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工程项目施工(监理、分包)合同备案指南(共9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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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株洲市工程项目施工(监理、分包)合同备案指南一、受理范围在本市区域内市直管各类新建、 改建、 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 、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仿古建筑及园林景观工程和房屋拆除工程。二、办理条件房屋建筑工程发包方与承包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条款,已经草签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三、办理程序第一步:在株洲造价网()下载合同备案表格,如实填写或打印,并按要求备齐各项附件材料;第二步:到株洲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提交备案表及其附件材料:A:如提交材料符合备案条件,则办理备案相关手续;B:如提交材料不符合备案条件,告之并返回提交单位,要求补正
2、后重新提交备案;第三步:登录湖南省建筑工程监管信息平台录入工程项目信息。四、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内。五、办理地点株洲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六、提交材料(一)、施工合同备案:1、中标通知书(复印件,验原件);2、施工合同备案表(一式五份);3、施工合同文本(五份原件,加盖备案章后再返回四份);4、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核实表(一式三份);5、按投标文件提供施工项目部人员组成名单,及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配备人员的岗位资格证书(复印件,验原件)6、市外建筑业企业须提供入株施工登记证(复印件,核验原件);7、项目的立项批文(复印件,验原件);8、工程量清单报价单或投标报价预算书(复印件);9、本项
3、目招标、投标文件原件(仅参考,不留存)。(二)、监理合同备案1、中标通知书(复印件,验原件);2、监理合同备案表(一式五份);3、监理合同文本(五份原件,加盖备案章后再返回五份); 4、监理单位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复印件,验原件);5、按投标文件提供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组成名单(原件),并提供总监及专业监理人员证件(复印件,验原件);6、本项目招标、投标文件原件(仅参考,不留存)。(三)、分包合同备案1、分包合同备案表(五份);2、分包单位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复印件,验原件);3、分包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验原件)4、分包单位项目部组成人员执业或上岗证件(复印件,核验原件)5、分包合同
4、草签文本(五份原件,加盖备案章后再返回四份);以上材料提供复印件的,须加盖提供人公章。七、办理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91号)(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21号)(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15号)(四)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79号);(五)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93号)(六)湖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湖南省人大常委会第 77号公告)(七)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号)(八)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第89号令)(九)湖南省建设工程
5、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湖南省建设厅湘建办2005261号)(十)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湘建价2006330号)(十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24号)(十二)湖南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湘建价2006451号)关于调整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通知(湘建价200740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管理的通知(湘建建2010111号)(十三)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四厅局关于建立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的通知(湘劳社政字200436号)(十四)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
6、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湘建建2010109号)八、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四)款及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四条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必须领取施工许可证。施工合同备案是办理施工许可的前置条件,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九、重要提示(一)施工合同应当具备的主要内容和施工合同中不得出现的内容,请依照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签订,合同中禁用的条款如下:1、优质工程奖、罚不对等。禁用工程质量达到省优、市优、芙蓉奖、鲁班奖不奖不罚,达不到省
7、优、市优、芙蓉奖、鲁班奖等奖励对承包人进行罚款处理条款。(省建设厅湘建办2005261号)2、规费(不可竞争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低于标准不按规定支付的,禁用设置低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规费(不可竞争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标准,或设立暂缓条款。(省建设厅湘建办2005261号、湘建价2007403号、湘建建2010111号)3、工资标准低于现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最低标准。4、政府性投资工程施工合同设置带资、垫资条款。禁止政府性投资工程施工合同设置带资、垫资条款,或建设单位一时资金不能到位,承包人负责筹措资金条款。(省建设厅湘建办(2005)261号)5、要求承包人在发包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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