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行镇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共15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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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高行镇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理顺镇集体资产管理组织体系,完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加强集体资产经营管理,实现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保障集体资产所有者合法权益,巩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成果,根据浦东新区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浦府综改20162号)有关规定,结合高行镇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高行镇所属镇、村、队(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集体资产的监督和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对农村集体资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镇、村、队(组)的集体资产分别属于镇、村、队(组)的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由该集
2、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明确权属关系,理顺管理权限,接受区、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的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能第四条 镇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镇集管委)镇集管委代行镇级集体经济组织出资人代表职责,负责对镇级集体资产运营决策和监督管理,以及对村、队(组)集体资产进行监督管理。镇集管委由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部门成员组成。具体职责如下:(一)贯彻落实有关集体资产管理法规、政策和相关规定以及提出具体实施意见和管理办法。(二)对镇、村、队(组)集体资产进行监督管理。(三)制定镇级集体资产发展规划和目标。(四)决定镇级集体资产投融资、运营、转
3、让、处置等重大事项。(五)制定镇级集体资产重大改革方案。(六)任免镇级集体企业主要负责人。(七)决定镇级集体资产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项。镇集管委对集体经济组织重大项目的投资、大额度资金使用、资产运作、分配方案和财务审计等重大事项进行审核,应形成书面会议纪要或决议。镇集管委日常工作由镇集管委下设的办公室具体负责。镇集管委会议原则上一年四次,每季度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临时召集会议。第五条 镇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镇集管办)镇集管办负责镇、村、队(组)集体资产日常管理的指导、规范、协调、服务和监督工作。具体职责如下:(一)贯彻执行有关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政策,制定集体资产管理制度。(二)
4、贯彻落实镇集管委的各项决议、决定,并就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筹备镇集管委各项会议,整理和撰写各项会议纪要、决议等文本,并及时做好上报会签、印发等工作。(四)负责集体资产管理的协调工作。(五)对须镇集管委审定的事项进行初审,并提出相关建议。(六)负责对集体资产所有权和使用权变更进行鉴证、监督和审核。(七)完成镇集管委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六条 镇集体资产管理事务中心(农村经营管理站)镇集体资产管理事务中心(农村经营管理站)负责对本镇集体资产经营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具体职责如下:(一)执行有关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政策,指导镇级集体企业、村社区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村合作社”)、队(组)建立健全集
5、体资产管理制度。(二)负责集体资产管理、撤制村队(组)集体资产处置、村级财务管理、社会统计调查等工作的指导、规范和协调。(三)定期对镇、村级资产开展清产核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资产评估和书面确认,对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四)指导镇级集体企业、村合作社及所属企业实行改组、联合、兼并、租赁和转让。(五)负责全镇集体资产信息化平台管理,包括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平台、农村集体资产租赁交易管理平台的日常管理。(六)会同五违整治办、规建办、区域发展办等相关部门,进行集体资产租赁预审。定期开展集体资产运行情况和各项财务收支情况的检查。(七)完成镇集管委交办的其他事项。第七条 镇级集体企业
6、镇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镇集团公司)及其下属的集体全资和控股企业对镇集管委授权经营的资产进行经营与管理,执行镇集管委关于镇级集体资产管理的相关决议和决定,对授权经营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企业自主经营,独立核算,实行总经理负责制。具体职责如下:(一)负责对受托资产进行管理和经营,确保集体资产有效运行和保值增值。(二)按照企业章程或协议,对集体投资参股企业委派董事、监事等成员。(三)对集体资产的处置提出意见,对新项目、新产品开发的调研和可行性论证。(四)拟定集体资产租赁方案,确定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方式。(五)确保企业集体资产投资、合同的有效履行。(六)定期向镇集管委报告经营状况和有关财
7、务状况。(七)其他集体资产日常管理与经营工作。第八条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村合作社)村级集体资产归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有,村合作社是村级集体资产的产权主体,负责经营管理村级集体资产,发展经济,服务合作社社员。村合作社应按照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相关规定,健全社员代表会议、理事会、监事会治理机制。村合作社社员代表会议负责审议决定合作社的重大资产管理事项,理事会负责日常经营管理,监事会负责日常内部监督管理。以下事项须经村合作社社员代表会议审议并作出决定后方能组织实施:(一)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二)听取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监事会工作报告;(三)审议决定村合作社的经济发展规划、年度财务预算计划
8、、预算执行报告;(四)审议决定村合作社的收益分配办法、年度收益分配方案、集体公益事业和福利计划;(五)审议确认村合作社集体资产产权界定与资产评估结果;(六)审议决定村合作社其他重大事项。村合作社接受镇集体资产管理部门的指导、服务、监督和管理。第九条 结合农村综合管理体系改革的要求,加强集体资产管理的制度化、民主化建设,充分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参与权、知情权、决策权和监督权。进一步完善村级财务管理制度,正确把握村级资产、资金的使用范围,确保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第十条 队(组)集体经济组织队(组)集体资产的日常经营管理由队(组)务监督小组负责;经队(组)户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委托村合作社统一管理
9、。涉及队(组)集体经济组织的重大事项,应提交队(组)成员会议讨论决定。第三章 集体资产管理第十一条 集体资产管理,重点应做好投资管理、资金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融资管理、不实资产处置管理等方面工作。其中,投资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和不实资产处置核销管理,须按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委(沪府办发201077号)和浦东新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规范浦东新区农村集体资产处置的实施意见(浦农集20133号)规范操作。第十二条 集体资产产权界定应按上海市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界定暂行办法(沪农委9822号)和关于本市开展乡镇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界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沪农委201461号)规定执行,即遵循谁投资、谁
10、所有和尊重历史及实事求是的原则。第十三条 集体资产的处置实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处置行为应积极引进竞争机制,择优招标。资产转让应在公开市场交易,处置信息按公开规定在公众场合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一)资产用于参股、合资和合作的;(二)资产拍卖、转让、产权交易等产权变更的;(三)撤销村、队(组)建制实行集体资产处置的;(四)企业出现兼并、分立、破产清算的;(五)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农村集体资产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实施评估。村级集体资产评估结果报告应由社员代表会议确认。第十五条 资产经营管理流程(一)镇级资产管理1投资管理。投资、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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