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共14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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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适应重庆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加强我市工程建设标准的管理、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提高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水平,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我市建设领域工程建设标准的立项、制定、发布、实施监督及复审等标准化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是指在工程建设领域,通过制定标准、实施标准和对标准实施进行监督,实现最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技术活动。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以下简称“地方标准”)是经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批准立项并组织制定、发布实施且在我
2、市行政区域应用的技术标准(含标准设计、工法)。本办法所称团体标准是指由社会团体批准发布、服务于工程建设的标准。本办法所称企业标准是指对企业范围内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要求、管理要求和工作要求所制定的,服务于工程建设的标准。本办所称标准设计是指工程建设构配件与制品、建(构)筑物、工程设施和装置等的通用设计文件及应用设计文件。本办法所称工法是指以工程为对象,以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原理,把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结合起来,经过一定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的施工方法。第五条地方标准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统一计划、统一审批、统一发布、统一备案、统一管理。第六条 标准属于科技成果。对技术水平高,取得显著经济、社会和
3、环境效益的地方标准,应予以奖励。地方标准成果可纳入单位和个人业绩考核、职称评审、企业资质判定的主要业绩。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七条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管理,其职责是:(一)组织贯彻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化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并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二)制定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规划、计划;(三)组织开展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订、修订等任务;(四)负责地方标准的制定、报备和发布及解释;(五)负责标准的宣贯培训、组织实施和对标准实施进行监督;(六)负责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指导、管理与服务;(七)负责工程建设标准化的其他工作。市工程建设标准化办公室设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4、科技教育处。工程建设标准化具体工作可委托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化专业委员会等机构(以下简称“市标委会”)协助管理。第八条各区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工作,并明确相应的工作机构和人员。第三章地方标准的制定第九条地方标准的制定实行计划管理,由高校、科研院所及从事工程建设的企事业单位等独立或联合提出,申请单位应填写项目申请表和项目任务书,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审查同意后列入计划组织实施。第十条对没有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不具体,且需要在我市作出统一规定的工程建设技术和管理要求,可制定相应的地方标准。第十一条制定地方标准应符合以下原则:(一)遵守
5、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相关技术经济政策;(二)不得低于现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不得与现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相抵触,并应避免重复;(三)以实践经验和科学技术发展的综合成果为依据,做到协商一致,共同确认;(四)技术内容应突出资源禀赋和民俗习惯,体现我市气候、地理、文化、经济技术水平等特点,促进特色经济发展、生态资源保护、文化和自然遗产传承;(五)结合本地自然条件,合理利用本地资源,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六)涉及专利技术的标准按照工程建设标准涉及专利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地方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地方标准
6、中,对涉及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满足社会经济管理基本要求的条文,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定后,作为强制性条文。对没有工程建设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工程建设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不具体的,可制定适合我市需要的强制性地方标准或补充条款;对已有工程建设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制定高于或严于工程建设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地方标准或补充条款。地方标准强制性条文不得与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强制性条文重复或矛盾。第十三条地方标准的制定程序、编写格式和书写方法应按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等相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地方标准的主编单位应牵头并会同参编单位负责本标
7、准的计划项目申请、编制、报批及收集整理反馈意见和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等工作,并负责落实标准编制所需的人员、资金、设备等,按计划组织实施;如不能按时完成的,应及时向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报告。地方标准的参编单位应配合主编单位做好编制工作。第十五条地方标准的制定应按以下阶段进行:(一)立项。主编单位提出申请,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组织专家论证后,经批准列入年度标准编制实施计划。(二)准备。主编单位筹建编制组、落实编制组成员,制定工作大纲,召开编制组第一次工作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三)编写及征求意见。编制组根据工作大纲开展调查研究、测试验证,对重大问题召开专题会议,编写征求意见稿,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开征求意见
8、,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30日。必要时,可以采取走访或召开专题会议;涉及其他部门时,征求有关部门及单位意见。(四)送审。编制组在充分吸纳意见和论证的基础上,形成送审稿,并对不予采纳的意见说明理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收到送审材料经初审后,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审查采取函审与会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特殊情况可采取函审。编制组应于审查会议5日前,将送审稿等相关资料提交审查组专家。审查专家应不少于7人,专家审查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2人,实行审查组长负责制。会议审查时,应协商一致,且无重大分歧,方可通过。(五)报批。地方标准通过审查后,编制组修改完成报批稿,主编单位将报批稿等相关资料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批准发布。报
9、批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可以缓办或者退回主编单位:1 实施标准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的;2 报批稿规定的主要内容存在重大争议的、或修改不符合要求的;3 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的。第十六条地方标准制定过程中,市标委会进行技术初审。技术初审主要内容包括技术路线的科学性、先进性,技术内容的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以及其他技术性内容。第十七条 地方标准涉及专利信息的,应当公开标准涉及相应专利的信息。第十八条地方标准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统一编号。编号由地方标准代号、发布顺序号和发布年号组成。修订标准可采用原地方标准发布顺序号。编号应符合下列格式:(一)强制性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编号:(图例) DB
10、J50-XXX-XXXX 标准代号 编号 年号(二)推荐性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编号:(图例) DBJ50/T-XXX-XXXX 标准代号 编号 年号第十九条地方标准应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未经备案的地方标准,不得在建设活动中使用。备案号应印在正式出版的标准封面上。第二十条地方标准的出版及发行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组织,未经批准发布的,不得以任何形式出版发行,不得擅自翻印。地方标准发布至实施的过渡期,一般不少于3个月。地方标准发布3个月内,在网上公开发布。第二十一条 鼓励我市有关单位主编或参编国家、行业标准。支持具有特色的地方标准转化为国家、行业标准,应用效果好的团体标准转化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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