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职)《经济法基础教程》练习题答案4第四章担保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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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职)经济法基础教程练习题答案4第四章 担保法第四章观念运用参考答案甲乙两个公司签订了一份设备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价值100万元的设备一台,货到后付款,丙公司在该买卖合同书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2015年月日,乙公司收到设备,但未付款。2015年11月20日,甲公司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丙公司未履行保证债务。2017年月15日,甲公司向乙公司请求履行付款义务,但乙公司亦未履行。2017年11月30日,甲公司以乙、丙两家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乙公司支付所欠货款,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试分析:()甲、丙两公司之间的保证合同是否成立?()若保证合同成立,丙公司提供的保证是
2、何种方式的保证?其保证期间应该如何计算?丙公司的保证债务是否存在诉讼时效问题?丙公司应否承担保证责任?参考答案:()甲、丙两公司之间的保证合同已经成立.丙公司在买卖合同书上以保证人身份签字的行为意味着保证人丙与债权人甲之间的保证合同成立。()丙公司提供的保证是连带责任保证。因为甲、丙两公司没有约定保证方式,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2015年5月31日至2015年11月30日。因为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个月。丙公司的保证债务存在诉讼时效问题.因为在2015年11月
3、20日,甲公司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而丙公司未履行保证债务,法律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甲公司对丙公司请求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时效为三年,即2015年11月20日至2018年11月19日.甲公司在2017年11月30日向法院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丙公司应当承担保证责任。费费公司与会会公司于月日订立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费费公司在月日前向会会公司供应特种原料吨,总价款为万元,交货后内支付;合同约定违约金比例为;买方会会公司支付定金万元;由伟伟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大大公司用其一批工艺
4、品作为质押担保。合同订立后,伟伟公司与费费公司订立了保证合同,会会公司也于月日将万元定金付给了费费公司,但大大公司一直未将作为质押工艺品移交给费费公司.费费公司依约交付了货物,但会会公司未能按合同支付价款,造成了费费公司损失了万元。费费公司一方面追究会会公司的违约责任,另一方面要求保证人伟伟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并要处分大大公司的工艺品用来偿债.但遭到了两担保人的拒绝:大大公司认为费费公司无权处分自己的工艺品;伟伟公司则要求费费公司先向会会公司求偿,不足部分再由自己承担清偿责任。试分析:()费费公司如何解决违约金和定金问题?()会会公司如果觉得违约责任太重,应当如何处理?()大大公司拒绝费费公司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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