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浅谈法务会计研究毕业生论文] 法务会计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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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1浅谈法务会计研究毕业生论文 法务会计论文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和发展,法务会计作为会计学的一个新的分支,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浅谈法务会计研究毕业生论文,供大家参考。浅谈法务会计研究毕业生论文篇一小议法务会计的理论定位及职能 一、法务会计理论定位综观法务会计的已有研究,以及法务会计发展史不难看出,法务会计与会计、审计有着最直接的理论连接。而从三者的产生来看,有着不可辩驳的先后次序。会计当先,审计次之,法务会计则是在社会经济大发展之后才得以出现,其背景特点是由于社会经济规模化大发展,出现了别于规模经济出现前的经济领域的社会化混乱。之所以说社会化是由于其影响不再
2、仅仅对微观主体个体,而是对整个社会公众。本文暂不讨论目前服务于微观组织的所谓“法务会计”,因为即便能称其为法务会计,那也是法务会计的的衍生服务。下面通过对会计、审计的产生内因及其先天职能探讨法务会计的理论定位。首先,会计是一种本源内生性需要;审计是一种程序性需要;而法务会计则是一种结论性需要。简言之,会计的产生,尤其是现代会计的本源是对资源运用效率、效益的描述以及对资源管理者的初始内生性监督,这种监督是以会计语言表达的信息形式体现的;审计则是出于对会计资料真实、公允所做的一种合理鉴证,这种合理鉴证仅仅在于将会计信息传递给使用者之前的一个程序性要求,正是其“合
3、理鉴证”、“程序性”的特点决定了审计报告的公信力欠缺,现实中充斥的虚假陈述、公众对仅经过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敬而远之就足以说明这一点。而法务会计则完全是一种结论性需要。即就是说,理论上,法务会计对其工作客体的调查、鉴证报告具有绝对的结论性特点,它的工作是一种具有“绝对”公信度的结论性需要。它同时具有法律的“严肃性”会计的“严谨性”和审计的“逻辑性”。理由就是法务会计的产生背景。对其产生背景稍加分析其实不难发现,法务会计正是当审计鉴证失去其公信力,出现社会经济规模化所
4、伴生的社会化大混乱的前提下出现的。如果承认事物发展自然规律的话,完全可以肯定法务会计的出现正是一种顺应社会性“民意”发展自然规律的结论性需要。故此也有人认为,法务会计是对审计的审计。具体地说,法务会计通常涉及到财务证据的调查及分析,以报告的形式描述其发现的证据、提供法律程序方面的服务,包括在法庭以专家证人身份出庭作证。在每一步活动中,法务会计的立足点都存在与审计的差异,其工作比民间审计细致很多。这使得法务会计理论必须在传统审计理论的基础上有所深化。例如传统审计是建立在财务资料没有串通作假或舞弊的前提下的,而法务会计的立足点,则常常是建立在会计、审计存在舞弊前提下的一种结
5、论性鉴证。然后,会计是一种初步监督;审计是一种再监督;法务会计则是一种终极监督。会计的初步监督体现在它是对资源的经营管理者的经营活动的直接监督。这一点完全可以从会计的产生及发展过程获知;审计的二次监督表现为对会计行为的直接监督和对经营管理者的再监督。由此就内生性产生了两种委托主体下的审计行为——受托于经营管理者的内部审计和受托于资源所有者的民间外部审计。之所以认为内部审计是服务于经营管理者而不是所有者,是基于对现代会计性质的归位认识,即现代会计本就是一种对资源的经营管理者的经营活动进行的直接监督。按照代理理论,会计的委托主体理应是资源所有者。故此就产生了基于经营管理者对
6、会计资料客观性认识需要的内部审计以及基于资源所有者对会计资料客观性了解需求的外部民间审计。那么,法务会计则是一种当此类会计信息成为“公共产品”时的终极监督,所以这种监督具有对会计和审计的再监督性质,目标很明确,那就是使会计信息这一“公共产品”的客观性、公允性得到高度保证。而当这一系统健全之后,当今各界为之诟病的虚假会计信息泛滥问题也就引刃而解。二、法务会计主体理论定位通过以上对会计、审计、法务会计的的理论定位,我们不难获知目前缺位的正是作为对广大受众影响深远的终极监督主体——法务会计主体。而当务之急则是其主体的理论定位。即
7、搞清楚法务会计主体问题,也就是由谁来担当法务会计工作?我们还需要回到会计信息作为公共产品这一特点上来。前已述及,当社会经济规模化大发展之后随之出现社会性混乱。这种混乱最主要的表现就是参与社会经济活动的主体公众化,社会公众据以做出各种经济决策的依据型会计信息的虚假泛滥,即社会经济规模化所伴生的“信息不对称”。这种不对称具体表现为民间审计的混乱,即随着现代公司制企业的多元化,基于最初单纯的外部民间审计的根本需要发生了微妙变化。少数所有者抑或代理人(即组成决策层的董事会)仅体现范围内部分利益意志,而为数众多的真正社会化所有者(投资者)利益完全虚化,而恰恰外部民间审计的委托者正
8、是那少数拥有决策权的所有者或代理人。此时,该由谁维护正义;又由谁来担当扫清混乱的清道夫角色?显然不能,也不应该寄希望于个人抑或某一个民间组织个体。因为很显然,他们代表不了社会公众。正如前述,由于法务会计的产生完全是一种具有结论性需要的终极监督,换句话说,法务会计对其工作客体的调查、鉴证报告具有“绝对”的结论性特点,它的工作是一种具有“绝对”公信度的结论性需要。这样就足以看出,担当法务会计工作主体的只能是能够代表或者体现公众利益的国家,或者由国家授权的机构。当国家以及其授权机构不足以行使法务会计职能时,另一个受托主体就应运而生—&mda
9、sh;民间法务会计组织,以维护社会经济生活领域的公平正义。结论:法务会计主体的理论定位只能是能够体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国家或其作为委托主体下的其他受托组织。三、法务会计的职能界定在对法务会计从理论上做出合理认识以及对其主体做出合理定位之后,确定法务会计职能也就得以简化。(一)法务会计的专业查证职能。专业查证职能是指法务会计主体运用专业知识对客体进行严格查证,以获取对广大结论受众可靠地鉴证结论。由于法务会计同时具有法律的“严肃性”会计的“严谨性”和审计的“逻辑性”,要求其工作具有高度的专业特点。同时,其工作性质决定了法务会计不
10、再是一种简单反应,而是运用专业技术开展的一种查证工作,从而使其结论受众免于因信息不对称而付出高昂的信息成本。法务会计的专业特点体现在法务会计人员应当掌握会计学、统计学、审计学、法学的知识,通过调查、访问、分析等手段获取相关资料、证据,并最终以客观、真实、合乎逻辑事实的报告形式向特定主体提供专家意见,以供法律鉴定或者作为法庭证供。(二)法务会计的终极监督职能。终极监督是指其监督结论是直接服务于最终受众,具有高度的公信度。以区别于审计的中间程序性监督。已有观点认为,法务会计的职能主要在于鉴证及法律服务(金彧昉,2004),其实,作为对法务会计的一般性传统观点,此认识并没有错,但其忽略的是对法务会计
11、宏观理解。因为不管是鉴证或者法律服务,其最终都是一种监督,并且这种监督具有服务于最终受众的终极特点。(三)法务会计的服务职能。是指不管从法务会计的结论具有的服务于广大受众还是其主体的工作性质来看,法务会计工作皆属于服务工作。尽管其主体有国家作为直接主体和受托民间法务会计组织作为间接主体之别,但其开展的工作都是为厘清经济领域的社会化混乱,形成具有终极监督特点的结论性报告而存在的,显然具有绝对的服务性特点,都是服务于广大社会公众以及整个社会经济环境的改善。法务会计的专业查证、终极监督、服务职能是相辅相成的关系。专业查证的目的是为终极监督和服务而展开,是监督和服务基础;同时它还是终极监督的质量及服务
12、质量的保证。而终极监督和服务反过来又决定了查证的专业性和严肃性。浅谈法务会计研究毕业生论文篇二 人才培养法务会计论文 一、法务会计人才培养的目标与培养方案设计法务会计是什么?它能做什么?怎么做?谁来做?要解决诸如此类的问题,最关键的是人才培养目标的确定。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们对法务会计的认识也在不断变化,关于法务会计的诠释,国内外学界颇有纷争。(一)国内外有关法务会计的争议聚焦迄今为止,国外有关专家学者对法务会计的定义众说纷纭,我国理论界与实务界关于法务会计的界定也是争议颇多,法务会计到底应归属于会计学科还是法学科?亦或是归并到审计学科?仔细分析诸多观点,不难发现它们之间有许多交叉重合,也有部分
13、差异,归纳起来无非就是以会计为重心,还是以法律为落脚点,或者说可划分为广义的法务会计和狭义的法务会计,要视具体目标而定,国外的主流观点分析归纳有如下特征表现:第一,法务会计的内涵有不断扩大的趋势,即从单纯的会计(舞弊)调查向会计鉴定、诉讼支持等司法纵深方向延伸扩展,这体现了多学科交叉渗透有不断扩大的趋势。第二,现阶段,法务会计的定义进入了“林立”状态,各种说法不断涌现,这方面的理论研究呈现百家争鸣、不断创新的景象。第三,理论研究专家与社会实践专家对法务会计的界定具有很大的差异,主要源自视角不同,研究领域及价值观存在差异。从国外已有的研究成果来看,主要是侧重于对法务会计实
14、务的探讨,又受到案例的推动,较多关注热点问题和技术解决方案,特别是在执行舞弊审计、财务调查时的应用,至今已形成一套有效的、系统的舞弊调查方案以及在收集证据过程中所用到的先进技术方法,但对法务会计的理论渊源和理论框架的探索则非常少。国外学者对法务会计概念的定义趋于完善,但都未涉及到法务会计主体,有所欠缺。而研究方法方面,主要是对法律条文的解释和历史的概括总结以及案例研究,实证分析很罕见。由此不难发现实用主义原则在法务会计理论发展中的作用以及案例对法务会计理论的推动,这种实用主义原则现在仍起很大作用。从国内学者对法务会计概念的界定观察,有的是从处理经济纠纷中法律问题的视角进行界定;有的则是从学科和
15、实务双重角度予以界定;还有的是从现行司法会计体制的角度对法务会计进行诠释。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法务会计是法律与会计结合的必然产物,主要服务于市场经济,以解决社会经济问题为目的,与一般性会计比较,其主要的区别在于法务会计师的业务职能和提交的专业报告都是直接为法律服务的。(2)涉及的学科交叉范围广泛。法务会计与传统会计不同,它不是“单纯的会计”,而是更广泛意义上的综合性会计,只要涉及到经济纠纷犯罪案件中的会计事项确认和判定,都与法务会计有关。它以会计理论和法学理论为基础,同时吸收了审计和统计分析的部分技术方法,融会计和法学于一体。(3)服务针对性强。法务会计以经济纠纷中
16、的法律问题为重点,针对企业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法务会计师站在为当事人服务的立场上,通过调查分析,确定责任的发生原因及其归属,并通过法律手段来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以保护当事人的利益。综上所述,国内外现有的文献对于法务会计除了在上述方面取得共识外,在其他许多重大理论问题上都存在较大的分歧。(二)法务会计人才培养目标的定位想要对法务会计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进行定位,应先明确法务会计的一般涵义。综合各家观点,总结我国法务会计的社会实践,笔者认为,所谓法务会计,是指由独立执业的法务会计师,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综合运用会计、审计及法律等多学科交叉知识和专业技能,对社会经济活动中发生的经济纠纷及欺诈行为等进
17、行调查、审核、估算、分析和鉴定等,据以提出鉴定意见或为法庭审理作证的特定专业服务活动。它是以法学和会计学理论为基础,集会计学、审计学和法学于一身的综合性交叉学科。要理解上述法务会计的基本涵义必须把握住以下五个要素:(1)法务会计的主体。法务会计的主体是法务会计业务活动的执行人,必须是经过专业训练的、具有特殊技能的法务会计师。他兼具会计师、舞弊审核师、律师、私人调查员等特质。(2)法务会计的客体。法务会计的客体是接受法务会计调查、审核及鉴证的对象,即法务会计的工作对象,具体是指特殊领域的特定业务,如社会经济活动中发生的各类经济纠纷、经济过失、欺诈、犯罪等涉案事项或行为。(3)法务会计的依据。法务
18、会计的依据即法务会计的工作标准或衡量尺度,是与经济案件或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和会计审计准则。(4)法务会计的目标。法务会计的目标即通过法务会计实践活动所期望达到的目的和要求,是提供专家性意见作为法律鉴定或用于法庭审理的经济鉴证。(5)法务会计的技术方法。法务会计的技术方法是在执行法务会计业务时需要综合运用的调查、审核、估算、分析、判定与鉴别等技术方法,以取得合乎法律要求的各类证据。法务会计与传统会计的最大区别在于:法务会计所执行的业务职能及出具的专业报告都是直接为法律服务的。法务会计经常涉及舞弊调查,并为公、检、法等职能部门和纪检、监察、律师辩护、经济调查及审计等专业活动服务。法务会计师执业有助
19、于社会各界了解和解决诸如经济损失,特别是金额方面的损失。另外,法务会计师还经常帮助内部管理部门强化公司内部控制,以减少内部舞弊的发生。可见,法务会计师所关注的主要问题包括:经济纠纷、经济过失和经济犯罪等,其基本职能是向法庭等职能机构提供专家性意见,作为法庭客观、公正地裁决经济案件的专业依据。在法学科的法务会计专业(方向)人才培养方案中,已经确定的法学(法务会计专业方向)人才培养目标为:“本专业方向培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需要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系统掌握法学、会计学科的基本理论知识,灵活运用审计的技术方法,熟知证据规则和法定程序,熟悉国内外会计财务相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
20、相关国际惯例,能够综合运用法律、会计审计知识、方法和技能,专业基础扎实,实践能力强,富有创新精神,具有较强的语言和文字表达、人际沟通、信息技术或区域分析、解决法务会计问题能力,具备会计、税务、审计、鉴证等法务会计职业技能,适应国家立法、行政、司法机关、社会中介组织及企事业单位等需求的复合型应用性人才。”这一目标定位的鲜明特点是:具体详尽、面面俱到、学科交叉,涉及面广,出发点是适应性强,无论市场变化有多大,似乎都会有好的就业去向。但是,目前的就业竞争压力大,人心浮躁,学生一般只注重眼前,价值取向以实惠为主。经过几年来的培养实践,笔者以为,设置法务会计专业或专业特色方向,不论是在法学科
21、下的,还是在会计学科下设的特色方向,都应该遵循高等教育规律,人才培养目标定位需要源于实践需求,又高于实践要求,应符合科学发展观和与时俱进的原则,既要简明扼要,又具有专署性和可操作性,而且还应具有一定的前瞻性,保持预留发展空间,要可持续下去。培养学生的周期较长,市场瞬息万变,可能招生时形势一片大好,可到毕业时,市场风向标变了,所以,还是要有缜密的顶层设计。基于上述情况,分层次的法务会计专业(方向)人才培养的目标本科可定位为:本专业(方向)培养适应信息化国际市场竞争需要,德、智、体、美协调发展,具有法学应用基础与财务会计学功底,能够综合运用法律规则调查各类经济纠纷与财务舞弊案件证据,并胜任国家机关
22、、企事业单位等相关岗位需求的复合型应用性人才。法务会计专业(方向)硕士人才培养的目标可定位为:本研究方向培养适应信息化国际市场竞争需要,德、智、体、美协调发展,具有较深厚的法学应用基础与财务会计学功底,能够综合运用法律规则调查取证各类经济纠纷与财务舞弊案件,具有创新精神,并胜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相关岗位需求的复合型应用性人才。法务会计专业(方向)博士人才培养的目标可定位为:本研究方向培养跟踪信息化国际市场竞争变化,德、智、体、美综合发展,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基础与财务会计学理论功底,能够综合运用法律程序调查研究各类复杂的经济纠纷与高端舞弊案件,具有创新精神,并胜任跨国集团、科研院所及高等院校
23、研究与实践的复合型高级人才。美国高校法务会计人才培养目标的确定视培养模式和路径不同而有所区别。许多美国高校目前对法务会计人才培养仅停留在研究生在职教育阶段,加之社会上法务会计人才稀缺程度较高,各高校确定的法务会计培养目标以“能够胜任法务会计、舞弊调查等相关工作”为主。(三)各类层次人才培养目标下的课程体系设计一般复合型专业(方向)人才培养计划中的课程设计较普通专业的课程设计复杂且目标要求高,搞不好就会出现“两张皮”或“拼盘式”的局面,全凭学生自己去消化融合。在学分有统一规定、不能突破的前提下,需要课程设计者科学合理地进行课
24、程体系的设计。法学院的法务会计专业(方向)通常偏重开设较为系统的法学科类课程,因为法学科的一级学科门类较多,国家统一规定的法学科基础和主干课程就有十六门课,加入各部门法、专业法规,令人眼花缭乱,再按照教育部统一规定的大学必修课、通开课、通识课,跨学科选修课等,剩下极其有限的学分分到复合的会计学科、审计学科,达不到需求。学生就业时常常出现会计学功底不扎实,法学又难就业。为改变这一局面,只能再尽力压缩法学类课程,增加一些经管类会计课程,但交叉融合又是难题,还是改变不了“拼凑”的色彩,改革创新就要冒风险。所以需要每年微调课程开设计划,按照“通、识、精、活&rdq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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