 ,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3)公司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回购,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 30 日内实施完毕。 (4) 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 应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上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 5
20、 个交易日内,将增持具体计划(应包括拟增持的股票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董事会做出增持公告。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增持公告做出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 30 日内实施完毕。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上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将增持具体计划(应包括拟增持的股票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董事会做出增持公告。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做出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 30 日内实施完毕。
21、 (四)约束措施(四)约束措施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负有增持股票义务,但未按本预案的规定提出增持计划和/或未实际实施增持计划的,公司有权责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仍不履行的,每违反一次,应向公司按如下公式支付现金补偿: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合计最低增持金额(即人民币 500 万元)-其实际合计增持股票金额(如有)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拒不支付现金补偿的,公司有权扣减其应向控股股东支付的分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多次违反上述规定的,现金补偿金额累计计 9 算。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增持股票义务,但未按本预案的规定提出增持计划和/或未实际实
22、施增持计划的,公司有权责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仍不履行,应向公司按如下公式支付现金补偿: 每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低增持金额(即其上年度薪酬总和的 30%)-其实际增持股票金额(如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拒不支付现金补偿的,公司有权扣减其应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的报酬。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股票增持义务情节严重的,控股股东或董事会、监事会、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有权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更换相关董事,公司董事会有权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四、四、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的承诺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的承诺 本招股说明书或其他与本次发行相关
23、的文件如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相关方应依法承担赔偿或补偿责任。与此相关的承诺详见本招股说明书 “重大事项提示”之“三、关于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及股份回购的承诺” 。 发行人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杨耀光、邓志溢、李源、杨伟光及主要股东国泽资本有关违反减持承诺须承担的赔偿责任详见本节之“十、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及作为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的重要承诺”之“ (一)关于股份限售安排、自愿锁定以及相关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 此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出具了关于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承诺在违反承诺时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详见本节
24、之“十、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及作为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的重要承诺”之“ (八)不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 五、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为降低首次公开发行摊薄公司即期回报的风险,增强对股东利益的回报,公 10 司承诺通过加强募投项目监管、 加大现有产品销售力度、 加快募投项目建设进度、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等措施,从而提升产品质量,提高销售收入,增厚未来收益,实现可持续发展,以填补回报。公司将采取的相关措施具体如下: (1)加强对募投项目监管,保证募集资金合理合法使用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
25、使用与管理, 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规范、 安全、 高效,公司董事会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并将严格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规定, 将募集资金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 公司上市后将在交易所规定时间内与保荐机构及募集资金存管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还将进一步发挥独立董事、监事会的作用,公司如有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或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等事项,将提请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 (2)加大现有产品销售力度,提升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规模 为进一步提升股东回报水平,公司将充分利用目前良好的市场环境,继续加大现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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