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反渎局还属于检察院吗 [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工作调研文章]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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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1反渎局还属于检察院吗 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工作调研文章 反渎局还属于检察院吗 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工作调研文章 渎职侵权犯罪被人们称为“不揣腰包的腐败”,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或者行使职权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在给国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的同时,渎职侵权犯罪还危及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破坏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社会管理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破坏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民主法治,阻碍和谐社会的构建。怎样更加有利的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真正做到“罚当其罪”,发挥法律在惩治犯罪上的震慑力,是我们
2、应当思考的问题。下面,我就基层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工作的现状、困境与对策谈一下个人想法:一、现状及存在的困境大多数基层反渎干警是充满职业使命感和办案热情的,他们一不怕苦,二不怕累,但却总对办案中时时碰到“拳头打棉花”现象心怀忌惮,束手无策。一个预期有价值的线索,往往可能会因为人情、招呼、条子等“潜规则”的存在而初查无果,不了了之; 一件本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最后“依法”决定不起诉;一个本是“铁案”已起诉案件,却常常因为“检法争议”的发生而在判决当口被迫撤回起诉,因此大事化小,小事则几近化于乌有。目前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工作的现状可概括为 “四难一大”,即线索发现难、调查
3、取证难、侦结公诉难、法律把握难和查处阻力大,谁曾知基层检察院的工作更是难上加难。一是线索发现难。现行刑法及其修正案规定的反渎职侵权受案范围比原来扩大了许多,罪名多达43个,办案空间理应更大。但是,由于认识等诸方面原因,人民群众向检察机关反映渎职侵权犯罪方面的情况相当之少,主动上门提供线索的更是少之又少。案件线索来源狭窄,渠道不畅,线索不足、线索质量明显不高,可查性极差,“案源匮乏,线索枯竭”成为反渎职侵权工作健康发展的“瓶颈”。反渎职侵权部门寻找案源的主要途径是在一些重大事故发生后才上门“捡案子”,具有较大的偶然性,缺乏稳定性,“等米下锅”,甚至“无米下锅”的情况成为基层反渎职侵权工作的常态。
4、墨守成规和坐等举报发现案件线索的方式已经不能满足打击犯罪的形势需要。二是调查取证难。渎职侵权犯罪主体大多是具有较高文化素质和社会活动能力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罪手段具有多样性、隐蔽性、智能性的特点,反侦查能力较强。而且这些人关系网厚,尤其是一些领导干部具有一定的影响力,易订立攻守同盟,转移侦查视线,涉案的当事人也不会轻易谈及案情,这些都为反渎部门的调查取证工作增加了不少难度,稍有不慎,会功亏一篑,造成负面影响,遭遇尴尬境地。三是侦结追诉难。渎职侵权案件涉及面广,案情复杂,所以在案件处理过程中,院领导和反渎部门不同程度地会碰到以各种理由说情、施压、拆台等现象,有的查到一半就被叫停了,有的已侦结,
5、但得不到应有的处理。犯罪嫌疑人或被不诉,或被判缓刑,在案件处理上普遍存在从宽、轻缓问题,犯罪嫌疑人被移送起诉的为数极少。在实际侦查过程中,往往辛辛苦苦地侦结一起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由于证据、认识、环境等多种原因限制,不得不半途而废,办案工作“只开花不结果”,或处理结果“轻描淡写”。“证据不力,认识不统一”,成为反渎职侵权工作持续发展的“底气不足”问题。四是法律把握难。渎职、侵权犯罪新型犯罪多,新罪名多,有些渎职、侵权犯罪又与各种行政行为、执法行为交织在一体,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显得模糊不清;部分条文用语较为模糊,缺乏可操作性,有关的司法解释相对滞后;一般案件和重特大案件界限不明,标准不清
6、。造成反渎部门对一些技术性较强的案件或者新罪名的案件查处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如环境监管失职罪、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商检失职罪等涉及的技术性较强;滥用管理、证券职权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等新罪名没有经验可以借鉴,难以把握。五是查处阻力大。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这样一些问题:有的单位和领导从地方、部门保护主义出发,瞒案不报,封锁消息,导致反渎部门错失办案良机;有的袒护渎职犯罪,用权力、利益、人情关系影响案件查办;有的甚至将查处渎职犯罪与发展经济对立起来,认为惩治渎职犯罪会影响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损害本部门的利益,不让查处,进而发展到阻挠办案。导致有的案件线索“不能受理”,只好放弃;有的案件在初查
7、过程中突接“圣旨”,“紧急刹车”、“草草收兵”;有的案件在初查过程中深入不得,只好 “忍痛流产”等,“受理不得,查处不得”成为反渎职侵犯检察工作深入发展的“拦路虎”问题。二、存在困境的原因1.人们对渎职侵权犯罪缺乏认知,不愿举报,不会举报,导致案件线索发现难。虽然渎职侵权犯罪和贪污贿赂一样都是职务犯罪,但是,由于渎职侵权案件大多是过失犯罪,钱没进腰包,“好心办坏事”,危害性不那么直观,因此,许多人对其性质认识不清,罪与非罪的界限不明。一些本已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渎职侵权行为,却被看成是一般的工作失误或工作方法不当。加上检察机关宣传的广度、深度不够,有影响的渎职侵权案件较少,一般干部、群众对检察
8、机关反渎职侵权职责、任务不甚了解,由此出现不知如何举报或不愿意举报,导致办案机关“无米下锅”。 2、案件查办有阻力,社会干扰多,初查工作难以深入。渎职、侵权犯罪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发生的违法行为,既与公务活动联系密切,又与社会不正之风、违纪行为交织在一起。上至领导,下至一般干部群众容易为“工作失误”和“处理不当”所惑。一有风吹草动,总会有人寻找各种理由极力为其说情开脱。而涉案人员又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位高权重,关系网严密,没有可靠确凿的证据,很难实现初查目的,工作难以深入。加上少数单位领导法制观念淡薄,缺乏主动移送线索的意识,或者出于各种自身或部门利益,怕一票否决,怕“拔出萝卜带出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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