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薪酬管理办法(共13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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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 国有企业薪酬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薪酬管理办法是什么呢?一起来看看吧! 国有企业薪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规范市属国有企业的薪酬管理,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企业,是指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国有控股企业及由其出资的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薪酬,是指企业直接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全部报酬。 第四条 企业的薪酬管理,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的原则。 出资人依法管理企业薪酬
2、总额及企业领导人员、企业兼职人员的薪酬,企业内部薪酬分配由企业依法自主决定。 (二)坚持薪酬与效益挂钩的原则。 经济效益增长,薪酬总额增加;经济效益下降,薪酬总额减少。 (三)坚持“两个低于”的原则。 薪酬总额的增长低于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员工平均薪酬的增长低于企业劳动生产率的增长。 合理控制人工成本,提高企业竞争力。 (四)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政策及不可比因素产生的效益,不得作为增加薪酬的依据。 企业领导人员与企业其他员工的薪酬差距,应当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 第二章 薪酬总额的确定 第五条 企业薪酬总额由薪酬总额基数和新增效益薪酬两部分组成。 第六条 企业实行本办法第一年的薪酬
3、总额基数以上年实际发放总额为基础,参照以下因素确定: (一)全市同等劳动力价格水平; (二)企业近三年经营情况及年度实际发放薪酬总额情况; (三)企业近三年平均劳动生产率及人均实际薪酬水平; (四)人员增减变动情况。 企业实行本办法第二年后的薪酬总额基数以上年实际发放的总额为基础,参照全市同等劳动力价格水平、人员增减变动等因素确定。 第七条 企业新增效益薪酬按薪酬总额基数的一定比例确定,与企业净利润额挂钩。 新增效益薪酬=薪酬总额基数(净利润额增长幅度薪酬浮动系数) 非充分竞争性企业及主要承担政策性业务的企业,挂钩指标另行确定。 第八条 薪酬浮动系数根楼堂馆所建设据企业现有薪酬水平、劳动生产率
4、、人均工资利税率、同行业人均薪酬水平、企业规模和行业特点等情况确定,一般控制在0.7以内。 第九条 净利润额增长幅度较大的企业,新增效益薪酬不得高于净利润增加额的50%,人均薪酬水平不得超过市劳动保障部门当年公布的同行业工资指导价位高位数水平。 净利润额出现负增长的企业,新增效益薪酬按经济效益下降的幅度以负值确定,薪酬总额下降幅度不低于企业前三年平均薪酬总额的20%,员工个人薪酬不得低于市政府规定的当年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条 企业净利润额以中介机构审计确认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的净利润额为基础,剔除不可比和不合理因素后确定。 第十一条 企业和员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金
5、。 应当由员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由企业从其薪酬中代扣代缴;应当由企业负担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由企业支付。 企业和员工参加补充养老保险,应当经国有产权持有单位逐级审核后,报市国资委批准。 第十二条 企业员工薪酬为税前收入。 员工应当交纳的个人所得税,由企业从其薪酬中代扣代缴 第三章 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确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领导人员是指企业的下列人员: (一)国有独资企业(尚未按公司法改建的国有企业)的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党组织专职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 (二)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非职工代表董事,监事会主席、副主席、非职工代表监事,
6、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党组织专职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 (三)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副主席、非职工代表监事,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党组织专职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 第十四条 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由基本年薪与绩效年薪两部分组成。 基本年薪根据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资产规模、主营业务收入、职工人数及个人岗位等因素确定;绩效年薪与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在基本年薪的0-2倍之间确定。 企业领导人员薪酬的具体确定,按照*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府20*140号)、*市属国有企业增量资产奖励股权暂行办法(*府
7、20*43号)执行。 第十五条 情况特殊、暂时无法开展经营业绩考核的企业,不得擅自提高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 确需提高的,应当经国有产权持有单位逐级审核后,报市国资委批准。 第十六条 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情况,应按厂务公开有关规定向职工(代表)大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规范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行为,增加职务消费透明度,推进职务消费货币化改革。 企业领导人员的职务消费货币化改革方案应按厂务公开有关规定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逐级报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和市国资委审核;年度职务消费情况应按厂务公开有关规定向职工(代表)大会通报,并报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和市国资委备案。 第四章
8、兼职人员的薪酬确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兼职人员,是指受持有国有产权的派出单位的委派(下称派出单位),在其子企业中兼职的人员。 经批准在子企业中任职、并已转移了劳动关系的人员,不属于兼职人员。 第十九条 派出单位应当严格控制人员在子企业兼职,对确需在子企业兼职的,应当按照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市国资党通20044号)的规定,报经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单位批准。 第二十条 兼职人员应当在派出单位领取薪酬,按照兼职企业薪酬管理制度规定,将在兼职企业获得的薪酬作为管理费全额上缴派出单位。 第二十一条 派出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同等职位人员的薪酬水平、兼职人员所兼职位及其职责履行情况
9、等因素,从上缴的管理费中提取10%-50%补贴兼职人员。 兼职人员在兼职企业没有取得管理费收入的,派出单位可以视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兼职人员的具体补贴标准,由派出单位提出意见(如派出单位有上一级国有产权持有单位的,须逐级审核),报市国资委审批。 兼职人员的总薪酬,应控制在派出单位同等职位人员的2倍以内。 第五章 薪酬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企业薪酬实行总额控制,预算管理,年终决算,多退少补。 第二十三条 每年年初,企业应当在深入分析预测全年经营情况的基础上,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拟订当年的薪酬预算草案。 企业领导人员薪酬预算及兼职人员薪酬预算,应当在薪酬预算草案中明细列示。 第二十四条 企业的年度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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