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执法程序(共4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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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安监执法程序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有两名以上安全生产执法人员进行。执法人员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对被检查单位明确指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和配合检查的要求。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应当详细记录存在的问题和不安全因素,填写现场检查记录,由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分别签字,存档备查。三、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清楚、情节简单,而且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律依据,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四)生产经营单位完成
2、整改和已到整改期限的,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复查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申请或者限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进行复查,填写整改复查意见书,由被复查单位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复查人员签名后存档。对逾期未整改、未治理或者整改、治理不合格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五)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在用设施、设备、器材,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在15日内依法做出处理决定。实施查封、扣押,应当当场下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和被查封、扣押的财物清单。在交通不便地区,或者不及时查封、扣押可能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存在事故隐患可能导致的,可以先行实施查封、扣
3、押,并在48小时内补办查封、扣押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立案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中,除依照简易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外,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调查。二、对拟立案查处的案件,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填写立案审批表,并附上相关的资料,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三、已经批准立案的案件,不得随意终止、撤销。确实需要终止或撤销的,应写出书面报告,由批准立案的单位负责人审批。调查取证一、对已立案的案件,应由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负责调查。二、在调查中要收集与案件有关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记、现场笔录等
4、。三、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可以询问当事人及证人。认为有必要时,应当在询问前发出询问通知书,告知其如实陈述事实,回答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的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及证人不得拒绝、阻挠或者提供虚假情况。询问时应当做好询问笔录,询问结束后,笔录应交被调查人(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向其宣读。笔录如有差错、遗漏,应允许其更正或者补充,笔录涂改处应由被调查人签名、押樱经核对无误后,被调查人应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押樱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在笔录上签名。四、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与案件调查有关的证明材料,并由当事人在有关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在材料上注明
5、。五、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调取原始证据有困难的,可以复制。复制件应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并由出具证据人签名或者单位盖章。六、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被抽样取证单位的相关负责人应当到场,并填写抽样取证凭证,由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和被抽样取证单位的现场负责人签名或者单位盖章。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场所进行勘验检查时,应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勘验笔录,并由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可以请在场的其他人员作证,并在勘验笔录中注明;也可以采用录音、录象等方式记录有关物品、场所的情况后,
6、再进行勘验检查。八、对涉及专业问题的,应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有相应资格的检测检验单位或有专业知识、技术能力的专家进行技术鉴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填写鉴定委托书。技术鉴定单位或专家出具鉴定意见书。九、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填写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表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下达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填写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并在7日内做出以下处理决定:(一)违法事实成立依法应当予以没收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没收;依法可以扣留或者封存的,予以扣留或者封存。(二)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依法不应当予
7、以没收、扣留、封存的,解除登记保存。十、案件调查结束后,负责承办案件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认真整理案件证据,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连同有关证据材料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十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一)经调查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四)违法案件或依法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填写案件移送审批表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
8、批准,填写案件移送书,移送有关部门或者移送同级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行政处罚一、经立案审理,依法应当给予处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其情节,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法定程序,分别给予以下种类的处罚:(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四)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整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五)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六)吊销有关证照;(七)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二、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由县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吊销有关证照的处罚决定,由发证机关作出。三、对严重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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