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广东省产假规定 广东省2020产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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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1广东省产假规定 广东省2020产假广东省产假规定 广东省2021产假陕西省产假规定第四十六条 男二十五周岁以上、 女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 婚。二十四周岁以上的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职工实行晚婚的,在法定婚假的基础上增加婚假二十天;实行 晚育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十五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 十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十 天。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 98 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 15 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 15 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 1 个婴儿,增加产 假 15 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 4 个月流产的, 享受 1
2、5 天产假;怀孕满 4 个月流 产的,享受 42 天产假。 第九条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 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 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 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 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 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法律法规广东省科研生产联合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了发展科研生产联合,促进科技和经济的协调发展,加快企业的技术进步,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体制改革的若干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科研生产联
3、合主要指具有法人地位的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机构、设计机构、技术商品经营机构(以下简称科技机构)、大、中专、技工学校(以下简称院校)之间联合兴办科技企业以及它们的生产企业、企业集团等经济不行(以下简称生产企业)之间进行的、以技术向生产转移为纽带的横向经济联合。 第三条科研生产联合必须紧紧围绕生产企业、行业的技术进步、地区的资源开发、发展外向型经济和经济建设进行。通过科研生产联合,进行联营、合作、合股和技术成果转让,以开拓新的生产力,提高劳动生产率,提高社会经济效益。 第四条科技机构、院校同生产企业建立各种科研生产联合,应坚持“扬长避短、形式多样、自愿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不受地区、部门、行业、所
4、有制和隶属关系的限制。这种联合可以是单项联合和多项联合,也可以是科研、生产、经营的综合联合;还可以承租、承包或购买企业,成为科研先导型的企业或直接进入生产企业,实现科研生产一体化。 第五条科研生产联合组织的类型有法人型、合伙型、合同型。 法人型的科研生产联合组织是指科技机构、院校与生产企业之间联合组成新的经济实体,独立核算,独立承担经济责任和民事责任,取得法人资格的科研生产联合体,也称紧密型的科研生产联合组织。 合伙型的科研生产联合组织是指科技机构、院校与生产企业之间的联合,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由联合各方按出资比例或合同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或者合同约定
5、负连带责任的科研生产联合体,出称半紧密型的科研生产联合组织。 合同型的科研生产联合组织是指科技机构、院校与生产企业之间的联合,按合同的约定各自独立经营,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同约定,各自承担民事责任的科研生产联合体,也称松散型的科研生产联合组织。 第六条建立科研生产联合体要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建立法人型的科研生产联合体,要订立经各联合成员协商一致的联合体章程。这些合同、章程是联合体的基本准则,应明确规定联合各方的权利义务、业务范围、组织形式、人事任免制度、投资形式及数量、技术权益、财务管理、资产处理、利益分配、风险承担、加入和解除的手续等。 第七条建立法人型的科研生产联合体,需报双方上级主管部
6、门审查、经同级(或所在地市、县(区)科委批准,送同级经济协作办公室备案,并向所在地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建立合伙型和合同型的科研生产联合体,需报双方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科委及经济协作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各种科研生产联合体应向双方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科委及经济协作办公室报送各种有关统计报表。 第九条科研生产联合体中各方的合法权益,包括经济利益、专利权、科研成果所有权和其他知识产权等,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十条联合体各方都应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有关策。联合体当事人因履行合同或联合体章程发生争议或纠纷时,应及时协商解决,必要时可请同级或所
7、在地市、县科委和经济协作办公室等有关部门调解;协调或调解不成时,联合体中任何一方可依尘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属于法人型的科研生产联合体,应建立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基金。开发基金的来源,可以从该联合体实现的利润中税前提百分之二十,或从该联合体的产品销售额中提百分之一。开发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十二条各级专业银行应积极支持生产企业和科技机构、院校联合进行中间试验和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支持科研生产联合体的生产发展,给予优先贷款。有贷款的科研生产联合体,应在实现的利润中先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归还贷款。 对承担引进技术、设备消化、吸收、创新任务的科研生产
8、联合体,各级银行应择优扶植,给予优先贷款。 第十三条科研生产联合体可以实行股份制。允许有关部门和集体、个人对联合体进行参股或投资,并根据合同或联合体章程规定按股分红。 第十四条科研生产联合研究、开发的新产品,由市以上经委或科委会同同级税务部门核准确认后,两年内给予免征产品税(增值税)。减免的税款专项用于技术开发。 第十五条科研生产联合体实现的利润,实行先分后税的办法,即联合各方按合同或章程规定从联合体中取得的收入,由各方自行按章纳税。 第十六条参加科研生产联合体的科技机构、院校按本规定从科研生产的联合体中取得的收入,从获利之日起三年内免征所得税。科技机构、院校到老、少、山、边、穷地区,以技术或
9、转让成果形式进行联合生产(经营),从获利之日起五年内免征所得税。 第十七条参加科研生产联合体的各方凡以技术入股形式从联合体取得的收入,可提取百分之十五至二十作为对参加研制与开发有贡献的科技人员的奖励,不计入本单位的奖金总额。但个人所得应按国家税法规定纳税。 第十八条经本单位同意参加科研生产联合体工作的科技人员,其工作成绩记入本人技术考绩档案,其定职、晋级、技术职务聘任等与参加科研科学工作的科技人员同等看待。 第十九条参加科研生产联合体的独立的科技机构、院校仍享受原有的各种待遇和优惠策。 第二十条参加法人型科研和生产联合体工作的科技机构、院校的人员,其工资奖金标准可按事业单位或企业单位的标准执行
10、,由本人选择一种。 第二十一条外省和国务院各部门所属的科技机构、院校和我省生产企业之间建立的科研生产联合体,可按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各市、县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省科学技术委员会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 (完)4-14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为了适应劳动制度改革需要,保障企业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配套政策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法规,制订本规定。一、企业在以下法定节日,应依法安排职工休假:(一)元旦放假天;(二)春节放假天;(三)国际劳动节放假天;(四)国庆节放假天。其他节日假期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二、
11、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职工,可享受带薪年休假。休假时间按本企业工龄计算:工作满一年未满五年者天;满五年未满十年者天;满十年未满二十年者天;满二十年以上者天。三、职工本人结婚,可享受婚假天,晚婚者(男年满周岁、女年满周岁)增加天。职工结婚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途中交通费由职工自理。四、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给予天以内的丧假。职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经单位领导批准,可给予天以内丧假。需要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途中交通费由职工自理。五、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职工,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内回家居住一个白天和
12、一个晚上的,应在年休假期间安排探亲。其中,国有单位职工探亲时,年休假天数不足于原规定的探亲假天数部分可给予补齐。旅途车船费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六、女职工生育,产假天,其中产前休假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天。实行晚育者(周岁后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天。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者增加产假天,产假期间给予男方看护假天。七、职工享受节日休假、年休假、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看护假期间,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其中,参加了生育保险的企业,女职工产假工资,可按当地生育保险规定的标准发给。八、按国家规定可出国、出境探亲的职工,其探亲假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13、九、年休假、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看护假的假期原则上应一次性连续安排,假期内遇公休假日的,均不另加假期天数。十、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补助费的标准:个月工资(月工资按当地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计,下同); 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标准:个月工资;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在职职工个月工资;离退休人员个月。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死亡,由当地社会保险机构按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发放待遇;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除有规定纳入社会保险支付的地方外,由企业按上述标准发给死亡抚恤待遇。十一、职工供
14、养直系亲属死亡,由企业发给丧葬补助费,标准一个半月工资。十二、本规定适用于广东省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及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十三、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今后国家有新规定,按国家的新规定执行山东省病假工资规定(1)2014新劳动法病假工资规定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2、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
15、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3、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4、劳动法第四十八条中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不包
16、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5、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
17、的意见 第五十九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医疗期限届满,可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1、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
1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2、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八条规定,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
19、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3、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六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
20、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劳部发1994481号第六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山东省劳动厅转发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的通知鲁劳发199567号 三、职工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
21、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按照劳动部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规定由企业发给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四、过去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一九九五年三月九日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正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劳动者依法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工资支付及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章 工资支付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工资支付制度。工资支付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四)患病、假期等特殊
22、情况下的工资计算标准和支付方式; 第二十六条 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的,企业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第二十八条 劳动者被判处管制、拘役适用缓刑、有期徒刑适用缓刑,或者被假释、监外执行、取保候审期间,企业未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其工资。第三十三条 企业与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性支付劳
23、动者应得的工资。 第三十四条 企业破产、终止或者解散的,经依法清算后的财产应当优先用于清偿所欠劳动者工资和社会保险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五条 企业合并或者分立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应当在合并或者分立的同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应得的工资。第四十三条 企业与劳动者因工资支付发生纠纷或者争议的,企业应当负举证责任。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工资: 是指企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加班等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克扣工资,是指除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外,企业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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