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受益人使用可转让信用证存在的风险及其防范(共4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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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第二受益人使用可转让信用证存在的风险及其防范周英芬 刘美霞 上海建桥学院闫淑敏上海迈可进出口公司根据UCP600 第38 条b 款,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credit)是指转让行应受益人(第一受益人)要求转为全部或部分由另一受益人(第二受益人)兑用的信用证。转让行是指办理信用证转让的指定银行,或当信用证规定可在任一银行兑用时,指开证行特别如此授权并实际办理转让的银行。开证行也可担任转让行。唯有信用证中特别注明“可转让(transferable)”这个词才构成可转让信用证,其他英文词没有这个意思。例如,信用证中规定:This credit is tra
2、nsferable by 。那么,这个信用证就是可转让信用证。一、 使用可转让信用证容易出风险在使用可转让信用证时,第一受益人将全部或部分使用信用证的权利转让给第二受益人,由第二受益人按照转让的信用证(transferred credit)条款交货,提交规定的单据给转让行。UCP600第38 条k 款规定第二受益人或代表第二受益人的交单必须交给转让行。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可转让信用证常用于下列情况:第一种情况:第一受益人是中间商,为了赚取差价,又可切断实际供货人和实际购买人的联系,通过使用可转让信用证就可以保护其商业秘密。第二种情况:当实际供货商没有出口资格,须使用他人名义出口时,可采用可转让信
3、用证。第三种情况:在总公司统一对外成交,而由分(子)公司交货时,也可以开立可转让信用证。总公司作为第一受益人,分(子)公司作为第二受益人,可以全部信用证金额的转让,也可以部分转让。上述第二种情况下,第二受益人知道原证开证申请人,不存在第一受益人隐瞒开证申请人信息的问题。第三种情况下,第一受益人和第二受益人系总公司与分(支)公司关系,本是一家,知晓与不知晓开证申请人信息对于第二受益人没有影响。只有在第一种情况下,当第一受益人是买卖中间商时,作为可转让信用证的第二受益人容易遭受风险。例如,得累斯顿银行上海分行曾作为转让行应黑豹电子音响(上海)有限公司(第一受益人)申请转开由德国柏林DG 银行开出的
4、信用证给深圳中电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受益人)。原证开证申请人是LOGICOM 德国有限公司。在原证中规定所需单证:“梅特罗杜塞尔多夫发给受益人的信函,由梅特罗杜塞尔多夫盖印签字,样本经由美国敦豪快递邮件公司递送,信函必须严格按照样本出具,此单证直接向开证银行提示。”然而,得累斯顿银行上海分行开出的转让信用证条款中擅自删除了梅特罗杜塞尔多夫函,并在转让信用证“附加条款”中表示得累斯顿银行上海分行只有在到期日收到开证行付来的资金后才会向受益人付款。之后,原证开证行DG 银行因深圳中电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交单中未提示梅特罗杜塞尔多夫函而拒付。二、 在使用可转让信用证时第二受益人面临的风险分析 (一)收
5、款风险相符交单(complying presentation)是开证行承付(honour)的前提。但是在可转让信用证下,谁承付第二受益人往往需要根据转让的信用证条款来定。转让行通常加列“先收后支”条款,它被看成是一个不定时、不定额的“软条款”,因为开证行什么时候付款、付多少,第二受益人并不知道,因而在收款中处于被动地位。 例如,转让的信用证中常规定:Payment under this transferred credit will be effected by transferring bank upon payment by the original documentary credit
6、issuing bank(. 本转证俟收到原跟单信用证开证行付款后才支付。) 如前文案例中得累斯顿银行上海分行作为转让行在转让信用证的“附加条款”中表示只有在到期日收到开证行付来的资金后才会向受益人付款。因此,在货物出口后,即使第二受益人提交了符合转证要求的单据,但是还需等转让行收到原证的付款后才承付,一旦原证开证行或付款行拒付,第二受益人就面临收汇风险。(二)不相符交单的风险开证行或付款行对不相符交单有拒付的权力,在可转让信用证下,不相符交单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种可能情况:1. 第二受益人自身的责任造成。第二受益人没有认真履行转让的信用证,或信用证存在无法履行的条款,致使其交单与转让的信用证不相
7、符。这种可能性造成的不相符交单属于第二受益人自身的原因造成。2. 第一受益人的责任造成。在可转让信用证下,第一受益人需要用自己的发票和汇票替换第二受益人的发票和汇票以便履行原证。假如替换的单据中存在不符点,会遭到开证行或付款行拒付。这种情况造成的不符原因可能是第一受益人的疏忽,也可能是第一受益人与开证申请人串通故意换不符单据。此外,有时第一受益人保留拒绝转让行将原可转让信用证的修改内容通知给第二受益人的权利,如果原证被开证行修改,而第二受益人未根据变化后或修改后的信用证条款制作单据,一般不能做到与开证行的要求相符,存在收汇风险。这些风险都是由第一受益人造成的。3.转让行的责任。转让行在转开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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