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第三版)重点与难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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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法(第三版)重点与难点第一章 经济法基础理论 重点与难点通过本章讲授,应该使学生掌握经济法产生的基础、经济法的含义及特征、经济法律关系及其构成要素;掌握物权与债权制度、代理与时效制度;了解经济法的发展过程、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责任。经济的发展离不开良好的制度环境。制度环境既有宏观的、也有微观的,但不管是宏观的还是微观的制度环境都离不开法律,法律是确定制度的基础。现代意义上的法是表现为国家意志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和国家强制性的社会行为规范。经济法是经济与法律的综合体。经济法作为调整一定经济关系的部门法,并不是在国家和法产生的初期就存在的,经济法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出现而萌芽,随着市
2、场经济的孕育、发展而兴起、发展起来的。随着商品生产和交换规模的扩大,统一市场体系的建成,国际国内市场的衔接,资本主义国家最终形成了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现代经济法也正式作为一个部门法登上了历史舞台。在市场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总是伴随着经济理论的发展和指导,而在不同经济理论影响下的政府则会采取不同的策略制定出相应的法律或政策以适应或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在市场经济发展种过程中,由于市场经济的缺陷和政府本身存在的缺陷都需要政府对市场经济进行适度干预、依法干预。这是现代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理论与现实基础。德国是最早制定经济法的国家,因此有人称德国是经济法的发源地,也有人称“德国是经济法之母”。改革开放前,我
3、国除宪法外,没有严格意义上的经济法律,只有一些条例和各种经济政策。经济法是在改革开放以后才出现的。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基于社会整体利益对市场主体及其行为进行干预而形成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特定的经济关系,具体指国家对市场主体及其行为进行干预所形成的经济关系。经济法具有综合性、经济性、干预性、政策性等特征。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在国家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过程中,由经济法律规范确认的,在经济法主体之间形成的以权利与义务为内容的关系。经济法律关系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基本要素构成,且缺一不可,其中任何一项内容发生变更,都可能会引起经济法律关系的变更。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经济法律关系,
4、享受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其中,享受经济权利的当事人称为权利主体,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称为义务主体。经济法律关系内容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这是经济法律关系的核心。经济法律关系的权利和义务一旦确定之后,即受国家强制力的保护。内容是经济法律关系的核心。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如果没有客体,权利义务就失去了依附的目标和载体,也不可能发生权利义务。经济法律关系客体大体上可分为四大类:(1)物;(2)行为;(3)智力成果;(4)经济信息。经济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客观情况。包括经济行为和事
5、件。物权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发生的法律关系的法律总称。物权法上的物是指人们能够支配的物质实体,具有以下法律特征:有体性。须存在于人体之外。可支配性。稀缺性。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具有如下特征: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物权的内容是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物权的标的是物。物权也有多种分类。所有权与他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有期物权和无期物权。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及消灭。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6、,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物权的保护方式主要有:请求确认物权。请求返还原物。请求排除妨碍或者消除危险。请求恢复原状。请求损害赔偿。所有权是指所有权人对自己的动产或不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从权利主体的性质不同可将所有权分为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从客体性质不同可将所有权分为动产所有权与不动产所有权;从权利主体数量不同可将所有权分为单独所有和共有。所有权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将不受法律保护。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原始取得主要包括:劳动生产、善意取得、没收、孳息、拾得遗失物、发现埋
7、藏物等;继受取得主要有买卖、赠与、继承、互易等。善意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让与第三人时,受让人因善意而依法取得该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的制度。善意取得需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受让人需是善意的,不知出让人是无处分权人;二是受让人支付了合理的价款;三是转让的财产应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三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否则不构成善意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用益物权是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8、准物权,包括海域使用权、采矿权、取水权和渔业权等。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债是指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是债的主要方面,讨论债的特征多以债权为例。债权是指债的关系中,债权人享有的请求对方当事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具有以下的特征:(1)债权是财产权。(2)债权是请求权。(3)债权是相对权。(4)债权有期限性。按份之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权人或债务人各自按照一定的份额(等份或不等份)享有债权或承担债务的债。连带之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权人或债务人,对外享有连带债权或负有连带债务的债。债发生
9、的根据又称债发生的原因,即是引起债的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各国法律规定,可发生债的法律事实主要有合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行为及其他。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在代理关系中,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的人,称为代理人;由他人代为实施民事行为的人,称为被代理人,也称本人;与代理人实施民事行为的人,称为第三人。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进行代理活动的法律行为。包括三种情况:(l)自始就不存在代理权的代理。(2)超越代理权的代理。(3)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无权代理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10、。表见代理,指基于相对人对代理权外部特征的理解,虽然从代理内部关系上看代理人没有代理权,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法律行为时,该法律行为直接对本人发生法律效果的代理情形。诉讼时效又称消灭时效,是指对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的权利人,使其丧失胜诉权的法律制度。诉讼时效的种类有:(1)普通诉讼时效。普通诉讼时效的期间为2年。(2)特别诉讼时效。指由法律就某些民事法律关系规定的短于或长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的时效。特别诉讼时效不具有普遍性,只适用于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诉讼时效期间中止,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待阻碍时效期间进行的
11、法定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继续进行。诉讼时效期间可以中止的时间,为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诉讼时效期间中断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待时效期间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引起诉讼时效期间中断的法定事由有:权利人提起诉讼、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约要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不履行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不利后果。简言之,法律责任就是因违法行为而承担的法律后果。一般认为法律责任可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类。请勿盗版 尊重作者 第二章 企业法 重点与难点通过本章讲授,应该使学生掌握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12、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特征、成立的条件,上述各类企业的权利和义务。掌握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中小企业的概念,上述各类企业事务的管理。 了解各类企业法的立法意义、各类企业的解散及清算。企业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主要主体,企业法是规定市场主体的设立、组织与活动的法。不同的企业类型由不同法律进行规范。企业是依法成立并具有法定组织形式及法律地位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从事生产经营及服务的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企业法是规范和调整企业设立、存续和终止的各种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企业设立、进行生产经营以及终止的行为规范,同时也是国家对企业进行管理调控的法律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是用来规范个人独资
13、企业的设立、经营活动与终止的法律。这里的个人独资企业仅只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与其他企业一样依法享有自主从事经营活动的权利。所以,国家通过立法采取各种具体措施严格保护个人独资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个人独资企业的义务,主要有:(1)个人独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2)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3)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4)个人独资企业有保障
14、职工权益的义务。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如果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合伙企业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合伙企业法是指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依法制定的、规范合伙企业合伙关系的专门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下称合伙企业法)。我国的合伙企业法仅适用于其所规定的合伙企业,不适用于契约性合伙活动。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
15、明等文件。普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合伙企业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各
16、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合伙企业既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也可以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被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入伙是指合伙关系存续期间,现有合伙人以外的人加入而成为新的
17、合伙人。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但是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按照协议约定。新入伙人一旦入伙就应当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退伙是指在合伙企业继续存在的情况下,部分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解除其合伙人身份;如果全体合伙人宣布退出合伙,应当构成合伙的解散,而不应当视作退伙。退伙分为三种情况,即法定退伙、约定退伙和除名退伙。但是不管何种原因导致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时尚有未
18、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结算。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仍应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或者在未约定比例的情况下按出资额的比例分担亏损。有限合伙企业是指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责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他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组织。合伙企业法规定,凡合伙企业法中对有限合伙企业有特殊规定的,应适用有关有限合伙企业的特殊规定;无特殊规定的,适用有关普通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一般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有限合伙企业一般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
19、人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名普通合人。有限合伙企业的名称当中应标明“有限合伙”字样。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有限合伙人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事务由普通合伙人执行。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人的权利:(1)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企业进行交易。(2)有限合伙人可以经营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有限合伙人
20、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用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来清偿;债权人也可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合伙企业法规定,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有限合伙人出现下列之一情形时当然退伙: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
21、死亡;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企业的解散,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清算结束,全体合伙人根据清算组织编制清算的报告,在清算报告上签名、盖章后,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合伙企业、合伙人及其他相关人员违反合伙企业法,也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中小企业促进法的立法目的主要包括: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扩
22、大城乡就业;发挥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等。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人员规模、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包括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引导主要包括财税支持、融资促进、创业扶持、创新支持、市场开拓、服务措施、权益保障等方面。第三章 公司法 重点与难点通过本章讲授,应该使学生掌握公司设立的条件、股东的权利和义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股权转让的相关规定、股份及债券发行和上市的条件、公司合并分立的程序等;掌握公司、有限公司、股份公司及公司法的含义及特征、公司组织机构的职权、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召开及其表决机制、个人独资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的
23、特别规定、公司利润的分配、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的义务等。了解公司的产生、公司的设立登记、公开发行股份的程序、公司的解散和清算、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我国的公司是指股东依照公司法设立的,股东以其出资额或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公司种类繁多,根据不同的标准可将公司分为不同的类型。根据股东所承担的责任形式,公司可分为无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50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设立,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有如下特征:股东责任的有限性。人资两合性。组织运
24、营的封闭性。组织机构设置的灵活性。设立程序的简便性。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全部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所认购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有以下特征:股东责任的有限性。公司组织的资合性。公司运营的公开性。公司资本的股份性。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性。公司法是调整公司的设立、组织与活动、解散、清算及其他对内对外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广义的公司法是指国家关于公司的设立、组织与活动的各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总称;狭义的公司法是指关于公司的设立、组织与活动的单个法律。公司设立是指发起人为组建公司,使其取得法人资格,必须采取和完成的多种连续的准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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