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救中心(站)院前急救病历管理规定(共4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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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急救中心(站)院前急救病历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了加强急救中心(站)病历管理,保证病历资料客观、真实、完整,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等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院前急救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院前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等资料的记录。 第三条 急救中心(站)应当建立急救病历管理制度,在急救中心(站)和分站设置专门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本机构急救病历的保存与管理。 第四条 急救中心(站)严格管理病历,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窃取、抢夺病历。 第五条 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
2、,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该患者的病历。 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病历的,需经患者就诊的医疗机构有关部门同意后查阅。阅后应当立即归还。不得泄露患者隐私。 第六条 院前急救病历应进行编号管理,标记页码。 第七条 急救医生必须在每班次结束时向急救中心(站)或急救分站上交本班次全部院前急救病历。 第八条 院前急救病历因医疗活动或复印、复制等需要带离时,应由急救中心(站)指定人员负责携带和保管。 第九条 急救中心(站)应当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 ()息者本人或其代理人; (二)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三)保险机构; 第十条 急救中心(站)应当由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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