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ppt课件(完整版).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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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ppt课件(完整版)第三章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保险的基本原则本章结构本章结构第一节最大诚信原则第二节保险利益原则第三节近因原则第四节损失补偿原则第一节最大诚信原则第一节最大诚信原则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二、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三、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四、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是指当事人要向对方充分而准确地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的虚伪、欺骗和隐瞒行为。重要事实一般是指对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以何条件承保起影响作用的事实,它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接受投保人的投保和确定收取保险费的数额。因此,
2、最大诚信原则可表述为: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保险合同及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作出是否缔约及缔约条件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二、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二、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保险经营的是一种特殊的劳务活动。保险的经营以危险的存在为前提,对保险人而言,危险的性质和大小直接决定着保险人是否承保及保险费率的高低;保险标的具有广泛性和复杂性的特点,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危险情况最为了解,因此,保险人只能根据投保人的介绍和叙述来确定是否承保并确定保险费率;最大诚信原则最早起源于海上保险,在保险双方签订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一般很难作实地勘察。因此,特别要
3、求投保人诚信可靠,要求投保人基于最大诚信原则履行告知与保证的义务。保险合同属于附和合同或格式合同,合同中的内容一般是由保险人单方面制定的,投保人只能同意或不同意,或以附加条款的方式接受。保险合同条款对于一般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易理解和掌握,如保险费率是否合理,承保条件及赔偿方式是否苛刻等,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保险人决定的。所以,保险合同的附和性要求保险人基于最大诚信原则来履行其应尽的义务与责任。 保险人所承保的保险标的,其危险事故的发生是不确定的,而对有些险种来说,投保人购买保险仅仅支付了较少的保费,当保险标的发生危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所能获得的赔偿或给付金额将是保费的数十倍甚至是数百倍。如
4、果投保人不能按照诚实信用原则来进行保险活动,保险人可能将无法长久地进行保险经营,最终也给其他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保险赔偿或给付造成困难,造成损失无法弥补、合同无法履行的局面。三、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三、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最大诚信原则是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所必须遵守的一项基本原则,坚持最大诚信原则是为了确保保险合同的公平,维护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最大诚信原则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告知、保证、弃权与禁止反言。告知在保险中又称为如实告知。狭义的告知是指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前或订立合同时,双方互相据实申报或陈述。广义的告知,即在保险合同订立前、订立时及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对已知或应知的危险和与标
5、的有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向保险人作口头或书面的申报;保险人也应将对投保人有利害相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据实通知投保人。在保险的最大诚信中的告知是指广义的告知告知强调的是最大诚信中的诚实,告知的目的在于使保险人能够正确估计其承担的危险损失是否可保,对投保人来说是能够确知未来危险损失是否能得到保障。1.投保人的告知。作为投保人,应告知的内容有五个方面:第一,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根据保险人的询问,对已知或应知的与保险标的及其危险有关的重要事实进行如实回答。第二,保险合同订立后,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时,应及时告知保险人。第三,保险标的发生转移或保险合同有关事项有变动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
6、及时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确认后可变更合同并保证合同的效力。第四,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第五,有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将有关情况通知保险人。投保人告知的形式有客观告知和主观告知两种。客观告知又称为无限告知,即法律上或保险人对告知的内容无论有没有明确的规定,只要是事实上与保险标的的危险状况有关的任何事实,投保人都有义务告知保险人主观告知又称为询问回答告知。它是指投保人对保险人询问的问题必须如实告知,而对询问以外的问题投保人无须回答。2.保险人的告知的主要内容有:第一,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应主动地向投保人提供保险条款说明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特别是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的内容须明确说明。第
7、二,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或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满足后,保险人应按合同约定如实履行赔偿或给付义务;若拒赔条件存在,应发送拒赔通知书并说明理由。保险人的告知形式有两种:明确列示和明确说明。明确列示是指保险人只需将保险的主要内容明确列明在保险合同之中,即视为已告知投保人。在国际保险市场上,一般只要求保险人如此告知。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不仅应将保险的主要内容明确列明在保险合同中,还必须对投保人进行正确的解释。我国要求保险人告知形式采用明确说明方式,要求保险人要对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尤其是责任免除部分进行说明。保证是指保险人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对某一事项的作为与不作为,某种事态的存在或不存在作出的许诺。
8、保证是一项从属于主要合同的承诺,是保险合同成立的基本条件。保证的目的在于控制危险,确保保险标的及其周围环境处于良好的状态之中。保证按其形式可分为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明示保证是以文字或书面的形式在保险合同中载明,成为合同条款的保证。明示保证又可分为认定事项保证和约定事项保证。认定事项保证又叫确认保证,该类保证事项涉及过去与现在,它是投保人对过去或现在某一特定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保证。约定事项保证又称为承诺保证,是指投保人对未来某一特定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其保证的事项涉及现在和将来。默示保证是指并未在保单中明确载明,但订约双方在订约时都清楚的保证。弃权是指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
9、张的权利,通常是指保险人放弃合同解除权与抗辩权。禁止反言是指合同一方既已放弃其在合同中的某项权利,日后不得再向另一方主张这种权利,也称为禁止抗辩,在保险实践中主要约束保险人。构成保险人的弃权必须具备两个要件:首先,保险人须有弃权的意思表示,无论是明示的还是默示的;其次,保险人必须知道有违背约定义务的情况及因此享有抗辩权或解约权。对于默示的意思表示,可以从保险人的行为中推断,如果保险人知道被保险人有违背约定义务的情形,而作出下列行为的,一般被视为弃权或默示弃权:第一,投保人有违背按期缴纳保险费或其他约定义务的时候,保险人原本应解除合同,但是,如果保险人已知此种情形却仍旧收受补缴的保险费时,则证明
10、保险人有继续维持合同的意思表示,因此,其本应享有的合同解除权、终止权及其他抗辩权均视为弃权。第二,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明知有拒绝赔付的抗辩权,但仍要求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出损失证明,因而增加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时间及金钱上的负担,视为保险人放弃抗辩权。第三,保险人明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损失证明有纰漏和不实之处,但仍无条件予以接受,则可视为是对纰漏和不实之处抗辩权的放弃。第四,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约定或法定时间期限内通知保险人,但如逾期通知,保险人仍表示接受的,则认为是对逾期通知抗辩权的放弃。第五,保险人在得知投保人违背约定义务后仍保持沉默,即视为弃权。弃权与禁止反言在人
11、寿保险中有特殊的时间规定,保险人只能在合同订立之后一定期限内(通常为2年)以投保人告知不实或隐瞒为由解除合同,超过规定期限没有解除合同的视为保险人已经放弃该权利,不得再以此为由解除合同。弃权与禁止反言的限定可以约束保险人的行为,要求保险人为其行为及其代理人的行为负责,同时,也维护了被保险人的权益,有利于保险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平衡。四、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四、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1.投保人违反告知的法律后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有四种情形:一是漏报,由于疏忽、过失而未告知,或者对重要事实误认为不重要而未告知;二是误告,由于对重要事实认识的局限性,包括不知道、了解不全面或
12、不准确而导致,并非故意欺骗;三是隐瞒,即投保人对会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影响承保条件的已知或应知的事实没有如实告知或仅部分告知;四是欺诈,即投保人怀有不良企图,故意作不实告知,如在未发生保险事故时却谎称发生保险事故。对于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的行为,分为故意和重大过失两种情形。保险人有权宣布解除合同或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我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
13、保险费。”对于投保人因重大过失而未如实告知,当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未履行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在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投保人进行欺诈,伪造事实时,有两种后果:当投保人、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编造虚假证明、资料、事故原因,夸大损失时,保险人对弄虚作假的部分不承担赔付义务;未发生保险事故,却故意制造保险事故者,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承担保险赔付责任。2.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投保人进行欺诈,伪造事实时,有两种后果:当投保人、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编
14、造虚假证明、资料、事故原因,夸大损失时,保险人对弄虚作假部分不承担赔付义务;未发生保险事故,却故意制造保险事故者,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承担保险赔付责任。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承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予非法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保险公司和有违法行为的工作人员处以罚款,限制保险公司业务范围或者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任何不遵守保证条款或保证约定、不信守合同约定的承诺或担保的行为,均属于破坏保证。凡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保证,无论其是否有过失,也无论是否对保险人造成损害,保险人
15、均有权解除合同,不予以承担责任。而且,对于违反保证,除人寿保险外,一般不退还保险费。但在下列情况下,保险人不得以被保险人破坏保证为由使保险合同无效或解除保险合同:一是因环境变化使被保险人无法履行保证事项;二是因国家法律法规变更使被保险人不能履行保证事项;三是被保险人破坏保证是由保险人事先弃权所致,或保险人发现被保险人破坏保证仍保持沉默,也视为弃权。第二节保险利益原则第二节保险利益原则 一、保险利益的含义二、各类保险的保险利益三、保险利益的变动、适用时限与坚持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一、保险利益的含义一、保险利益的含义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利益是建立在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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