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常见问题答疑(共110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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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常见问题答疑 一、收入类(11)1.关于收入的确认条件,税法与会计有什么差异,需怎样调整?税法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的确认条件与会计上确认收入的条规定同时满足四个条件即可确认所得税应税收入(四个条件: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而会计上除了要求同时满足税法规定的四个条件外还需要满足“经济利
2、益是否很有可能流入企业”这个条件。因而形成了会计上还没有确认收入,而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要调增计算企业所得税的情形。无论是纳税人还是税务机关,均应重视这一差异造成的税收差异。相关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2.企业自产的货物用于职工奖励,需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吗?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2)用于交际应酬;(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4)用于股息分配;(5)用于对外捐赠;(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因此,企业自产的货物用于职工奖励,
3、需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 3.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需要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吗?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1)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2)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3)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4)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5)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6)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因此,企业将自产货物用于连
4、续生产,加工成另一产品,不需要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注意区分增值税视同销售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区别。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强调的是资产所有权属是否发生改变,而增值税视同销售不仅包括资产所有权属发生改变的情形,也包括了跨县(市)“移库”、货物用于非增值税项目。 4.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时,视同销售收入如何确认?企业发生视同销售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分两种情况确定。第一种:企业处置资产不是以销售为目的,而是具有替代职工福利等费用支出性质,且购买后一般在一个
5、纳税年度内处置。对这种情况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第二种:企业处置资产,凡不符合第一种情况的,均应按该资产的公允价确定销售收入。注意:视同销售业务只需作税务处理。视同销售业务在会计处理时不体现为收入,只是根据税法的规定需要作为应税收入申报。相关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 5.企业为出租方,与承租方签订了为期两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合同中约定租金在租期开始时一次性支付,出租方如何确认收入?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
6、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相关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6.企业以买一赠一的方式销售本企业商品的,应如何确认销售收入?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相关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7.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符合哪些条件,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
7、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是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是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是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8.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未使用,如何处理?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6年的应税收入总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相关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
8、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9.企业销售商品时发生商业折扣、现金折扣或者销售折让行为,应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
9、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相关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10.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股权转让收入如何计算缴纳所得税?(1)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2)自2012年1月1日起,依法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转让财产收入,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主营项目(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若主营项目(业务)发生变化,应在当年汇算
10、清缴时,按照变化后的主营项目(业务)重新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相关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 11.我企业接收股东划入的资产,企业所得税上如何处理?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下同),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作为收入处理的,应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公允价值确定
11、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以下简称29号公告)第二条第(一)项 二、扣除类(46)(一)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常见问题12.企业2015年计提的工资在2016年汇算清缴前发放,允许在汇算清缴时税前扣除吗?企业所得税法对工资薪金的处理是必须在当年“实际发放”才能扣除。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34号公告出台后,统一规定,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即企业2015年度计提的工资薪金,只要在2015年度汇算清缴前发放的,可按扣除规定在2015年度扣除。相关文件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34号) 13.企业应如何确定准予税前扣除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适用于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可按以下原则掌握:(1)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2)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
13、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合理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4.税务机关日常工作中主要通过那些渠道来判断工资薪金的支出是否合理?(适用于税务人员)(1)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应足额扣缴了个人所得税。由于国地税合作不断深入,将实现国地税信息共享,通过和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比对,可以看出个人所得税申报与同期的
14、工资薪金支出是否衔接;(2)通过从业人数来测算。企业基础信息表(A)有一项信息“104从业人数”,通过对照国税函20093号文第一条的相关规定,测算、分析企业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标准是否合理;(3)通过收入测算。通过对照收入明细表等的收入,测算、分析企业收入规模与工资水平是否匹配;(4)通过成本费用测算。通过对照成本费用明细表等的销售营业成本和期间费用测算、分析企业工资薪金支出所占成本费用比重是否正常、合理。相关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15.职工交通补贴、通讯补贴税前如何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34号公告的规定,列入企业员工
15、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按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也就是说,对随同工资薪金一并发放的交通补贴,可作为工资薪金支出,据实在税前扣除,当然这种发放方式不需要发票。对凭票报销的交通费补贴,通讯费补贴等,应当并入职工福利费用,计算限额税前扣除。相关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3
1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16.劳务派遣用工在企业所得税前应作为工资薪金扣除,还是作为劳务费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34号公告的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相关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34号) 17
17、.离退休人员的工资、福利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与企业取得收入不直接相关的离退休人员工资、福利费等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相关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强化部分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共性税收风险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函2014652号) (二)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支出税前扣除常见问题18.企业按税法规定比例计提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
18、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上述三费的扣除,要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基础在规定范围内扣除。实际发生金额低于规定范围,按实际发生金额扣除。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四十一条、四十二条规定 19.企业发生的哪些支出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前计算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
19、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
20、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相关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20.企业股东、高管的娱乐、健身、旅游费用,能否按职工福利的规定在税前扣除?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不得承担属于个人的下列支出:(一)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等支出。(二)购买商业保险、证券、股权、收藏品等支出。(三)个人行为导致的罚款、赔偿等支出。(四)购买住房、支付物业管理费等支出。(五)应由个人承担的其他支出。以上支出不得在企业财务上列支,更不能在税前扣除。相关文件: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41号令 21.可在企业所得税前计算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的具体范围包括哪些?财建2006317号第三条(五)规定职工教育经费支出范围,包括如下11项内容:上岗和转岗培训;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培训;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相关文件: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 22.企业为在职股东报销学历、学位教育的费用能否做为职工教育经费在企业所得税前计算
22、扣除?根据财建2006317号第三条(九)规定,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所以公司为在职股东报销学历、学位教育的费用不能做为职工教育经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3.企业管理层的出国培训能否作为职工教育经费在企业所得税前计算扣除?根据财建2006317号第三条(十)规定,对于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境外培训和考察,其一次性单项支出较高的费用应从其他管理费用中支出,避免挤占日常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开支。 24.企业购买的专业书籍能否作为职工教育经费在企业所得税前计算扣除?如果企业购买的书籍是为提高职工专业素质,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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