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鼎湖区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公共(共6页).doc
《肇庆鼎湖区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公共(共6页).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肇庆鼎湖区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公共(共6页).doc(6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肇庆市鼎湖区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促进鼎湖区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提升城市公共服务水平,创造宜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优质标准发展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332号)等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指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是指鼎湖区政府有关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肇庆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规定,明确要求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配套建设的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
2、育、市政公用、社区服务、商业服务等设施。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在鼎湖区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应按本规定建设和移交开发项目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第四条市城乡规划局鼎湖分局、市国土资源局鼎湖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和其他相关部门根据本规定和职能分工,监督管理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移交和使用。鼎湖区人民政府按照本规定组织实施不具备单独配建条件的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建设,组织相关部门做好配套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的接收和投入使用工作。第五条市城乡规划局鼎湖分局核定开发项目规划条件时,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明确规定配套设施的种类、规模等设置
3、要求,在审查总平面方案时核定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位置。开发项目规划条件规定的配套设施的种类、规模等设置要求应当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第六条开发企业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规定的种类、规模等设置标准和核定位置进行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未经市城乡规划局鼎湖分局批准,不得修改配套设施项目、规模或改变配套设施的位置。第七条鼎湖区凡新出让的房地产开发用地(包括改变用途为房地产开发土地和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收回重新出让用于房地产开发的土地,以及企业转制或资产拍卖等方式转让和农民集体自用地转作房地产开发的土地),市国土资源局鼎湖分局应根据本规定和市城乡规划局鼎湖分局的宗地规划条件,在土地招拍挂出让方案和国有
4、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土地使用权竞得者应承担配套建设公共服务设施义务。前款房地产开发用地是指以商业出售为目的的用作住宅建筑的建设用地。已出让土地经批准增加容积率、改变用途(改为住宅)等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内容、宗地规划条件的,根据变更后的要素,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补交土地出让金,并按本规定承担相应配建公共服务设施义务。第八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与开发项目主体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交付使用以及配套设施开发时序等内容。开发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全部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第九条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建设的医疗卫生、文化体育、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肇庆 鼎湖 房地产开发 项目 配套 公共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