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木化工营销渠道管理办法(共11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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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陕西神木化学工业有限公司管理架构规划和组织管理体系咨询项目营销渠道管理办法新华信管理顾问公司制作2003年9月目录陕西神木化学工业有限公司营销渠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本制度规定陕西神木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木化工)营销渠道结构、代理商权利与义务、市场运作及业务处理等相关事项,旨在使神木化工与代理商之间保持良好关系,促进共同发展。第二条 代理商经神木化工授权并自销售代理协议生效之日起,应依照协议的规定和神木化工营销部门的指示,在独立营业计划与独立核算制度的原则下,负责辖区域内的订货契约、企划、促销、客户开发与维护、技术服务等相关业务运作及业务处理。第二章神木
2、化工渠道规划第三条 神木化工在进行营销渠道规划时应确保对市场的主动权和控制权。第四条 神木化工将全国市场划分为华东市场、华北市场、华中市场、华南市场、西南市场、西北市场和东北市场七个区域市场。第五条 区域市场划分原则主要有:(一) 区域内的甲醇年消费量不低于 吨;(二) 不同区域之间应有明显的分界,避免跨区销售行为的出现。第六条 神木化工采取混合渠道模式,对部分大型客户进行直销,由对营销部门的销售代表或当地分公司/办事处的销售代表直接提供服务,而对大量的中小型客户则采取代理分销模式,由当地的代理商提供服务。第七条 原则上在每个区域设立一家区域独家代理,负责该区域内的业务运作。第八条 根据区域市
3、场的特点以及区域独家代理的销售能力,可以考虑在区域独家代理的市场范围内设立二级代理商,二级代理商在业务上接受区域独家代理的指导,协助区域独家代理进行市场开拓和客户维护等工作。第九条 地区总代理无权发展二级代理商。如果因业务原因确实需要发展二级代理,地区总代理可向神木化工建议和推荐,并提供候选名单,供神木化工决策。第十条 针对代理商不能开发的特定客户,可以考虑设立特约代理商,特约代理商只为该特定客户服务,不得侵犯区域代理和二级代理的利益。但如果该区域内没有合适的区域独家代理或二级代理,特约代理将优先取得该地区的代理权。第十一条 在暂时没有合适代理商人选的地区,可由神木公司营销部门在当地选择设立经
4、销商。第十二条 经销商与代理商的区别:(一) 本办法中所称经销商指直接向神木化工出资购买产品并在指定市场范围内进行销售的经济实体,与神木化工为松散型合作关系(买卖关系),可以根据市场行情选择甲醇厂商;(二) 本办法中所称代理商不直接向神木化工出资购买产品,而是在神木化工的指导下进行市场开拓和客户开发维护工作,与神木化工为紧密型合作关系(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不能代理其他甲醇厂商的产品。(三) 经销商必须拥有自己的甲醇储存设备(储罐),神木化工可以独资出资或与代理商共同出资建设甲醇储存设备。第十三条 经销商经考察合格,并愿意接受本管理办法所规定的相关事宜,可以优先取得该地区的代理权。神木化工营销部
5、华东地区代理商华南地区代理商华中地区代理商东北地区代理商二级代理商二级代理商华东地区中小客户华南地区中小客户华中地区中小客户东北地区中小客户二级代理商二级代理商大客户群特约代理商特定客户地区经销商特定地区第十四条 神木化工营销渠道结构如下图所示:第十五条 根据代理商所处层次(区域独家代理、二级代理)和销售能力可划分不同的级别,并按照不同比例从销售价格中提取销售佣金(注:图中数字仅为示意数字):代理层次销售能力代理级别销售佣金提取比例区域独家代理3万吨/年以上六星级按13%提取销售佣金,超额部分按14%提取销售佣金23万吨/年五星级按12%提取销售佣金,超额部分按13%提取销售佣金12万吨/年四
6、星级按11%提取销售佣金,超额部分按12%提取销售佣金二级代理0.81万吨/年三星级按8%提取销售佣金,超额部分按9%提取销售佣金0.60.8万吨/年二星级按7%提取销售佣金,超额部分按8%提取销售佣金0.6万吨/年以下一星级按6%提取销售佣金,超额部分按7%提取销售佣金特约代理根据双方协议比例提取销售佣金第十六条 经销商按照神木化工随时发布的出厂价订货,不提取销售佣金。第十七条 神木化工充分尊重代理商在销售代理合同书指定的区域内的代理销售权,但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神木化工保留在该区域内的直销权:(一) 年终汇总结算时,代理商未能完成规定的销售责任总额的;(二) 神木化工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试
7、用时;(三) 代理商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亏损时;(四) 国家政策变化等不可抗力发生时;(五) 遇有重要客户投诉,经确认不属产品质量问题的;(六) 其他严重损害公司形象与产品形象的行为发生时。第三章代理商资格确定第十八条 神木化工代理商(不含特约代理商)应具备以下资格:(一) 必须是拥有独立法人地位,并在所辖地工商部门注册的经济实体;(二) 注册资金在 万元以上(一级代理商为 万元;二级代理商为 万元);(三) 在当地的化工行业(尤其是甲醇消费市场)中拥有良好的社会关系;(四) 具有丰富的液态化工产品储存、运输与销售的经验;(五) 在所辖区域内拥有一定数量的客户群,确保能完成神木化工制定的销售计划
8、;(六) 拥有良好的商业信誉;(七) 拥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产品销售人员和售后服务人员;(八) 愿意接受神木化工的企业文化、经营理念以及销售模式;(九) 其他神木化工认为代理商必须具备的资格条件。第十九条 自然人可以申请成为特约代理商,但成为特约代理商后必须组建拥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经济实体。第四章代理商发展程序第二十条 神木化工代理商发展遵循以下程序:(一) 招商:根据公司的营销战略和渠道规划,制定发布招商文件,在指定区域内向社会公开招商;(二) 申请:申请单位向公司营销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神木化工代理商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资料。(三) 考察:营销部门派人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并就具体合作事
9、宜进行洽谈。(四) 试用:双方签订试用协议,若能在规定时间和限定区域内完成神木化工制定的销售任务,则试用合格;(五) 授权:试用合格后,双方签署神木化工销售代理协议书,申请人正式成为神木化工的代理商。(六) 续约:代理商应在代理协议有效期满前30天向神木化工营销部门提出续签申请。营销部门在对该代理商的经营业绩和商业信用考察后决定是否续签代理协议。若代理商没有按时提出续签申请,则该代理协议期满后代理商自动丧失经销资格。第五章代理商权利与义务第二十一条 代理商加盟神木化工后,享有如下特殊权利:(一) 经经销神木化工组织独立开发的产品;(二) 使用“神木化工”商标进行经营活动(经销商无此权利);(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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