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经济法》基础考点:支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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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7年经济法基础考点:支票一提到复习你是不是不知该如何下手呢?其实在复习的时候只要将知识梳理清楚,2017年经济法基础考点:支票进行了归纳和总结,你不妨来参考一下【内容导航】:1.支票的出票2.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3.付款人的责任支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知识点一】:支票的出票(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支票的出票行为有6个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表明“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和出票人签章。(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出票地和付款地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以付款人的营业场
2、所为付款地;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3)可以记载的事项出票人可以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如有该记载,则支票不得转让。(4)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的事项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用途(偿还货款)”,但该记载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5)记载无效的事项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到期日)。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支票仍然有效)。【知识点二】: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1)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超过该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丧失对“出票人”之外的前手的追索权。(2)支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票据权利,自出票之日起6个月不行使而
3、消灭。【知识点三】:付款人的责任支票的付款人并未在票据上签章,因此,付款人并未进行任何票据行为,并非票据债务人。持票人提示付款时,如果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金额足够支付支票金额的,则付款人应当足额付款;否则,付款人应当拒绝付款。 经典习题 1.下列各项中,属于支票基本当事人的有(ACD)A出票人B保证人C付款人D收款人2.商业承兑汇票是由( AD )签发,由承兑人承兑(付款人),并于到期日向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支付款项的票据。A收款人B保证人C承兑人D付款人3.下列关于支票的说法中,错误的有(CD )。A、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 0日B、支票的出票人预留银行签章是银行审核支票付款的依据,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C、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D、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签发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第 2 页 共 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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