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试验室管理规定(共5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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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济宁市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试验室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试验室管理,确保产品的质量,根据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15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和济宁市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济建20055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商品混凝土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济宁市行政管辖区域内所有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第二章 试验室环境设施及仪器设备第三条 试验室环境1、试验室应具备满足生产控制和产品质量检验的检验室、样品存放室、养护室等必备检验场所,布局合理并与流程相符。设施、面积、清洁、采光、通风
2、、温度、湿度等应满足检验任务及国家标准规定的要求,防止环境因素对检验工作造成不利影响。 2、试验室应保证用电、用水安全,各检验室应配置防火安全设施。 第四条 试验仪器 1、计量仪器和检验设备的配备应满足生产过程检验和出厂检验的需要。 2、计量仪器和检验设备需按期经法定检定部门的检定、校准,并取得有效的计量检定合格证书、校验证书。 3、试验室应对计量仪器、检验设备建立符合国家规定的档案、检定周期表和日常使用、维修、管理及校验的记录。设备档案内容包括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出厂日期、出厂合格证书,并建立仪器设备使用、维修、管理和校准制度。 第五条 试验资料 1、试验室资料(抽样记录、原始记录、
3、检测报告、标准规范、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人员资料、设备资料等)装订成册、摆放整齐,存放便于随时调阅。 2、原始记录数据应清晰完整,原始记录与检验报告数据吻合。 3、原始记录应能真实再现试验全过程,确保试验活动的可追溯性。 4、检测原始记录应及时填写或打印,做到数据准确、字迹清晰、信息完整,不得追记、涂改 5、原始记录笔误需要更正时,应由原记录人进行划改,划改后原数据应清晰可辨,并在划改处加盖原记录人印章或签名,同时在原数据附近更正,自动采集的原始数据不得更改。 6、试验原始记录应有固定格式,包含足够信息,内容至少包括: a.原始记录名称; b.原始记录的每页应该连续编号且唯一; c.委托单编号;
4、 d.样品编号、名称、状态、规格型号; e.检测环境; f.检测方法、检测数据; g.计算结果; h.试验中异常情况的描述和记录; i.检测日期; j.检测、审核人员的签名; k.检测用主要仪器设备。7、检测报告内容至少应包括: a.检测报告名称; b.工程名称; c.可溯源的原始记录的相关编号; d.样品名称、生产单位、批量、规格型号、等级、生产或进场日期; e. 检测报告的唯一性编号和每页及总页数标识; f.试验及报告日期; g.产品技术指标; h.结构部位; i.检测依据; j.检测结果;k.检测、审核、签发人员的签名。第三章 检测工作第六条 建立检测信息管理制度,济宁市商品混凝土生产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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