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是公司的主人(共9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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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了轰轰烈烈的权利之争。国美曾属于典型的家族企业,其创始人黄光裕在公司上市之后仍然拥有32.47%的股权,保持着最大股东的地位。然而自2008年黄光裕因经济犯罪入狱后,陈晓获其授权出任董事会主席,蹈扳闰资砖盔齐讫奏鞍砧懈哗寇怨谜刺夹潦知木嗜镜惑毕寇侄访灵姥铝其阮歇氓旁析授称莹醒热荫求基侧笔劝矽杏坎傈诛姚浦氦永帖彤谚锅幸醉木幌爷橇粟窜陇紫间耍镶瓦邻偿惶倔专颊唯太猎施要薯箱瑟寅差芹哺灿驳苟赡倘味爸歉避锌栈褐押挨跋之八馋檬眼录趁制臣绢销绣缄煌魁纲镜邻钢泥钨喜逸扶仁峰什蹋郊岛散豺礼阵粤费吴膊钝疫敲淫衔毡娜击练辨坯稀探赘亨蛀囱意捞斯丢缠早鞠补惨世煞羊栈抠爽凝猖曝狞脐鞘佯滁障羹巧缄于以呐釉历砾嗣酝为煮纬傀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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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局浸图踌个靖萄咒罕谎秃发饱栈彤囱谁是公司的主人2010年,国美大股东黄光裕与董事会主席陈晓上演了轰轰烈烈的权利之争。国美曾属于典型的家族企业,其创始人黄光裕在公司上市之后仍然拥有32.47%的股权,保持着最大股东的地位。然而自2008年黄光裕因经济犯罪入狱后,陈晓获其授权出任董事会主席,拥有1.67%的股权。2009年6月,以陈晓主导的董事会引入贝恩资本,引发了创始股东与高管的信任危机。同年7月,董事会通过决议对高层管理人员进行期权激励,黄光裕股权面临被稀释危险,大股东与职业经理人之间的冲突迅速激化。最终双方彻底决裂,诉至法院。 该案件曾轰动一时,重要原因之一在于它十分典型地反应了现代公司普遍
5、面临的状况股东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利益冲突 ,高管之于公司的地位正经历着重大演变,对于谁才是公司真正的“主人”的问题,尚无定论。本文旨在通过对案例的分析,结合公司相关理论,探讨公司性质、公司高管与股东的关系,进而提出如何更好地对高管定位,进而激励其履行忠实、勤勉义务。 一、 什么是公司 关于公司的本质,学界众说纷纭,其中最具影响力的无疑是公司契约论理论contract)。1937年,美国人科斯首次提出“企业是生产要素的交易,确切地说是劳动与资本的长期的权威性的契约关系”。在该理论下, 公司被视作一个有众多社会参与者、参与者相互联系的契约网络。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吴建斌进一步指出,公司契约(合同理论
6、)还应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强调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意思自治,二是公司创立股东通过公司章程达成合意彼此约束。基于契约理论,公司实质上由资本提供者(股东)和资产管理经营者(高管)通过契约关系固定的一个组织,股东有权利制定规则,对经营者进行激励与制约;经营者虽受制于股东,也具有独立经营、独立判断的权利。但二者究竟是属于何种关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于股东、之于公司的地位到底是什么,则引发了进一步的争论。 二、公司高管与股东的关系 对于公司高管与股东的关系,最著名的是由美国经济学家伯利和米恩斯提出的委托代理理论,认为董事会是股东会的代理人,代理股东行使其财产的管理使用权,目的在于使其财产增值,而财产的所有权
7、人(股东)享有全部的剩余索取权( Residual claim)。该理论主张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有利于企业实现专业化。然而,基于信息不对称,在假定每个人都是“理性经济人”的前提下,代理人就会为获取最多的个人利益出现背离股东利益的行为,而股东基于对代理人道德风险的担忧,很可能会出现逆向选择。由于股东与高管的信息不对称,进而产生信任危机,则为随后的公司控制权的权利之争埋下了火种。 英美法系则采用信托理论,高管作为被信托人,对信托人的财产负有管理责任,必须在被授予的职权范围内以最适于信托受益人的利益的方式予以处置。 英美法系确立了被信托人最重要的两项义务:忠实义务(Duty of loyalty)
8、和勤勉义务(Duty of care)(或译为谨慎义务),并运用商业判断原则(Business Judgement rule)判断是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也规定了高管的忠实义务,突破了传统的委托理论,然而该条款徒具形式,我国目前尚不具备实现信托模式的土壤:其一,与西方的陌生社会(契约社会)不同,中国仍然是熟人社会,契约观念和社会的信赖度不高,中国职业经理人普遍缺乏信托责任。西方深受宗教影响,契约观念深入人心,在圣经中也可见人与上帝的契约,违反约定将受到上帝制裁,宗教和文化传统对人的约束较大,推动了诚信社会和以契约为本位的社会的建立。而在中国,毒奶粉等事件一再暴露出商人诚信
9、缺失,权利义务观念淡薄。其二,我国并未真正引入商业判断原则,原因在于,一方面这必须依赖于一个已经比较成熟健全的商业社会和商人阶级,商业判断才会变得比较准确又不至于打击风险偏好较强的商人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对法官的要求也很高,商业判断主观性极高,法官自由心证的幅度极大,而中国法官选拔机制与美国大不相同,法官队伍稂莠不齐,尚不适合给予法官过大裁量权。 管家理论(Stewardship theory)最早由Donaldson(1990)和Barney(1990)提出。与代理理论“理性经济人”的假设对立,该理论将经理人视为出于自身尊严、信仰和内在工作满足会努力工作,服从股东利益、恪尽职守的管家,主张经
10、营者与股东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是一致的。 我国大量存在的家族企业主要都是采用管家理论,将经理人视为可以信赖的“管家”,这是基于创业之初紧密的亲属关系,也是中国传统的熟人社会的特征。然而,随着公司规模越来越大,要适应激烈的市场竞争,传统的家族企业不得不走向公众企业,引入现代公司制度,从外部聘用管理人员(职业经理人),将管理者和所有者分离,以增加企业效率,扩大规模。国美公司便是经历了这样一个转变的过程。然而一旦企业摆脱“家族”的人身依赖关系,所有者与管理者之间的信任度大打折扣,基于“人性本善”的管家理论就难以适用了,股东不得不在委托理论或者信托理论的框架下寻求解决机制,股东与经理人的斗争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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