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司法制度论文_浅谈司法制度论文.doc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1.gi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1.gi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1.gi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1.gi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05.gif)
《2021司法制度论文_浅谈司法制度论文.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21司法制度论文_浅谈司法制度论文.doc(26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2021司法制度论文_浅谈司法制度论文在理论上,可以将中国司法制度划分为国家司法制度与民间司法制度、城市司法制度与农村司法制度、主体性司法制度与辅助性司法制度三类。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浅谈司法制度论文,供大家参考。浅谈司法制度论文篇一 试论如何加强检察队伍建设 论文摘要检察机关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因此,必须建设高素质的检察队伍,这是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提高队伍素质是做好检察工作的现实要求。广州市番禺区地处珠江三角洲腹地,人口众多,经济较为发达。特别是近些年来,随着番禺区经济环境的逐步优化,外来资本和劳动力大量地涌入,一方面实现了社会经济快速地
2、增长,给番禺带来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在另一方面,也对检察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文对如何加强检察队伍建设作了一些思考。论文关键词检察队伍检察创新番禺区总面积786平方公里,常住人口约200万,区生产总值已在2010年跨越了千亿大关。随着社会转型和人口的急剧膨胀,刑事发案数逐年攀升,新领域、高科技犯罪不断涌现。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下称“我院”)从事审查起诉、审查逮捕工作的检察人员不到50人,每年承担捕诉案件近3000宗,人均办案近150宗,全院从事反贪污贿赂、反渎职侵权侦查工作的干警约30人,每年自侦案件近60宗,长期处于“案多人少”的压力之中。
3、在此背景下,如何有效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检察机关面临着严峻考验。我院充分认识到,人才强检是新形势下加强执法规范化的最始终要求,是推进队伍专业化的最有效途径,是实现管理科学化的最重要抓手,是落实保障现代化的最直接体现。面对新的形势和任务,院政工办在充分调研论证基础上,以人才强检作为切入点和突破口,通过加强队伍建设,加快人才强检步伐,以“引才、育才”并举提升履职能力和水平,解决番禺检察工作面临的上述“案多人少”等突出问题,全面加强和带动番禺检察工作创新,推动我院建设可持续发展。一、“引才、育才”并举,始终走人才强检之路(一
4、)引才:拓宽视野广纳贤才制定检察人才计划。四年来,番禺区人民检察院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人才观,加强对各类检察人才的引进、培养和扶持,检察人才资源总量稳步增长,逐步形成一个科学合理的人才梯队储备,使检察队伍的层次结构逐步纳入一个科学有序的良性发展轨道。建立人才交流机制。从岗位实际需要出发,严格坚持交流条件,把好进人关,积极引进急需的人员。在区委和广州市院的组织和领导下先后从其他兄弟院和政府部门引进12名检察人才。同时,向外输送人才6名,并已多数都走上了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岗位,真正实现了人才既能“引进来”,也能“走出去”。公开向社会招人才。择优招录应
5、届毕业生,改善队伍年龄和学历结构;同时重点选拔法律、计算机等专业人才,改善队伍专业结构。四年来,先后通过招录引进的法律、计算机、中文等专业人才10人,完善检察机关内部人才结构,如今,这一批人现已逐渐成长为所在部门的业务骨干。(二)育才:营造氛围加强培训严管与厚爱相结合,营造人才培养的良好氛围。健全自律机制、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并严格执行制度,在严管的同时在目标确定、制度建设、体制建设上、在关心爱护干警上、在促进干警发展成长上体现“厚爱”。加强检察文化建设,以深厚的检察文化底蕴激发人才工作活力。始终用番禺区检精神凝聚人、哺育人,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文体活动、举
6、办业务讨论会、派员参加上级院辩论赛等形式,力争实现每个干警都会办案、会写作、会管理、会驾驶。以老带新,结合工作实际培训。针对检察人才办案经验不足、业务水平不高的问题,采取“一对一”的传帮带方式培养。确定部门负责人和经验丰富的干警骨干对检察人才进行一对一的传帮带,通过言传身教的“老”方法,引领他们快速成长。抓好干警日常的教育培训工作。首先,政工办按照省市院对干警教育培训的要求,在2011年初制定了番禺检察院教育培训计划方案,细化检察人才教育培训安排表并认真组织实施。同时坚持以会代训,多元化对检察人才进行政治、业务培训。二、坚持“人尽其才
7、”,推动全院建设持续发展(一)用才:优化配置人尽其才一是改善办公条件。“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我们深知,要想建设一支强而有力、素质过硬的检察队伍,没有完善的硬件设备是不可能实现的。我检察院近年来不断加强检察机关的基础建设,近几年共争取近三千万资金改善了院里的办公办案条件,为检察工作营造高效快捷的工作环境,增加检察干警从事检察工作的归属感和荣誉感,提高检察干警的工作积极性。二是改善福利待遇。要创造条件,争取支持,不断提高检察干警的政治待遇和福利待遇,完善的解决了干警们的后顾之忧,使我院干警能够将时间和精力充分发挥到日常的工作当中,以队伍专业化建设的新成效为
8、检察工作提供更强动力。提高检察专业人员的工作积极性,要从政治、工作、生活上主动关心人才,不断创造出与人才相匹配的知识与科技含量高的岗位,为人才成就事业铺路搭桥。三是创建良好内部环境。检察文化建设是推动检察工作的精神动力。在检察文化建设中,要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理念,积极为检察工作营造和谐的环境。加强人际交往关系的正确引导,在机关内部努力构建关系融洽、健康向上的人际关系,通过营造宽松和谐的人际环境,聚合人心,形成合力,促进工作。四是不断创新和完善内部人才奖惩机制。对于在工作中业务突出,工作认真负责的干警,我们形成了一套严格的任用制度,同时,对于工作能力不强,工作态度有所偏差的人员,我们适时的安排对其
9、进行培训以及思想教育,力争建设一支素质过硬、适应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发展的检察队伍。围绕用好用活人才、提高人才效能这个核心要求,我院多措并举,充分发挥人才作用,确保各类人才各展其长、各得其所,以此留住、用好人才。(二)选才一是建立健全选拔评价机制,在发现人才上狠下功夫。在领导人才培养上,推行竞争上岗和公开选拔制度。对青年人才培养通过公开选拔,将一批具有发展潜力和培养前途的优秀年轻干部选为中层副职压担子培养。现在全院中层干部全部具有法律本科学历,较好地优化了中层干部队伍结构,造就一支生气勃勃,有闯劲、有能力的骨干队伍。二是强化干部交流调整,丰富人才阅历,增长干警才干。对在同一科室工作时间较长的干
10、部,分期分批地进行部门交流;对成长经历较为单一的干部,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分别丰富其工作经历;对优秀年轻干部,有目的地为其搭建平台,通过交流拓宽视野,增强历练,加快成长步伐。三是科学选拔任用,激发人才队伍活力。近年来,我院本着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用当其时的原则,进一步完善选人用人机制。自2007年以来,我院已从优秀中层干部中选配2名副检察长、1名纪检组长,向外输送1名副处级领导,增配3名检委会副处级专职委员、6名检委会委员;积极开展竞争上岗和轮岗交流,先后选任近30名中层干部,进一步激发了队伍的活力。三、狠抓监督制约机制,全面提高检察队伍素质加强检察机关队伍建设
11、监督制约体系是必不可少的。检务公开使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的主要形式。检务公开加大了检察宣传力度。把检察机关的办案活动置于当事人、社会各界的监督之下,能够增强检察工作的透明度和检察人员的责任意识,促进严格执法、文明办案。内部监督更需加强。建立和完善案件回访制度、检察职业道德卡制度、干警公务活动廉洁监督卡制度、专案跟踪监督制度等,同时加强对干警"八小时以外"活动的监督和约束,做到警钟长鸣,未雨绸。定期不定期对院风院纪和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督查,变被动监督为主动监督,变事后监督为同步跟踪监督。其次,对办结的案件进行抽查,重点调查干警有无吃拿卡要、刑讯逼供、超期羁押等违法违纪现象。再次,
12、应对干警定期进行廉政登记调查,并将廉政调查情况,案件回访情况登记造册。作为干警评优的依据,以督促干警公正执法的意识。勇于接受党委和人大的监督,凡重要工作都应该及时向人大报告,建立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络制度。不定期的邀请人大代表参加重大会议和重大活动,并对检察工作进行评议。通过各方面的监督,检察机关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都会有明显的提高。加强检察机关队伍建设的工作还有许多,如深化竞争机制,狠抓大局意识和养成正气等,只要我们坚持不懈地进行思想政治、工作作风及整个素质建设,检察队伍就会以公正执法,清正廉洁的良好形象展现在人民群众面前。正是有了以上促进检察队伍建设的举措,我院分别于2009年、2010
13、年连续两年在广东省基层检察院考核中总分名列第一。继2008年荣获第三届“全国先进基层检察院”称号后,2010年再度获评第四届“全国先进基层检察院”、“全国文明接待室”。在2011年更是获得了“全国检察宣传先进单位”和全国首批基层检察院“四化建设示范单位”荣誉称号。队伍建设不仅是一个永恒的主题,也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但是,只要我们坚持不懈地抓,与时俱进地抓,这一定能打造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过硬队伍,就一定能促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就一
14、定能促进检察事业又快又好地发展。浅谈司法制度论文篇二 试析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监视居住的监督问题探究 论文摘要新刑事诉讼法对包括监视居住在内的部分强制措施进行了较大的修改,本文在分析新刑事诉讼法对监视居住的修改内容和公安机关决定及执行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谈谈检察机关如何加强对公安机关监视居住措施的监督。论文关键词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监视居住监督长期以来,学界对监视居住的存废问题一直争论不断,使得监视居住制度在我国现行强制措施体制中处于一种尴尬境地。因此,2012年3月14日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五种刑事强制措施中的监视居住做出了最大幅度的修改。本文将从检察机关的角度出发,对如何适应新刑事
15、诉讼法的规定,加强对公安机关适用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监督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一、新刑事诉讼法对监视居住的修改现行刑事诉讼法对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对象规定不明确,选择执行监视居住的居所随意性较大,且囿于警力、财力等限制,使得我国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存在适用率不高、易异化为变相羁押等状况。鉴于适用监视居住的以上困境,新刑事诉讼法对监视居住做出了以下几方面的修改:(一)将监视居住定位于羁押的替代措施,明确监视居住的独立适用条件新刑事诉讼法将监视居住与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分开规定,即监视居住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逮捕条件,但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
16、唯一抚养人;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以及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情形。对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也可以监视居住。(二)明确规定了监视居住的执行场所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监视居住原则上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住处进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进行;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且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检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不得指定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监视居住。现行司法实践中,有些办案机关不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
17、无固定住处,均在“指定的居所”进行监视居住,或把地点设在机关内部的办案场所,故新刑诉法的该规定有利于防止变相羁押现象的发生。(三)规定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中执行机关的告知义务修改前的刑事诉讼法没有对指定监视居住后通知家属的规定。新刑诉法明确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该规定体现了新刑事诉讼法在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方面的进步。(四)明确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检察监督由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在公安机关决定和执行的过程中更容易滋生问题,故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
18、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这一规定明确了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与执行有权进行监督。(五)明确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分子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但笔者认为该规定让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带有羁押性色彩,与将监视居住定位于羁押的替代措施的立法本意存在冲突。(六)完善了被监视居住人监视居住期间应遵守的规定首先,将“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改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rdqu
19、o;。其次,增加规定了被监视居住人未经批准不得通信的义务。再次,增加了“将身份证件、旅行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的规定,进一步增加了监视居住的强制力度。最后,在对违法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被监视居住人可以予以逮捕的现有规定基础上,又增加了“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的规定。(七)完善对被监视居住人的监督手段新刑事诉讼法规定执行机关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监控;在侦查期间,还可以对被监视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该规定以列举式规定实施监视的具体方法,有利于保证监视居住
20、效果能够顺利实现。二、公安机关执行新刑事诉讼法可能存在的问题尽管新刑事诉讼法考虑到现行刑事诉讼法对监视居住的规定存在许多不足和缺陷,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监视居住制度而作出了许多有进步意义的规定,但公安机关在执行新刑事诉讼法关于监视居住的相关规定的过程中,仍会不可避免的出现一些问题或困难。(一)对“无固定住处”的解释存在随意性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何为“无固定住处”?由谁对“无固定住处”进行解释?在司法实践中,是由执行机关作
21、出认定。而由公安机关自主解释“无固定住处”,易造成对暂住的流动人员、外来人员均认为系无固定住处而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存在扩大指定居住监视居住范围的可能性。(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仍可能会成为变相羁押虽然新刑事诉讼法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规定不得指定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但除了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外,仍有许多易由公安机关监控、私密性较强的场所,如招待所、宾馆等。在上述场所进行监视居住,同样可能会达到羁押的性质和效果,而可能会与将监视居住定位为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立法目的相背驰。(三)监视手段仍较匮乏、薄弱虽然新刑事诉讼法增加了公安机关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
22、视方法,但电子监控由于成本较高,难以在可预见的期间内普遍推行。而不定期检查的监视力度较为薄弱,也并不能保证监视居住的实在效果。(四)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可能会较多适用于未达刑拘、逮捕条件的嫌疑人尽管适用监视居住首先需符合逮捕条件,但公安机关长期存在的以口供为中心的侦查观念难以彻底改变,对于未能突破口供而导致予以刑事拘留、逮捕的证据不足的犯罪嫌疑人,很可能会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作为继续羁押以突破口供的手段。在完全由公安机关监控环境下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使刑讯逼供等违法侦查行为发生的可能性增大。三、检察机关加强对公安机关适用监视居住的监督建议检察机关是我国的法律监督主体,依法履行对公安机关强制措施的侦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2021 司法 制度 论文 浅谈
![提示](https://www.taowenge.com/images/bang_tan.gif)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