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共4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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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推动民办教育分类管理,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民办学校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公益性导向,坚持立德树人,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第二章 设
2、立审批第三条 民办学校分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和营利性民办学校。民办学校的设立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批。经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发给办学许可证后,依法依规分类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第四条 设立民办学校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符合地方经济社会和教育发展的需要。第五条 民办学校的设立应当参照国家同级同类学校设置标准,无相应设置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申请设立民办学校,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设置标准规定的材料、学校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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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办学校 分类 登记 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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