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管理办法(共9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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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宁德市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建筑节能专项验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和福建省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是建设工程按照国家规范要求内容进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对建筑工程建筑节能进行专项验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建设项目的建筑节能专项验收。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节能专项验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宁德
2、市住建局负责全市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具体实施市本级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辖区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工作由工程建设单位具体组织实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工程节能专项验收实施监督和备案。 第六条 实施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应做好施工阶段建筑节能的监督工作,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节能材料、构配件必须进行确认登记核查,墙体和屋面保温材料及建筑工程综合保温性能必须进行复验和检测。未经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登记和复验不合格的建筑节能材料和构配件不得在建筑工程中使用,节能检测不合格的建筑工程不得进行建筑节能分部
3、验收。 第七条申请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施工图文件审查情况备案表; (二)节能设计、技术交底记录及变更资料; (三)节能项目所有材料的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检报告; (四)外门窗气密性检测报告; (五)节能部分的施工资料、监理资料及隐蔽部分认定资料; (六)所使用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应提供福建省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登记表; (七)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签署的节能分部验收资料。 第八条 建筑工程节能专项验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按照建筑节能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以下简称规范),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行建筑节能分
4、部验收,并对验收结果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验收程序进行监督。建筑节能分项工程和检验批项目按规范要求进行划分,其验收表按附表3执行。验收合格的,建设单位填写宁德市建筑节能工程质量专项验收备案表(附表1)。 (二)建设单位将宁德市建筑节能工程质量专项验收备案表和应提供的相关资料报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加强对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报告和相关资料进行检查,并参加建筑节能分部验收,对验收工作进行监督。(四)建筑节能专项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按照验收意见限期整改,重新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予以备案。(五)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合格,并办理备案手续后,再行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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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用建筑 节能 专项 验收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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