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规定(共9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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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绍兴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的意见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绍兴市范围内预拌混凝土生产的原材料控制、配合比设计和预拌混凝土的生产、运输以及到达施工现场后浇筑、养护,并最终形成满足设计要求的混凝土结构构件。第三条 凡在绍兴市范围内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经营的企业(以下简称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和建设工程建设、施工企业等预拌混
2、凝土使用单位(以下简称预拌混凝土使用单位)以及预拌混凝土原材料的供应单位(以下简称原材料供应单位),均应按本规定执行。第四条 绍兴市建筑业管理局负责全市预拌混凝土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协助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各县(市、区)建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区域范围内预拌混凝土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协助本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第二章 生产管理第五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取得市级以上建筑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专业承包预拌商品混凝土),并根据核定的资质等级范围进行生产、经营。第六条 预拌混凝土生
3、产应设置能够满足质量管理要求的组织机构,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制订相关的质量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第七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向建设工程供应的混凝土质量必须符合预拌混凝土GB/T14902的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第八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如设有分站应接受总站的统一管理。同时,分站也应建立健全相应的质量保证体系,完善各项管理制度,确保各项管理要求统一。第九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和规定组织生产,根据合同约定,向预拌混凝土使用单位提供合格的混凝土产品,对产品质量负责。预拌混凝土分站的质量管理纳入预拌混凝土总站的质量管理体系内,分站要有独立的质量管理体系。第十条 预
4、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必须设立经市级以上建筑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可的混凝土专项试验室,并严格按有关标准、规范进行管理。(一)预拌混凝土单位试验室应执行国家、部门和地区颁布的现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承担本企业内部的试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不得为其他生产单位出具检验报告。(二)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应严格把好原材料质量准入关,并对原材料产品质量保证资料进行核查。(三)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试验室应严格做好混凝土配合比的计算和确定,并做好混凝土出厂质量检测验查工作。(四)试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试验室主任应具有从事预拌混凝土或预制构件生产工作经历,并具有较强的工作经验。(五)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试验室要建立完善的试验
5、资料管理制度。各种配合比、检验报告、原始记录等技术台帐应统一分类、编号、存档。(六)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试验室检测人员必须经省级培训机构培训、考核合格,方可持证上岗。并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进行各类试验。第三章 材料管理第十一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应建立健全原材料使用管理制度,在原材料使用前做好原材料进货记录,并按照有关规范、标准要求进行抽样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原材料采购及使用管理台帐的内容应包括:材料名称、品种、规格、数量、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进货日期、“质量证明书”编号、样品编号等信息。原材料质量检验台账应包括试验原始记录、抽样检验报告、材料生产单位或供应商提供出厂检验报告等资料
6、。 第十二条 原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关产品标准的规定,并应按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规定控制原材料质量,根据技术要求和工程特点选用合适的原材料。 第十三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应对其生产的预拌混凝土进行放射性检测,检测指标及要求应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的规定,检测频率每年至少一次,且当水泥生产工艺及原材料或砂、石料产地有较大改变时必需进行检测。 第十四条 预拌混凝土原材料储存和使用应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合理设计原材料储存位置和仓位,及时调整原材料的使用日期,防止材料因堆放时间过长而影响质量。水泥、矿物掺和料、外加剂等原材料应采用密封的储料仓,按照不同的品种、规
7、格、生产厂家分别存储。储料仓外应有醒目的指示铭牌,标明材料的名称、品种、生产厂家等信息。粉剂材料储存时应保持密封、干燥、防止受潮;液体外加剂更换生产单位或品种时,应对储存容器进行清洗。混凝土用砂、石料必须按照不同的品种、规格分仓堆放,并实行封闭式料仓,由封闭的皮带机运送到混凝土主机线上。对已建成投产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在2015年6月30日前将露天砂、石料仓改建成封闭式料仓。场地应进行硬化处理,四周应设置有排水和排污设施,场地的周围不得堆放杂物。堆料仓口应有醒目的指示铭牌,标明材料的名称、品种、规格等信息。第四章 设备管理第十五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应建立健全仪器设备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
8、程,并应配备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对仪器设备进行分类管理,建立仪器设备档案及管理台帐。第十六条 预拌混凝土搅拌站(楼)必须符合混凝土搅拌机(GB/T 9142)和混凝土搅拌站(楼)(GB 10172)的规定。第十七条 搅拌站(楼)生产工艺过程中的上料、配料、搅拌等环节必须实施封闭、达到降低噪声和粉尘排放指标的要求。搅拌站(楼)主体二层及以上部分应封闭,其内部应采用防尘的采光设备采光。第十八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操作系统应能自动采集每盘混凝土各种原材料实际用量数据,并进行存档保存。第十九条 生产用的各类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必须按规定由法定计量部门定期检定(或校准),生产单位应定期做好保养、维护工作,并保留
9、好记录。第二十条 预拌混凝土运输设备应符合混凝土搅拌运输车JG/T5094的规定,混凝土泵应符合混凝土泵GB/T13333的规定。第五章 质量管理第二十一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配合比设计、使用和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一) 应根据技术标准、设计要求、原材料性能、施工工艺和气候条件进行配合比设计,通过系统的试验制定出一系列常规配合比,形成企业常规的配合比设计技术储备,并及时进行修正。(二)用于实际生产的配合比必须由试验室签发,生产操作人员不得变更配合比数据。配合比调整必须由试验室下达指令,并留有配合比变更通知,存档备查。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应该将实际生产的配合比提供给使用单位。(三)预拌混凝土配合比
10、中涉及到的外加剂等原材料,必须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出具合格的检测报告。(四)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每季度应对生产中的各种混凝土原材料及配合比送有资质的检测单位(不少二家以上)做一次验证试验。如验证结果不符合其他单位的,应查找原因进行整改,整改期间不得进行相应检测项目的试验。(五)预拌混凝土生产过程中出现配合比重大变化时(如改变原有掺和料、外加剂的品种等),需送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做验证试验。第二十二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应根据预拌混凝土(GB/T 14902)规定及合同要求对出厂的混凝土进行检验,在预拌混凝土进入施工现场时提供预拌混凝土出厂合格证和“预拌混凝土产品使用说明书”。预拌混凝土出厂合格证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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