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燃气设施管理规定(共15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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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东城管发201068号东营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东营市燃气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县区城市管理局、开发区市政局,各有关单位:现将东营市燃气设施建设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东营市燃气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燃气设施建设管理,确保燃气设施的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燃气设施新建、改建、扩建活动,实施对燃气设施建设管理,应当遵守本规
2、定。第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和其他需要使用燃气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燃气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第四条 市燃气设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燃气设施建设活动实施统一管理,具体负责市行政区范围内高压管网及配套设施和城镇(乡)规划区间燃气输送管道及配套的储配站、门站、调压站等设施和市中心城规划区(含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内一类燃气设施和市直二类燃气设施的建设审查、设计方案审查、施工许可、备案审查等监督管理工作。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燃气设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辖区内二类燃气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东营区燃气设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镇(乡)规划
3、区内一类燃气设施和市中心城规划区内区直管二类燃气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河口区、广饶县、垦利县、利津县燃气设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辖区城镇(乡)规划区内燃气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燃气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由燃气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规定所称燃气设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指具有燃气设施建设规划前审查、设计方案审查、施工许可、施工质量安全管理、竣工备案职能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第五条 燃气设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有关协会组织专家对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资料、设计方案资料进行技术性审查和现场勘察。第六条 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先进工艺和管理方法,提高燃气设施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水平。第二章 建设
4、与设计方案审查第七条 燃气设施建设,应当符合燃气规划。燃气设施规划许可前,建设单位应到燃气设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施建设审查,经审查合格后,建设单位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审批事项。第八条 建设单位申请燃气设施建设,应向燃气设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燃气设施建设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燃气设施平面布置图与位置图;(四)东营市燃气设施建设审查意见书。第九条 燃气设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燃气设施建设资料进行技术性审查和现场勘察,符合城乡燃气专项规划和有关安全规定的,予以批准。第十条 燃气设施施工图设计前,建设单位应到燃气设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计方案审查,经
5、审查合格后,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办理燃气设施设计方案审查,应向燃气设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设计方案审查申请书;(二)设计单位资质证书、营业执照、设计人员注册证书原件、复印件;(三)设计单位编制的燃气设施设计方案;(四)东营市燃气设施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书。第十二条 燃气设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提交的设计方案审查资料进行技术性审查,符合燃气规范标准强制性条文和安全规定的,予以批准。第三章 勘察、设计、施工与监理第十三条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在东营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燃气设施建设活动前,应当到市燃气设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须提交下列材料:(一
6、)东营市燃气设施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备案登记表;(二)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复印件;(三)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复印件;(四)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复印件;(五)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证书、岗位证书原件、复印件;项目技术负责人的资格证书、岗位证书原件、复印件;项目安全员、特种作业人员岗位证书原件、复印件。以及以上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以上凡要求提供复印件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第十四条 燃气设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提交的备案资料进行审查,符合从事燃气设施建设相关活动的,予以批准。第十五条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燃
7、气设施建设的相关活动,不得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或者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承担任务。第十六条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的规定和合同约定,依法进行燃气设施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计单位按有关规范标准进行燃气设施施工图设计,同时要符合东营市燃气设施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书的审查要求。第十七条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燃气设施建设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设计人员、监理人员、安全员、质监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应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或岗位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或上岗作业。第四章 发包、承包与施工许可第十八条 对下列燃气设施(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配件)建设均应依法采用
8、招标方式进行采购。(一)新建、改建、扩建一类燃气设施;(二)新建、改建、扩建投资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二类燃气设施。对于限额以外的二类燃气设施应依法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的承包单位。第十九条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燃气设备、材料、配件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燃气设备、材料、配件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按照设计文件要求配套户内燃气燃烧器具的,燃气燃烧器具必须经相应资格检测机构气源适配性检测合格,产品列入省燃气设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燃气燃烧器具气源适配性检测适配产品目录并已在市燃气设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施工单位不得使用不合格的燃气设备、材料和配件,建设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
9、品牌。第二十条 承包燃气设施建设的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投标代理)应当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已经市燃气设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施工企业并取得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第二十一条 燃气设施建设的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依法进行分包的,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包单位负责;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项目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一类燃气设施和投资30万元以上的二类燃气设施,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到燃气设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并提交以下资料:(一)东营市燃气设施建设审查意见书; (二)东营市燃气设施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书;(
10、三)东营市燃气设施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备案登记表;(四)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五)房屋及构筑物等拆迁证明;(六)燃气设施建设施工合同、监理合同、中标通知书、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书;(七)质量监督手续、施工安全监督备案手续;(八)消防设计、防雷工程设计审查证明;(九)城市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十)建设资金落实证明;(十一)城市基础设施档案移交合同证明;(十二)配套费缴纳证明。二类燃气设施作为单位工程的配套(分部)工程,已随单位工程办理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自取得施工许可证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加盖单位公章的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及燃气设施
11、建设施工许可相关材料原件提交燃气设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符合燃气设施建设施工许可规定的,不再办理施工许可证;否则,应补办施工许可证。第五章 质量与安全生产第二十三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他与燃气设施建设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与燃气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燃气设施建设强制性标准。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应当到负责该项目质量安全监督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分别办理燃气设施建设质量监督手续和施工安全监督备案手续。 第二十五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和主管部门对燃气设施建设质量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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