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林公司劳动人事管理规定(共4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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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园林公司劳动人事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使劳动人事管理进一步适应公司发展的需要,依照 劳动法 和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有关法规、政策,特制订本规定。第二条 公司依照本暂行规定对公司本部的劳动人事实施管理。第三条 公司根据产权关系的不同,依本暂行规定分别对所属的控股企业、参股企业的劳动人事实行分级管理和指导管理。第四条 公司办公室依本暂行规定对公司本部、公司所属投资企业的劳动人事及相关的工作行使管理、监督、指导、协调和职能。第二章公司本部的人事和工资管理第五条 公司本部的机构岗位设置和年度用工计划,按精简、高效的原则由办公室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拟定方案,经总经理批准后组织
2、实施。第六条 公司按“公平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通过以社会招聘为主、推荐为辅或开展公开竞聘等多种渠道,根据岗位任职条件要出台正式发文的任职条件录用人员。凡录用的人员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法定就业年龄,并有本市户籍(特殊人才除外)或合法居留证户。一般业务人员的录用,由用人部门根据业务需要提出岗位配备申请和岗位任职条件建议,办公室根据年度用工计划进行审核,会同有关部门对拟用人员组织评鉴后报总经理批准录用。拟录部门经理人选的录用,由办公室考察,汇总用人部门意见后报总经理批准录用,并按部门经理聘免程序同上办理手续。第七条 公司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合同期一般为一年至四年不等。第一期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二
3、年。在本公司连续工龄满十年或以上的,公司与员工双方当事人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员工提出续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且征得公司同意的,可以取消,改为“应”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第八条 新录用人员,其连续工龄满一年及其以上的,试用期为三至六个月。连续工龄不满一年的和刚毕业的应届大学本、专科生的见习期为一年。取消,改为“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期或见习期计入本企业工龄。增“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试用期或见习期内,凡表现不佳或不符合公司岗位任职要求者,公司可随时终止与其签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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