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再审申请书_2017成功再审申请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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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1再审申请书_2017成功再审申请书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李亚夫,男,194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舞钢市垭口朝阳路3号楼。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冯亚克,男,1970年10月21日出,汉族,住召陵区解放路454号院3号楼3单元11号。第三人:李义亭,男1951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解放路。第三人:湖北鄂中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才超,职务:董事长。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第三人合伙协议一案,不服召陵区法院2007年9月10日作出的(2007)召民一初字第240号民事判决和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年元月22日作出的(2008)漯民一终字第
2、45号民事判决,现申请再审。再审请求:1、撤销一审、二审判决。2、依法改判,支持申请人的一审本诉请求。3、判决驳回申请人的一审反诉请求。4、本案一、二审诉讼费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审法院查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判决显示公平。自2003年8月8日至今,李亚夫、冯亚克双方协商,以舞钢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驻漯河办事处的名义。合伙经营“鄂中牌”和“顺风牌”复合肥。双方投资以厂方对帐单为准。风险共担,利润分成。开始李亚夫、李义亭(李亚夫的帮忙人)管帐、收货。因为2004年上半年李亚夫回单位任职后,在漯河时间有限,所以经李亚夫、李义亭、冯亚克商定,由冯亚克管帐、收货。截止2006年底,
3、李亚夫累计投资及应得收益103万元之多(此资金大部分是银行贷款,亲友筹措,其他人投资)。年底舞钢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驻漯河办事处在厂方资金余额93万多元。2005年-2006年李亚夫多次要求冯亚克算帐,但冯亚克久托不算,直至2007年3月-4月,冯亚克、李亚夫、李义亭才坐下算帐,逐笔签字认可,但冯亚克拒不按算帐结果偿还李亚夫的款项。2007年开春,李亚夫强行停止了冯亚克管帐、收货。但2007年春季厂方发货期间,冯亚克强行自提、自销化肥87.5吨,货款拒不上交,并拿走3万元现金。远远超过了他的投资。违反了合伙经营协议。造成严重经营损失。为此我将冯亚克告上法庭。他又向法院提出了反诉,并申请冻结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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