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拌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共8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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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务府办发2011 号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务川自治县预拌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务川自治县预拌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一一年十二月二日务川自治县预拌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减少城市污染,提高建设工程工效,改善市容市貌,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贵州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商改发200334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
2、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拌商品混凝土,是指按工程施工标准和要求,将水泥加入其他建筑辅料,经集中拌制后,以商品的形式供给建设工程使用的混凝土。 第三条 凡在本县范围内从事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经营、运输和使用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预拌商品混凝土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发展预拌商品混凝土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预拌商品混凝土在全县的推广和应用。(二)编制预拌商品混凝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并根据城镇发展规模和市场需要,合理配置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三)推广应用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四)
3、负责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使用的日常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 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县质监、经贸、环保、交通运输、国土资源、水利、公安、安监、发改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商品混凝土的生产、供应、运输和使用等相关监管工作。第二章 使用和供应管理第五条 凡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下列建设工程,应当全部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一)大中型交通、能源、水利、市政等建设工程;(二)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三)工业园区内的建设工程;(四)一次性浇筑混凝土超过30立方米的建设工程;(五)新建、改建、扩建建筑总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以及使用混凝土总量1
4、50立方米的建设工程。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发展需要,调整扩充应当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的范围。第六条 按本办法规定应当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办理现场搅拌核准通知书后,可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一)因不可抗力因素无法满足使用单位需要的;(二)因建设工程的特殊设计需要,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无法生产的;(三)因道路交通原因,运送商品混凝土的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四)其他原因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才能满足工程技术要求的。第七条 现场搅拌混凝土应当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管理的规定。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事由进行调查核实后,再
5、作出准予现场搅拌混凝土行政许可决定。第八条 按规定应当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工程,设计、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在拟订计划任务书、设计、编制概算、上报计划、确定投资、编制预算(标底、标函)时,应以预拌商品混凝土的价格为依据。在办理工程招投标手续时,标书中必须明确要求建设工程严格按规定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否则,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对其工程招投标情况进行备案。第九条 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工程,供需双方应签订预拌商品混凝土供需合同。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凭预拌商品混凝土供需合同等资料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并依据预拌商品混凝土供货单核验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已签订的合同变更或解除,供需双方应
6、签订书面协议,并在协议签订后7日内到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供需双方应遵守有关价格规定,按价格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和各项取费标准计算销售价,严禁暴利、非法压价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第十一条 对于应急工程所需的预拌商品混凝土,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服从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保障供应。第十二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将建设工程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情况纳入监理内容。第三章 企业准入管理第十三条 凡在本县许可从事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的企业,应当先到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营业执照,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并取得相应资质后,方可从事预拌商品混凝土的生产经营活动。 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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