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管理办法(共5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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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电信建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20号令现公布电信建设管理办法,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部长 吴基传主任 曾培炎二00二年一月四日电信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信建设的统筹规划和行业管理,促进电信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和扩建公用电信网、专用电信网和广播电视传输网,均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信息产业部依法对全国公用电信网、专用电信网和广播电视传输网的建设实施监督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在信息产业部领导下,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用电信
2、网、专用电信网和广播电视传输网的建设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全国性电信网络工程和国际电信建设项目是电信建设管理的重点。本办法所称全国性电信网络工程是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用电信网、专用电信网和广播电视传输网以及其组成部分的建设工程。第五条电信网络和电信设施建设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政策,符合电信网体制标准及通信工程建设标准、建设规范。第六条电信建设管理应维护国家通信主权,破除垄断,鼓励竞争,促进资源合理利用,维护通信建设市场秩序,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第二章规划编制与管理第七条信息产业部负责编制电信行业发展规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编制所辖行政区电信行业发展规划。投资
3、建设公用电信网、广播电视传输网的企业(或单位),必须根据行业规划的要求,编制本企业(或单位)五年规划(含传输网五年专题规划),并逐年编制滚动规划(含传输网滚动专题规划)。投资建设专用电信网的企业(或单位),应根据本企业(或单位)对通信传输线路及带宽的需求编制本企业(或单位)传输网五年专题规划,并根据实际建设和发展情况逐年编制传输网滚动专题规划(含自建、购买、租用等)。企业(或单位)可以根据情况确定滚动规划期限为三年或五年。第八条企业(或单位)五年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本企业(或单位)电信网现状;(二)本企业(或单位)五年发展思路、目标、重点;(三)本企业(或单位)建设资金估算和资金筹措计
4、划;(四)本企业(或单位)五年重点建设项目框架等。第九条企业(或单位)滚动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本企业(或单位)电信网现状及上年度完成情况;(二)本企业(或单位)当年发展目标、重点及建设项目框架、资金估算和资金筹措计划;(三)本企业(或单位)滚动期末发展思路、目标。第十条传输网五年专题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本企业(或单位)传输网现状(含路由图);(二)本企业(或单位)传输网五年需求、发展目标、重点及规划路由图;(三)本企业(或单位)传输网五年建设项目框架(含路由、距离、容量、投资等)。第十一条传输网滚动专题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本企业(或单位)传输网现状(含路由图、上一年度传
5、输网建设项目完成情况);(二)本年度传输网项目建设计划(含项目路由、距离、容量、投资以及资金来源等);(三)本年度传输网建设路由图;(四)滚动期末传输网发展思路、目标及建设项目框架。第十二条企业(或单位)五年规划、传输网五年专题规划和滚动规划实行备案制度。企业(或单位)五年规划、传输网五年专题规划应于国家每个五年规划期开始前上报备案,滚动规划应于每年一月底前上报备案。拥有全国性电信网络的非计划单列企业(或单位)的规划,报信息产业部。拥有全国性电信网络的计划单列企业的规划,同时报国家计委和信息产业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公用电信网和广播电视传输网、专用电信网建设企业(或单位)的规划,
6、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在收到上报备案规划3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不同意见的,该规划即自动生效,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三条企业(或单位)传输网滚动专题规划实行审批制度。企业(或单位)年度传输网滚动专题规划应于当年一月底前报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行业主管部门应在收到上报规划的4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对企业(或单位)上报的传输网滚动专题规划组织专家咨询、评审,并在此基础上出具批复意见。第十四条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及其
7、重点专项规划、电信行业规划,指导各相关企业(或单位)规划、传输网五年专题规划和滚动规划、传输网滚动专题规划的编制工作,并监督检查其执行情况。第三章项目审批第十五条公用电信网、专用电信网、广播电视传输网的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其建设程序应包括编制和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进行竣工验收等。其中:利用外资的电信建设项目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报批手续;自筹资金的电信建设项目可由业主单位自行进行初步设计和竣工验收,限额以下项目可以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一并审批。第十六条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项目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将整体项目化整为零,规避主管部门审
8、查。审批项目应以业主单位的电信业务许可证范围为依据。第十七条国内传输网新建或改建、扩建项目在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审批前,须经相应通信主管部门初审,行业初审同意的项目方可获得批准。项目审批部门对行业初审结果有不同意见的,由项目审批部门和出具初审意见的部门协商解决。第十八条申报国内传输网跨省建设项目或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上项目,应同时抄报信息产业部;申报国内传输网省内限额以下建设项目,应同时抄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计划单列企业按照项目审批权限自行审批的限额以下国内传输网项目,应抄报国家计委和信息产业部。申报项目单位应提供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等材料。行业主管部门在收到抄报文件20个工作日内,向
9、项目审批部门出具行业初审意见。第十九条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对企业(或单位)当年传输网滚动专题规划的批复同意意见,视同对该滚动规划中国内传输网当年建设项目的行业初审同意。未列入企业(或单位)当年滚动规划内的项目,在审批前必须报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初审。第二十条国际传输网、国际通信出入口等国际电信建设项目由国家统一审批。其中,限额以上基本建设项目或限额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经信息产业部初审同意后,由国家计委或国家经贸委审批或核报国务院审批;限额以下项目由信息产业部审批,其他部门(或单位)无权审批国际电信建设项目。投资建设或参与投资建设国际电信项目的单位必须拥有
10、国际通信基础设施经营权。信息产业部在受理国际电信建设项目行业初审申请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限额以下国际电信建设项目审批应在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第二十一条国家鼓励有权建设传输网的电信运营企业和有关单位联合建设国内传输网络。联合建设项目应依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按一个项目联合报批。申报联合建设项目除规定内容外,还应注明合建方及牵头单位,并补充各自的建设规模和出资额。参与军民合建项目的地方企业或单位必须与经总参通信部批准的军队项目联合建设。第二十二条参与联合建设国内传输网的各投资方必须事先签署联合建设协议,并明确联合建设的牵头单位和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全国性网络联合建设协议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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