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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文华学院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办学行为,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工、学校和学校举办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校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第二章学校名称、地址及举办者第二条 学校名称:文华学院。英文名称:Wenhua College。学校地址: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文华园路8号,邮政编码:。第三条 学校举办者:武汉美联地产有限公司。公司地址:武汉市新华路293号怡美广场。第四条 学校业务主管单位:湖北省教育厅。学校登记机关:湖北省民政厅。第三章学校性
2、质和办学宗旨第五条 学校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部批准成立的普通全日制本科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民办公益性事业单位。第六条 办学宗旨: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确立“以学生为中心”的核心教育理念和“育人为本,质量第一”的办学宗旨,秉承“博学笃志、本立道生”的校训,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第七条 办学形式、层次:以全日制普通本科教育为主,适度发展大学后继续教育和国际合作教育。学校“以区域经济社会需求为导向,立足湖北、服务中部、辐射全国”,培养面向生产服务第一线、具有现代创新创业能力和高度社会责任感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为社会提供科技、
3、教育、培训等服务支持。第八条 学科门类:以工学为主,工学、文学、法学、经济学、管理学和艺术学等多学科协调发展。学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人才需求状况和学校实际,适时调整学科门类、专业设置,优化学科专业结构。第九条 办学规模:全日制在校学生总数控制在1.5万人左右。第十条 学校招生纳入国家招生计划。学校的招生、录取,严格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和程序进行,招生简章和广告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备案后公布。第四章董事会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学校的最高领导和决策机构,学校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董事会由举办方及其代表、院长和教职工代表9人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应具有五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经历。董事会设
4、董事长1人(由举办者代表出任)、副董事长1人,董事若干名。董事每届任期四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会成员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第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聘任或解聘学校院长,根据院长提名,聘任或解聘副院长;(二)修改学校章程,制定学校规章制度;(三)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决算;(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七)决定董事会成员的变更;(八)决定学校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原则:(一)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董事会会议,经董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书面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
5、议。董事会会议或董事会临时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二)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委托副董事长主持。(三)董事会决议时,实行一人一票制。(四)董事会决议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没有达到上述人数的董事会决议无效。(五)董事会决议时,一般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半数以上董事通过方为有效;聘任或解聘院长、副院长,修改学校章程,制定发展规划,审核学校预算、决算,决定学校分立、合并、终止,董事会成员的变更,及其他重大事项决定,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过方为有效。(六)董事应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但在表决时曾声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
6、任。(七)董事会应对所议事项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由学校董事会办公室存档。第十四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三)经董事会同意对外签署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四)以法定代表人的名义对外开展活动;(五)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五章管理体制第十五条 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学校董事会负责重大决策、院长负责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第十六条 院长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并由具有十年以上高校管理经验、身体健康的教育专家担任,年龄不超过70岁。院长人选由学校董事会按规定程序选聘,任期四年,可以连任。第十七条 院长依照法律
7、法规、有关政策和学校章程,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董事会的决定;(二)主持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三)实施学校发展规划,拟订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四)制订学校规章制度,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五)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六)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七)董事会的其他授权。第十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学校设常务副院长、副院长若干名。常务副院长、副院长由院长提名,学校董事会审定通过并聘任或解聘,任期四年,可以连任。第十九条 学校设立院长办公会议。有关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的重大事项,须院长办公会议决定后施行。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或院长委托常务副院长主持。第二十
8、条 学校中层及以下管理人员的任免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院长聘任或解聘。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根据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制定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学校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校学术委员会在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等重大学术规划,自主设置学科专业,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招生的标准与办法以及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等方面享有决策权。学校学术委员会下设教学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第二十二条 学校实行学校、学部两级行政管理体制。(一)学校采用大学部制,充分发挥学部在教学、科研、学生工作和行
9、政管理中的作用。学部主任主持学部日常行政工作,主持学部办公会议。(二)学校各职能部门贯彻落实学校的决定,为教学、科研工作和师生员工服务。第六章党、团及工群组织第二十三条 学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按照上级党组织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文华学院委员会”。第二十四条 学校党组织在学校工作中发挥政治核心和监督保障作用。学校建立党组织与学校决策机构的协商沟通机制,与学校行政管理机构的联席会议制度,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可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机构和行政管理机构,符合条件的学校决策机构和行政管理机构中的党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第二十五条 学校党委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建设的原则,按
10、有关规定设立工作部门,建立和健全基层党组织。第二十六条 学校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致力于培养德才兼备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二)引导和监督学校遵守法律法规,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学校决策机构和院长依法行使职权,督促其依法治教、规范管理。(三)支持学校改革发展,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政府职能部门反映学校的合理要求,帮助解决影响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突出问题。(四)全面加强学校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廉政建设以及制度建设,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坚持和完善发展党员工作的标准和程序,做好党员发展工作,确保
11、党员发展质量。(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结合学校办学特点和工作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学校党建和思政政治工作,努力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到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全过程,努力拓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途径。(六)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七)做好统一战线工作,支持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第二十七条 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建立教职工工会组织,发挥工会在依法保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中的作用。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加强学校的民主监督和管理。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
12、职权: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推选教职工代表出任学校董事,等。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校工会代行其职责。第二十八条 学校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建立共青团组织,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共青团各项工作。第二十九条 学校根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成立
13、学生会组织以及其他学生社团组织,在党委的领导、团委的指导下开展工作。第三十条 学校对党、团、工群组织工作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提供必要的支持,保证其工作的有效开展。第三十一条 建立健全维护学校安全稳定的工作机制,建立完善维护安全稳定的基层组织网络,严格落实维护学校安全稳定责任追究制,建立完善学校安全稳定工作责任制和工作制度,构建全方位的安全稳定工作责任体系,确保学校安全稳定。第七章教育教学管理第三十二条 学校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努力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创业、实践能力的高素质应用型专业人才。第三十三条 学校根据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不断优化学科专业结构,大力发展经济社会重点领域和
14、湖北省战略性新兴(支柱)产业所需的学科专业,按照“特色、新型、优势”的学科专业建设思路,凝炼学科专业方向,构建课程体系。第三十四条 以学生为中心,深入推进个性化教育。(一)学校实行潜能导师制,关注学生不同特点和个性差异,挖掘每一个学生的优势潜能。(二)学校开展立志教育,指导和帮助学生认识自我,结合自身优势、潜能、专业和社会发展,确立自己未来发展的志愿和方向,规划大学学习和人生。(三)学校为每个学生的成长提供广阔的空间,实施因材施教,量身定做个性化培养计划,加强实践性教学,加强教学的针对性。(四)学校实行“周日晚点评”制度,将学生的日常教育管理与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学业及生活指导紧密结合。第三十
15、五条 学校坚持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原则,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学校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教育教学的全过程;努力优化师生知识结构,着力提高学生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坚持文化知识学习与思想品德修养的统一、理论学习与社会实践的统一、全面发展与个性发展的统一。第三十六条 学校设立教学顾问组和教学评估机构。学校实施教学质量评价制度和“教学质量和教学改革工程”项目,把提高质量作为教育教学改革发展的核心任务;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适应社会需要作为衡量教育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的根本标准。第三十七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学生管理队伍。第三十八条 学校接受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教育
16、教学的监督管理;接受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学校办学水平、教学质量的检查评估及其他专项检查。第八章财产与财务管理第三十九条 学校设置独立的财务机构,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财产管理制度。第四十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一)学校举办方的资金投入;(二)学生缴纳的学费及住宿费等收入;(三)国家设立的奖、助学金及其他专项基金;(四)学校科研与社会服务收入;(五)社会融资;(六)社会捐赠及其他收入。学校经费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第四十一条 根据学校变更前审计报告载明的信息,截至2013年9月30日,华中科技大学文华学院资产总额为16.84亿元,其中,举办者武汉美联地产有限公司累计投入办学资金3.94
17、亿元。学校对上述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学校资产中没有华中科技大学及地方政府等实体投入的国有资产。第四十二条 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均属于学校所有,受法律保护,不得出卖、转让或者提供担保。学校举办者及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学校经费结余用于增加办学投入和改善办学条件,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第四十三条 学校每年进行一次财产清查、财务审计。学校年度财务会计报表,提交董事会审核,并接受有关部门审计。第四十四条 学校按实际培养成本确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和审批后执行。第四十五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设备、物资的采购和管理。第四十六条 学校在保证学校正常运行所必须的费用后
18、所剩余部分,按下列顺序分配:(一)弥补上年度亏损;(二)按规定提取学校发展基金、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等。发展基金的提取比例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的25%;(三)偿还学校负债。第九章教职工第四十七条 确立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战略地位,建立最具活力的人事制度。学校通过营造有利于创新人才发展的环境和氛围,吸引和培养优秀教师队伍。第四十八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学校实行教职工全员聘任制度,面向国内外自主招聘教职工,并由院长代表学校与其签订聘任(劳动)合同或协议。聘用外籍教师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四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的权利和义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在聘任(劳动
19、)合同或协议中确定。第五十条 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学校依法自主确定薪金、津贴、福利标准和分配办法;学校按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第五十一条 学校建立年度或聘期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聘用、晋升、流动和确定薪酬及奖惩的依据。第五十二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发展制度,重视教职工专业发展规划。学校设立教师教学发展中心,组织教师共同学习、建立交流平台。学校支持和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教学研讨、参加专业学术团体。第五十三条 学校对全院教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支持和鼓
20、励教职工参加国家组织的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认证。第五十四条 学校在制定直接涉及教职工利益的重要制度和作出决议时,应充分听取、吸收教职工的合理建议。学校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学校做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员工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予以处分。学校对教职工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其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教职员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学校执行重大奖励和处分时应当听取学校工会的意见。第十章学生第五十五条 学校依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第五十六条 学校按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录取新生或接受转学学生,凡按有关规定被录取或转入学校的学生,可取得学校的学籍;学校按国家规定管
21、理学生学籍,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并建立学生档案。第五十七条 学校根据学生类别、修业年限及学业成绩,按照国家规定和学校的相关实施细则,颁发学历证书,授予相应学位。第五十八条 学校有权依据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以及学校的相关管理制度,对学生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学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学费。第五十九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并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学生依法享有申辩、申诉的权利。第六十条 学校的学生会及其他社团组织,在学校党、团组织领导下,自主开展各项活动。第六十一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职业生涯规划、就业指导等服务。第六十二条 学校制定各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
22、期组织学生演练,提高学生防范各种风险的意识和技能,建设稳定和谐的校园环境。第六十三条 学校按照相关规定,按师生比不低于1200的比例配备辅导员,每个班配备1名班主任,建立一支素质过硬、责任心强、专兼结合的思想政治工作队伍。第十一章学校的变更与终止第六十四条 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学校举办者的变更,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六十五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终止:(一)因管理不善、资不抵债等原因无法继续办学;(二)董事会决议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核准的;(三)
2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应当终止的。第六十六条 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第六十七条 学校终止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学校举办者或学校董事会要求终止的,由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学校清算期间,不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六十八条 学校终止后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应退受教育者剩余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三)偿还其他债务。第六十九条 学校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第七十条 学校经审批机关核准终止,学校举办者将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上交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到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予以公告。第十二章附则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规定为准。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学校董事会。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合提议,并经学校董事会表决通过。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及修改后章程报审批机关核准。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自教育部批准文华学院成立之日起生效。专心-专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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