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元七教学跨境电子商务的法律问题ppt课件(完整版).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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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元七教学跨境电子商务的法律问题ppt课件(完整版)单元七 跨境电子商务的法律规范-4-2学习目标知识目标(1)掌握跨境电子商务的概念和市场分布。(2)掌握跨境电子商务经营活动的主要法律规范。(3)熟悉电子通关的主要法律规定。(4)了解检验检疫的主要法律规定。能力目标掌握跨境电子商务逃避缴纳或少缴税款的识别方法。3【案例引入】利用跨境电子商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 1.案情简介自2017年3月以来,彭某乙在荷兰等国组织货源,郑某等为准备走私的刷单货物随机匹配国内个人信息,伪造出形式合法的虚假订单信息。其中,国内客户购买的合法跨境商品标注“直邮”,刷单货标注“匹配”,瞒报货标注“废单”、“杂货”、
2、“不申报”等内容。刷单货物由贺某某向郑某申请相应的货款转账到贺某某个人银行账户,由贺某某完成在优优优品平台形式上的货物支付信息。上述虚假支付的货款再由贺某某转回郑某账户,供下一次网上虚假支付时重复使用。-4-4【案例引入】利用跨境电子商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 2017年10月19日,西安海关发现尧远公司由港务区申报进口的跨境商品货物短少,经调取监控视频发现,2017年10月17日18点至19点,港务区跨境监管仓库视频监控中断,视频中断前后记录显示,在海关待检区内堆放的该转关单项下跨境商品部分缺失。经西安海关计核,2017年3月至10月,郑某、彭某等人涉嫌刷单走私货物偷逃税款1 071 597.
3、8元,其中,通过郑敏刷单走私的货物涉嫌偷逃税款131 724.45元;郑某、彭某、高某、李某等人涉嫌瞒报走私货物偷逃税款295 305.99元。-4-5【案例引入】利用跨境电子商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 2.判决尧远公司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伙同彭某、高某、李某,利用尧某公司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渠道,违反国家关于跨境电商进口管理规定,采取刷单、瞒报等行为逃避海关监管,偷逃税款,被告人郑敏系尧远公司走私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三年。-4-6【案例分析提示】利用
4、跨境电子商务走私案 按照当年国家对跨境商品的限值规定,单次交易限值为2000元,个人年度交易限值20 000元,在限值以内进口的关税率为0%,其他环节按法定税额70%征收,购买人身份信息应与付款人一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7模块一 跨境电子商务的参与主体一、跨境电子商务的概念与市场范围跨境电子商务(简称跨境电商)是指分属不同关境交易主体进行的或交易标的
5、跨越关境的电子商务活动。具体而言,跨境电子商务是分属不同关境的交易主体,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达成交易、进行支付结算,并通过跨境物流送达商品、完成交易的商品交易、服务交易及相关服务。跨境电子商务的主要市场范围包括虚拟商品(服务)市场中的国际市场部分以及实体商品(服务)市场中的国际市场采用电子商务交易手段的部分。8模块一 跨境电子商务的参与主体9模块一 跨境电子商务的参与主体二、跨境电子商务参与方(1)跨境电商交易主体。跨境电商交易主体即直接参与交易的相关方,主要包括跨境电商服务商(自营服务商、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商)、跨境电商平台内经营者、跨境电商客户。(2)跨境电商支撑服务提供者。主要包括支付服务提
6、供商、物流服务提供商、报关代理、网络提供商、IT基础设施服务提供商(如云平台运营商)、身份认证服务提供商、征信服务提供商、信息安全服务运营商等。(3)跨境电子商务监管机构。跨境电子商务监管机构为对跨境电子交易活动进行监管的相关机构,主要包括商务部、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0模块一 跨境电子商务的参与主体三、跨境电子交易的主要环节以跨境电子交易买方为主要视角,人们可以把一般跨境电子交易过程分为:注册/登录环节,契约/交易环节、支付环节、通关环节、物流环节、评价/结算环节。不同类型的跨境电子交易的交易过程有所区别,可能不需要完整包含全部的环节,式跳过某些环
7、节直接进入关键环节,各个环节之间也可灵活组合。 11模块二 跨境电子商务经营活动的法律规范一、涉及跨境电子商务的主要法律法规电子商务法中对于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相关规定完全适合于跨境电子商务,但跨境电子商务还有一些特殊的法律规则。(1)海关监管。2018年12月,海关总署发布关于跨境电商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 ,要求跨境电商企业、消费者(订购人)通过跨境电商交易平台实现零售进出口商品交易接受海关监管。涉及跨境电商平台、物流、支付企业的注册登记,通关,税收,场所管理,检疫、查验和物流管理,退货管理等。(2)税收。2013年12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提
8、出了对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出口货物实行增值税和消费税免税或退税政策。12模块二 跨境电子商务经营活动的法律规范2018年9月国家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 ,要求对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相关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2018年11月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又规定我国自2019年1月1日起,调整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政策,提高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商品限额上限,扩大清单范围。(3)跨境支付。国家外汇管理局2015年1月发布的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指导意见 ,支付
9、机构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后可试点开办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跨境支付的单笔交易金额不得超过等值5万美元。13模块二 跨境电子商务经营活动的法律规范二、电子通关规范1.海关监管(1)同时满足以下3个条件的纳入调整范围:主体上,主要包括境内通过互联网进行跨境交易的消费者、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业务的境内企业、为交易提供服务的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渠道上,仅指通过已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平台进行的交易;性质上,应为跨境交易。(2)跨境电商平台、物流企业、支付企业等参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业务的企业,向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境外跨境电商企业应委托境内代理人向该代理人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跨境电
10、商、物流等参与跨境电商零售出口业务的企业向所在地海关办理信息登记;如需办理报关业务, 向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14模块二 跨境电子商务经营活动的法律规范(3)存放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的海关监管场所的经营人,应向海关办理开展电子商务业务的备案手续,并接受海关监管。(4)电子商务企业或个人、支付企业、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物流企业等,应按照规定通过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适时向电子商务通关管理平台传送交易、支付、仓储和物流等数据。2.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通关管理(1)电子商务企业或个人、支付企业、物流企业应在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申报前,分别向海关提交订单、支付、物流等信息。15模块二 跨境
11、电子商务经营活动的法律规范(2)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应在运载电子商务进境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电子商务出境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场所后、装货24小时前,按照已向海关发送的订单、支付、物流等信息,如实填制货物清单,逐票办理货物通关手续。个人进出境物品,应由本人或其代理人如实填制物品清单,逐票办理物品通关手续。(3)开展电商业务的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应建立完善的电子仓储管理系统,将电子仓储管理系统的底账数据通过电商通关服务平台与海关联网对接;电商交易平台应将平台交易电子底账数据通过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与海关联网对接;电子商务企业、支付企业、物流企业应将电商进出境货物、物品交易原始数据通过
12、电商通关服务平台与海关联网对接。16模块二 跨境电子商务经营活动的法律规范(4)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未能按规定将货物清单汇总形成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向海关申报的,海关将不再接受相关企业以“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方式办理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报关手续,直至其完成相应汇总申报工作。(5)跨境电商企业不得进出口涉及危害口岸公共卫生安全、生物安全、进出口食品和商品安全、侵犯知识产权的商品以及其他禁限商品,同时应当建立健全商品溯源机制并承担质量安全主体责任。(6)以“网购保税进口”(监管方式代码1210)海关监管方式进境的商品,不得转入适用“网购保税进口A”(监管方式代码1239)的城市继续开展跨境电商零售进口
13、业务。网购保税进口商品可在同一区域(中心)内的企业间进行流转。17模块二 跨境电子商务经营活动的法律规范3.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物流监控(1)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的查验、放行均应在海关监管场所内完成。(2)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应通过已建立的电子仓储管理系统,对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进行管理,向海关传送上月进出海关监管场所的电子商务货物、物品总单和明细单等数据。(3)海关对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进行风险布控和查验。海关实施查验时,电子商务企业、个人、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应按照现行海关进出口货物查验等有关规定提供便利,电子商务企业或个人应到场或委托他人到场配合海关查验。(4)电子商务进出境
14、货物、物品需转至其他海关监管场所验放的,应按照现行海关关于转关货物有关管理规定办理手续。18模块二 跨境电子商务经营活动的法律规范4.跨境电子商务物品申报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检验检疫申报与放行业务流程管理规程,对跨境电商物品申报和物品放行做出规定。 (1)属于网购保税模式的入境物品,应由电子商务经营企业提前7个工作日向检验检疫机构进行申报。(2)属于直邮模式的入境物品,应由电子商务经营企业提前3个工作日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3)电子商务经营企业在申报时应明确物品名称、入境数量、输入国别或地区、销售者名称等。(4)出境物品提前申报,按照“先出后报,集中办理”的原则,电子商务经营企业
15、根据需要每月集中向检验检疫机构办理相关手续。19模块二 跨境电子商务经营活动的法律规范5.跨境电子商务物品申报与检验检疫以下商品禁止以跨境电子商务形式进境。(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的禁止进境物。(2)未获得检验检疫准入的动植物商品及动植物源性食品。(3)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危险货物品名表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建议书规章范本附录三危险货物一览表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名录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的物品。(4)特殊物品(取得进口药品注册证书的生物制品除外)。(5)含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核生化有害因子的商品。(6)废旧物品。20模块二 跨境电子商务经营活动的法律规范6.退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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