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周转材料租赁合同风险防范(共4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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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施工企业周转料租赁合同风险防范施工企业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经常需要使用周转料,如顶托、钢管、钢模、勾头、拉杆、脚手架、扣件、U型卡、弯头等。由于施工企业的项目一般比较分散,自有周转料难以满足施工需求或调运成本太高,往往需要在项目所在地租赁周转料,这就催生了一些专门以出租周转料为主要业务的公司、个体工商户等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出租方)。在施工企业向出租方租赁周转料时,合同一般采用出租方定制的合同,该定制合同经过出租方的反复使用、修改,基本上不会出现对出租方不公平的条款。相反,施工企业作为承租人,不同的项目签订的周转料租赁合同内容可能大不相同,如果没有经过施工企业的严格审查,合
2、同中可能会出现对其相当不利的条款。施工企业签订的周转料租赁合同内容虽然不尽相同,但只要抓住可能发生风险的关键点并加以预防,就可避免不必要的损失。1、租赁期限。租赁合同一般都有确定的期限,由于工程项目可能因不可抗力、国家政策、建设方的指示等因素延后开工或停工,施工企业实际使用周转料的时间可能与租赁期限严重不吻合。在这种情况下应当约定合同确定的租赁期限为暂定期限,以实际使用的期限为租赁期限。2、违约金。出租方提供的定制合同中可能存在针对承租人的高额违约金条款,如“若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出租人应按每日欠费的千分之三向承租人收取滞纳金”,而银行贷款利率才每日万分之几,施工企业为此支付的违约金可能是出租
3、方实际损失的十倍。因此,施工企业要避免在合同中订立针对承租人的高额违约金条款,约定按实际损失赔偿既公平又可避免此风险。3、施工企业应当在租赁合同中确定某个人或某些人为租赁物接收人,其他人员接收的无效。出租人在向施工企业交付租赁物时,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则施工企业项目部的员工接收的一般都有效。实践中,还出现施工企业的分包单位人员冒用施工企业工作人员的身份接收出租人交付的租赁物导致发生纠纷的情形。因此,为了避免产生纠纷,施工企业应当在租赁合同中确定某个人或某些人为租赁物接收人。同理,施工企业还应当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合同结算的经办人及丢失、损坏租赁物赔偿定赔的经办人。4、暂存单。出租方在接收施工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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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建筑 周转 材料 租赁 合同 风险 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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