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星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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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省如皋市如城镇兴源大道 68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之 上市公告上市公告书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2015 年 2 月 1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星股份”、“本公司”或“发行人”)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 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
2、资决定。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上市初期具有较大的价格波动风险, 并存在跌破发行价格的风险,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网址;中证网,网址;中国
3、证券网,网址;证券时报网,网址;中国资本证券网,网址)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相关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股东关于所持股份锁定的详细情况如下表所示: 股东名称股东名称 锁定期承诺锁定期承诺 施祥贵、时艳芳等 32 名自然人(除褚本正和刘定妹以外)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公司、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 2 股东名称股东名称 锁定期承诺锁定期承诺 和发行人控股股东南通银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球投资”) 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控
4、股股东银球投资、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施祥贵、赵高明、张邦友、汤国华、王嵘、董绍敬、陈芳、沙小建 如本公司(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个月。 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承诺: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江苏高投成长价值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高投成长”) 从股东时艳芳处,以受让方式获得的 400 万股,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5、,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上述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以增资方式获得的 600 万股,自 2011 年 12 月 23 日(增资完成的工商登记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上述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且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该部分股份。 上海鸿立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鸿立”) 从股东时艳芳处,以受让方式获得的 332.5 万股,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上述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以增资方式获得的 332.5 万股,自 2011 年 12 月 23 日(增资完成的工商登记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
6、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上述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且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该部分股份。 刘定妹 从股东时艳芳处,以受让方式获得的 450 万股,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上述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以增资方式获得的 450 万股,自 2011 年 12 月 23 日(增资完成 3 股东名称股东名称 锁定期承诺锁定期承诺 的工商登记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上述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且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该部分股份。 褚本正 从股东时艳芳处,以受让方式获得的 17.5 万股,自发行人
7、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上述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以增资方式获得的 17.5 万股,自 2011 年 12 月 23 日(增资完成的工商登记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上述股票,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且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该部分股份。 (二)发行人股东的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关于任职期间股份锁定的承诺 发行人的股东中,施祥贵、赵高明、张邦友、汤国华、王嵘、董绍敬、陈芳、沙小建、朱兵、苏银建共十人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除上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股东关于所持股份合法及股份锁定的承诺外,还承诺“本人在担
8、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 在离职后的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 若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 (三)关于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在公开发行上市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本次发行前,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超过股本总额 5%的股东为银球投资、施祥贵、时艳芳、高投成长、上海鸿立、刘定妹。 1、施祥贵承诺
9、: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前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限售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 限售期满后两年内且担任发行人董事和高级管理 4 人员期间,根据本人的需要,如需发生减持行为,每年减持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减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时的发行价。若发行人在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人减持股份数量及减持价格应作相应调整。本人保证减持时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 如未
10、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 本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 (如有) ,上缴公司所有。 2、银球投资、时艳芳承诺: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前本公司(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本公司(本人)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限售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限售期满后两年内,根据本公司(本人)的需要,如需发生减持行为,每年减持的股份不超过发行人上市时本公司(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100%,减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时的发行价。若发行人在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公司(本人)减
11、持股份数量及减持价格应作相应调整。本公司(本人)保证减持时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公司(本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 ,上缴公司所有。 3、高投成长、刘定妹承诺: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前本企业(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企业(本人)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限售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限售期满后两年内,根据本企业(本人)的需要,如需发生减持行为,每年减持的股份不超过发行人上市时本企业(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100%,减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
12、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时的发行价的80%。若发行人在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企业(本人)减持股份数量及减持价格应作相应调整。本企 5 业 (本人) 保证减持时遵守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 法规的相关规定,并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上海鸿立承诺: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前本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本公司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限售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限售期满后两年内,根据本公司的需要,如需发生减持行为, 每年减持的股份不超过
13、发行人上市时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100%,减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时的发行价的80%。若发行人股份在该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本公司保证减持时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 如果本公司未履行上述减持承诺, 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二、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公司股价预案及承诺 如果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出现低于每
14、股净资产的情况时, 将启动稳定股价的预案,具体如下: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自公司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当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时 (若因除权除息事项导致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不具有可比性时,上述每股净资产作相应调整) ,公司将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本预案, 与控股股东、 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协商一致,提出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并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在上述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实施期间内或是实施前,如公司股票连续 5 6 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最近一年末经
15、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 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在每一个自然年度内,公司需强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义务仅限一次。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成就时, 公司将及时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由公司回购股票 若公司决定采取回购股份方式稳定股价, 公司应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提出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的预案。公司回购股份预案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对公司回购股份预案发表独立意见, 监事会应对公司回购股份预案提出审核意见。公司回购股份预案应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审核同意,并经董事会审
16、议通过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经股东大会决议决定实施回购的,公司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回购,并应在 3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的,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 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以及其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回购股份相关规定的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
17、市条件。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年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除应符合上述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公司上市之日起每十二个月内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 1,000万元; 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5%;若本项要求与第项矛盾的,以本项为准。 公司回购股份的方式为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 7 认可的其他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2)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 当公司根据股价稳定措施(1)完成公司回购股份后,公司股票连续
18、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最近一年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 或公司决定不回购股份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向上市公司书面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增持公告作出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 30 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条件和要求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年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连续 12
19、 个月内增持股份的金额不低于其上一年度获得的公司现金分红总额的 30%,不超过其上一年度获得的公司现金分红总额。 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2%。若本项要求与第项矛盾的,以本项为准。 (3)由公司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当公司根据股价稳定措施 (2) 完成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后,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未实施股价稳定措施(2)时,在公司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在 10 个交易日内,向上市公司书面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
20、、价格区间、时间等)并由公司进行公告。有增持义务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作出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 30 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等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的条件和要求,且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每年度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自公司领取薪酬总和(税后)的 20%,但不超过 50%。 8 公司在未来聘任新的在公司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
21、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相应承诺。 (4)其他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允许的措施 在保证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通过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 通过削减开支、限制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暂停股权激励计划等方式提升公司业绩、稳定公司股价。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3、约束措施 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22、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按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完成有关增持事宜的,公司有权将相等金额的应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直至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履行其增持义务。 (3)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按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完成有关增持事宜的,公司有权将相等金额的应付董事、高管的薪酬予以暂时扣留,直至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
23、其增持义务。 三、关于回购股份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如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发行人将在违法事实认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回购, 回购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和前述违法事实认定之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孰高者。 四、关于赔偿投资者损失承诺 9 发行人及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发行人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买卖发行人股票的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能证明无过错的除外。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中介机构海通证券股
24、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北京中天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承诺: 如因本公司 (本所) 制作、 出具的与本次发行相关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能证明本公司(本所)无过错的除外。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本次发行后,发行人净资产将增加,由于本次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存在一定周期, 项目收益需在完工后逐步体现, 发行当年的净利润增幅将低于净资产的增幅,可能导致净资产收益率与上年同期相比出现一定程度的下降。 鉴于上述情况,发行人为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承诺如下: 1、保证募集资金规范、有效
25、使用,实现项目预期回报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将开设董事会决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开户行、 保荐机构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确保募集资金专款专用。 同时,公司将严格遵守资金管理制度和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在进行募集资金项目投资时,履行资金支出审批手续,明确、各控制环节的相关责任,按项目计划申请、审批、使用募集资金,并对使用情况进行内部考核与审计。 2、保证募投项目实施效果,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 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于高档、精密轴承钢球扩产改造项目、新建滚动体技术研究中心项目和补充营运资金,可有效优化公司业务结构,进一步提升公司的产品质量和市场占有率水平。公司已充分做好了募投项目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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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份 首次 公开 发行 股票 创业 上市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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