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医院请销假制度(共13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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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关于印发职工考勤和请销假制度的通知各科室:现将修订的职工考勤和请销假制度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附:职工考勤和请销假制度二O一六年一月一日专心-专注-专业职工考勤和请销假制度(讨论稿) 为进一步加强劳动纪律,规范病假、事假等假期管理,保证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维护正常工作秩序,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一章 考勤制度第一条 考勤是指对职工出勤情况和工作效率的考核,它是医院管理的基础性工作,也是加强人事管理、考核评价员工、计发工资福利待遇、奖惩任免等工作的重要依据,全院职工必须严格遵守考勤制度,在工作时间内坚守岗位,尽职尽责,不擅离工作岗位,不迟
2、到,不早退,因故不能到岗者须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第二条 考勤对象为医院在编人员以及与医院建立劳动关系的工作人员,包括在编职工、合同制职工和返聘职工。第三条 以部门、科室和护理单元为考勤单位,科室负责人和护士长为第一责任人,设兼职考勤员负责考勤工作,每天对职工出勤情况要如实登记,并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的考勤表报办公室,月底报下月排班表。第四条 各考勤单位报考勤表时,对各类请假人员要附请假审批表或相关证明材料。没有附送相关证明材料的,各类假期无效,按旷工对待。第五条 考勤员应认真做好考勤工作,各科室的工作人员都应理解、尊重考勤员的劳动,并主动协助考勤员做好考勤工作。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考勤员的正
3、常考勤工作,更不得打击报复考勤员,否则将给予严肃处理。第六条 固定考核与动态考核相结合,办公室会同医教、护理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不定期查岗。考勤结果与工资、绩效工资、年度奖励工资、年终考核奖等直接挂钩,并将职工的每月出勤情况年终存入个人考核档案。第二章 请销假规定第七条 请假程序、批准权限(一)请假分为探亲假、公休假、事假、病假、婚假、丧假、产假等,均按国家及医院有关规定执行。(二)所有假期按当年累计核准,即公历元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各类假期遇公休日、法定假日均不顺延。(三)请假不论假别均应由本人亲自填写请假单,并按规定报相关领导批准。(四)科室负责人请假,由分管院领导批准,到办公室办理
4、手续,并到院长办公室备案。一般职工请假,由所在科室负责人同意后,到办公室办理请假手续。(五)请假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一般应提前两天请假,以便安排工作。各科室负责人批假前必须安排好科室值班事宜,方能准假,请假批准后才能离岗。(六)除患疾病或紧急事故不能坚持上班可以补假外,其它情况一律不补假。补假者必须在事后两天之内补办请假手续,未办手续或者请假未批准不上班者,一律按旷工处理。(七)请假期满上班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未按规定销假而造成考勤失误的,由请假人自己负责。(八)在工作或公务活动中,凡未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或未经医院批准外出者,在外出期间发生任何事故,包括人身伤害、责任事故等,一律责任自负。
5、第三章 假期规定及待遇第八条 病假病假是指职工非因公成疾,不能上班进行正常工作,经本院或市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检查并取得医生诊断证明而获准休息、疗养、治疗以及恢复健康的缺勤时间。凡本院的诊断证明须由相应专业具有高级职称的医生出具,并经该专业科室主任签字。(一)一般疾病假期工资待遇1、病假在14天以内的,发给原工资。工资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护士提高10%、岗位津贴、住房补贴、绩效奖金等(下同)。2、病假超过14天的,从第15天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3、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
6、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4、病假超过6个月的为长期病休,从第7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6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5、病假超过12个月的,从第13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55%;工作年限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60%。(二)其他规定1、病假期间工资低于本地最低生活标准的,按最低生活标准执行。2、合同制职工请病假按上述标准执行。返聘职工请病假,根据日平均工资额,按出勤天数发放。3、职工病假期间从事有偿收入活动的,停
7、发其病假期间的工资及一切福利待遇。因肇事(交通或打架等)受伤者,在休养期间停发工资。4、病假时间当年累计计算,跨年度请病假休息的,上年度最后一次病假的时间应累计计算。长期病休人员的病假时间,从首次请病假时间起连续累计计算。连续病假超过规定时间的,次月起按上述标准执行工资待遇;累计病假超过规定时间的,次月或年底统一扣发工资。病假期间不享受绩效工资。5、长期病休职工病愈需要恢复工作者,需提交相应专业医生出具的健康证明,并给予3个月的试工期。试工期内旧病复发的,试工前后的病假应合并计算。试工期内另患其他疾病或试工期满后旧病复发的,其病假时间可以重新计算。因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病
8、退。6、因职业原因导致患有职业病或相类似疾病的,应先休职业假。休完职业假后仍不能痊愈的,再申请休病假。第九条 事假事假是指职工经领导批准占用工作时间办理私事的假期。请事假必须有正当理由,并提前办理请假手续。准假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请假手续的,必须事先口头或电话请假,事后两日内补办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1、事假在5天以内的,发给原工资。2、事假全年累计超过15天不足30天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工资的70%计发。3、事假连续一个月的,停发工资,年度考核结果不能为优秀。4、事假期间按天扣发绩效工资。5、我院已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凡未按规定休完带薪年休假的,一律不得请事假
9、。如果休完带薪年休假后,仍不能办理完私事的,可以按照请假程序和审批权限请事假。6、对工作人员请事假应从严掌握,原则上全年累计不超过15天。对有特殊情况,如直系亲属患重病需外出陪医或陪护的,经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假期。第十条 探亲假探亲假是指职工探望并与配偶、父亲、母亲团聚的假期。凡在我院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含合同制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指不能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不包括岳父母、公婆,下同)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
10、的待遇。1、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医院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期间任何一年均可),假期为20天。符合探亲假期待遇,且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如父母或岳父母、公婆均居住异地并且符合规定,也可在每四年一次探父母的假期里选择探父母或探岳父母、公婆。4、因我院已经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职工应利用带薪年休假探亲,假日不够探亲假天数的医院可以补足,并按规定报销一次往返路费。5、探亲假期间按天扣发绩效工资。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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