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城规划区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建设(共13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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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宣城市城市规划区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区停车场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规范停车秩序,促进城市交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安徽省实施办法、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各类机动车停放的露天、地下和室内场所,分为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公共停车场是指根据规划独立选址建设、公共建筑配套建设以及在道路范围以外临时占地设置,主要供社会车辆停放的机动车停放场所。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本
2、居住区机动车停放的停车场所。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背街小巷以及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外与建筑物外缘之间开放式场地内施划的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第三条 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多方参与、需求调节、高效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逐步缓解停车矛盾,改善城市交通秩序。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市区停车场建设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统筹制定政策措施,建立综合协调机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城市管理部门。市城市管理部门是市区停车场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各部门开展市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及监督管理工作,做好公共停
3、车场停车秩序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停车场经营单位的行业管理。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规划管理工作。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与市区停车场规划、建设方案的评审,指导停车场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加强停车场周边道路交通秩序的管理。 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监督管理。市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引导有条件的机关事业单位内部停车场对外开放。市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住宅小区停车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市特种设备主管部门负责机械式停车设备使用、检验、检测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宣州区人民政府、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宣城市敬亭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宣城现代服务业产业园区管委会及市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和城
4、乡建设、交通运输、人民防空、财政、工商质监、税务、消防等部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或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停车场规划建设及监督管理等工作。第五条 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应当以配建停车设施为主,路外公共停车设施为辅助,施划路内停车泊位为补充,遵循合理布局、超前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和城市建设发展需要,会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组织编制城市停车场规划及专项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七条 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建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应当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充分
5、征求吸纳城市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审批后实施。建设停车场应当配套建设相应的照明、通讯、排水、通风、消防、技术防范、无障碍等设施,按照停车场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的规定,设置完善的标志、标线及交通安全等设施,同时适应电动汽车普及和推广的需要,按标准建设或预留充电等相关设施,具体按照宣城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20172020)有关规定执行。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及居住区配建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建筑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其中面向社会开放的公共停车场所应当与相邻的其他功能区隔离。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法办理使用登记的机械式停车设备应当建立完整的监督管理档案和信息查询系统;对达到
6、报废条件的机械式停车设备,应当及时督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依法履行报废义务。第八条 批准建成或者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因修改、调整城市规划确需改变停车场用途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征求国土资源、城市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意见后进行审批。擅自改变用途用于住宅、商业等开发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第九条 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社会力量采取多种投资方式建设公共停车场,利用自用场地建设临时停车场;对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政策支持和资金补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鼓励推广机械式立体停车场建设,提高土地利用率;符合停车条件,经政府安排待用的闲
7、置土地、储备土地,优先作为临时停车场使用。机械式停车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机械式停车设备安全和节能责任制度,加强机械式停车设备安全和节能管理,确保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符合节能要求。第十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组织指导建立城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制定停车场智能化管理标准,组织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各类停车场,负责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的运行,并向社会实时公布停车信息。城市停车场应符合智能化管理、信息共享要求,在出入口醒目位置配备统一规定标准的停车信息实时动态显示等设施,并将停车信息纳入城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第十一条 市区范围内停车场实行登记制度。
8、停车场产权单位(或个人)或其委托的经营管理单位(或个人)应在停车场启用前向市城市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停车场经营管理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办理变更登记。第十二条 停车场实行停车收费的,按照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停车场收费管理办法实施,按照不同类别,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市场调节价。利用经济杠杆调节车辆分流,加快推行差别化收费,推行不同区域、不同位置、不同车型、不同时段停车服务差别收费,抑制不合理停车需求,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按照地上高于地下、路内高于路外、中心城区高于非中心城区的原则,制定差别化服务收费标准。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应当通过经营权招标、拍卖等竞争的方式确
9、定经营者,经营权出让收入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产权人可以自行经营管理,也可以委托专业停车场管理单位进行经营管理。第十四条 公共停车场经营管理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制定车辆停放、安全保卫、消防管理、设施维护保养和经营管理等制度;(二)按照规定设置岗亭、停车场标志牌等停车设施,在出入口显著位置公示停车场名称、车位数量、停车场管理制度和监督电话等事项; 提供有偿停车服务的应当公示经价格主管部门监制的明码标价公示牌,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备案的收费标准,主动出具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发票;(三)配备相应管理人员,对进出车辆进行查验登记,有序引导车辆行驶和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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