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共17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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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江西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赣财教201384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关于科技经费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为规范和加强我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本省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以下简称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是指由省财政安排、省科技厅归口管理的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范围包括重大科技专项、科技协同创新计划、科技支撑计划、基础及应用基础研究计划、软科学计划、科技合作计划、科技创新团队及人才培养计划、科技条件平台建设计划、科技成果转化计划等各类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第三
2、条 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使用要紧密围绕省委、省政府的重大战略决策和部署,深入实施科技创新“六个一”工程,大力推进科技协同创新,努力提升我省科技创新的能力和水平。第四条 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与使用的原则:(一)依法管理,公开透明。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做到“阳光操作”。(二)权责明确,规范运行。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各方权责明确、各负其责,实行决策、实施、监督相互独立、相互制约的管理机制。(三)集中资金,突出重点。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使用要聚焦重点,集成有限资金,向重大科技工程、重大产业、重大项目、重大平台、优势创新团队倾斜。(四)提高强度,合理配置。科技计划项
3、目经费安排要提高资金的支持强度,按照科技计划的类别确定合适的项目资助额度。(五)科学安排,统一管理。要严格按照科技计划项目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杜绝随意性。(六)加强监管,追踪问效。要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及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各方协作配合、齐抓共管,加强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监管和预算绩效管理,树立“大监管”理念,建立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第五条 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主要用于支持我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等的自主创新研究。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六条 省财政厅和省科技厅的主要职责是:(一)省财政厅。1、会同省科技厅审定并下达科技计划项目
4、经费预算;2、审批年度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3、按规定拨付科技计划项目经费;4、按规定开展对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预算评审、监督检查、财务验收和绩效评价等工作。(二)省科技厅。1、会同省财政厅确定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支持方向;2、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申报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进行审核、评估;3、会同省财政厅对科技计划项目经费进行监督检查、财务验收和绩效评价工作;4、编制年度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预算和决算。第七条 项目组织单位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实施管理,加强对项目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是:1、编制申报项目绩效目标、经费预算和决算;2、按任务书约定执行项目经
5、费预算;3、负责项目的经费核算;4、及时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报告项目预算执行中的问题;5、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对预算执行的检查、和绩效评价,按要求提供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有关财务资料。第三章 经费支出范围第九条 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支出范围包括项目经费和前期调研费。第十条 项目经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直接费用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等。间接费用是指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使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并实行总
6、额控制。 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的具体内容与开支要求详见附件。第十一条 前期调研费是指省科技厅为组织项目、开展项目论证、预算评估、招投标、跟踪检查、财务验收及绩效考评等科技活动基础性工作发生的费用,由省财政厅核定,省科技厅负责具体管理。第四章 经费预算的编制与审批第十二条 为加快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的执行,省科技厅应当按照部门预算管理和绩效评价的规定,及时组织项目经费的评估评审等相关工作,并按照部门预算编报的时间要求按时将预算安排建议报送省财政厅核批。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单位在申请立项、编制项目申报材料的同时,应当同时编制项目预算申报书。第十四条 项目预算编制的要求:(一)预算编制应当根据项目任务的
7、合理需要,严格遵守政策相符、目标相关、经济合理的原则。(二)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项目经费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收入预算除申请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外,有自筹经费来源的,应当提供出资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支出预算应当按照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经费来源编列。支出预算应当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进行详细说明。(三)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要同时编制列示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经费预算等。(四)实施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项目要按照实施进度编制年度预算。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将预算申报书随同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书报送省科技厅。对100万元以上项目,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或委托中
8、介机构在立项论证时一并进行预算的评估评审;对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相关部门在立项论证时进行预算的评估评审。项目预算评估评审中,有关中介机构和咨询专家应当科学合理地提出预算审核建议,不得简单化地按比例核减项目直接费用预算。建立健全项目经费预算评估评审的沟通反馈机制。第十六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根据预算评估评审意见进行审核,确定项目经费预算。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下达的项目预算执行,一般不予调整,由于项目研究目标、研究内容调整、以及不可抗力造成意外损失等原因,对项目经费预算造成较大影响,确有必要调整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核批。(一)项目预算总额调整,应当按程序报省科技厅审核、省财政
9、厅批准。(二)项目总预算不变,项目合作单位之间以及增加或减少项目合作单位的预算调整,应当由项目专家组民主决策,并由项目负责人协助项目承担单位提出预算调整申请,报省科技厅核批。(三)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预算如需调整,项目组和项目负责人根据实施过程中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由项目承担单位审批,省科技厅或相关主管部门在中期财务检查或财务验收时予以确认。设备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如需调减可按上述程序调剂用于项目其他方面支出。间接费用不得调整。第五章 经费预算
10、的执行与决算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应及时审核并下达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第十九条 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条 实施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项目经费可根据总预算按年度安排预算。首批经费拨付后,根据检查(或评估)结果和配套资金到位情况,确定后续经费的预算安排。对未按项目任务书执行的项目将终止拨款,并通过追减预算等方式,收回部分或全部已拨资金。第二十一条 项目经费管理实行项目承担单位法人管理责任制,明确项目经费支出的审批权限和流程。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并按照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的约定使用经费,不得拆借和随意改变用途,严禁使用项目经费支付各种
11、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工资(无工资性收入的除外)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按预算核拨项目合作单位经费,并加强对外拨经费的监督管理。承担单位和合作单位不得层层转拨、变相转拨经费。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财务控制制度,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监督和管理,对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及其自筹经费分别进行单独核算,做到专款专用。第二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招投标、资产管理等有关规定。行政事业单位使用项目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一般由单位进行使用和管理,政府有权进行调配。企业使用项目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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