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契税征税指引(共7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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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契税征税指引一、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二、征收范围1、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2、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3、房屋买卖;4、房屋赠与;5、房屋交换。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房屋赠与征税;1、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2、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3、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4、以预购方式或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三、税率(一)根椐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规定,我省契税税率为3%。(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
2、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第一条和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的规定,从1999年8月1日至2010年9月30日,对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减半征收契税,即税率为1.5%。(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第一条和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的规定,从2008年11月1日至2010年9月30日,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四)根据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
3、通知(财税201094号)第一(一)条规定,从2010年10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即税率为1.5。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五)如遇政策调整,则按新规定执行。四、计税依据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的计税依据,为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
4、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五、应纳税额契税应纳税额按照条例规定的税率和计税依据计算征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六、减免规定和审批权限(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2.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3.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房屋权属,其成交价格或面积没有超出规定补偿标准的,免征契税;超出的部分应按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契税。4.财政部门规定的其它减征、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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