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学院章程(共10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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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南宁学院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院办学行为,促进学院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章程旨在规范办学行为,促使南宁学院(以下简称学院)按照高等教育规律办学,保障教育教学质量,不断提高办学水平,促进学院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第二章学院名称、校址第三条学院名称:南宁学院。第四条学院地址:广西南宁市龙亭路8号,邮编。第三章办学性质、宗旨与定位第五条学院是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简称民革广西区委)与南宁威宁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南宁
2、威宁公司)合作共同举办的民办全日制本科高校。第六条学院接受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七条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立足南宁,服务广西,面向全国,辐射东盟。学校为应用型本科高校;致力于培养社会责任感强、基础知识技能扎实、动手能力强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第八条学院坚持公益性原则,举办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第四章办学规模、学科门类、层次和形式第九条按照适扩规模、优化结构、提高质量的原则,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规模控制在10000人左右。第十条构建以工学为主,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学科体系。第十一条学院以实施全日制普通本科学历教育为主,兼顾专科层
3、次教育。本科学制四年,专科学制三年。第五章学院管理体制第十二条学院设立董事会,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董事会是学院的决策机构。学院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董事由学院举办者推举的代表、学院院长和由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推举的教职工代表担任,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高校教育教学经验。董事任期为4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第十三条董事会设名誉董事长若干名,由学院举办者协商推荐,并根据情况变化可以对其推举出任的名誉董事长予以更换。第十四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由南宁威宁公司推举的董事担任;设副董事长1名,由民革广西区委推举的董事担任。 第十五条董事会的议事程序和规则采用民主集中制原则,董事
4、会议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方可举行,讨论学院董事会职责中重大事项须经2/3以上董事同意方可通过。董事会的职责是:(一)聘任和解聘院长;(二)修改学院章程,制定学院的规章制度,决定学院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三)制定学院发展规划,批准学院年度工作计划;(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学院预算、决算;(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六)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六条董事长为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并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二)领导董事会工作,组织执行董事会决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三)提请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院长、副院长;(四)提请董事会决定攸关
5、学院生存发展的重大事项;(五)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十七条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或不履行职权时,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副董事长也不能履行职权或不履行职权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第十八条学院设立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学院举办者各推举2名监事,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推举1名监事。监事任期为4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第十九条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1名。监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或者不履行职权时,由副监事长行使其职权;副监事长也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第二十条监事
6、会对举办者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学院的财务与财产;(二)对董事、院长、副院长执行职务的情况进行监督;(三)当董事、院长、副院长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学院章程,损害学院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或向董事会提出解聘的建议;(四)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五)向董事会会议提出提案;(六)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第二十一条学院设院长1名。副院长若干名,由院长提名。院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院长或董事会指定的副院长代其行使职权。第二十二条学院可根据需要聘请名誉院长,名誉院长的聘请由学院董事会决定。第二十三条院长人选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具有10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
7、经历,年龄不超过70岁。院长报审批机关核准后,方可行使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职权。院长任期原则上为4年。经董事会批准,报审批机关同意后可以连任。第二十四条院长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院长的职责是:(一)执行学院董事会的决定;(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拟定年度工作计划、年度财务预算;(三)拟定学院规章制度和学院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四)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院长;(五)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工作人员,实施奖惩;(六)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七)负责学院日常管理工作;(八)学院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六章举办者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五条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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