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买卖合同陷阱与风险防范(共23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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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第二章 买卖合同陷阱与风险防范 一、常识导读 (一)买卖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买卖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转移标的物所有权,另一方当事人支付价款 的合同。在这一合同关系中,按照约定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一方为出卖人,也就是 卖方,接受所有权并支付价款的一方为买受人,也就是买方。按照买卖方式不同, 买卖可以分为一般买卖和特殊买卖。其中,特殊买卖又可以分为凭样品买卖、拍卖、 试用买卖、招标买卖等。买卖合同与其他合同一样,一般包括以下条款:当事人的 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在买卖合同中,当事人可以根据
2、具体情况,在这些 条款之外,再约定包装方式、检验标准、检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 其效力等条款。买卖合同有如下法律特征: 1.买卖合同为不要式合同 买卖合同是不要式合同。买卖合同采用何种形式签订,一般可由双方当事人自 己决定,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头形式。但在法律有明确规定或当事人 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买卖合同应当采用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形式。 2.买卖合同是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 买卖以转移财产所有权为目的。出卖人不仅需将标的物交付于买受人,并且需转 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给买受人。买受人订立合同的根本目的在于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3.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 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双方都
3、享有一定的权利,同时又负有相应的义务。也就是说, 买卖合同双方根据合同约定都负有义务,卖方的义务就是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给买 方,买方的义务就是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卖方支付价款。 4.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 买卖合同的有偿性是指合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获得都以自己的付出为代价己 买受人要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就必须支付价金;出卖人要获得价金,就必须交付 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 5.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 在民法理论上,根据合同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可将合同分为诺成性 合同和实践性合同。诺成性合同是指当事人对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履行期限 等主要内容协商一致即告成立的合同。凡除当事人意思表示
4、一致外,还必须实际交 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为实践性合同。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就买卖事宜意居 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而不以标的物的实际交付为成立条件。因此买卖合同属 于诺成合同,而不是实践合同。 (二)卖方合同当事人的义务 1.买方的义务 (1)支付价款。在买卖合同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主要是围绕标的物的交付及 价款支付而发生的,对于买方而言,其主要义务就是支付货款、对标的物进行检验 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支付价款是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基本义务。买卖合同艾 标的物的价款作出约定的,买受人应当依照约定履行义务。有时合同可能并未直接 约定价款的数目,而是约定了一个如何计算价款的方法,如果该方法清
5、晰明确,同 样属于对价款有约定的情形。买卖合同当事人未就价款作出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并不必然导致合同不成立。依照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就价款的问题协议补充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比如标的物的型号 质量等状况就是决定价格多少的重要参照。如果此时仍然不能确定价款时,除依,.:. 由政府定价的以外,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由法律规定确定价 的原则是为了弥补当事人订立合同时考虑的不足,而依订立合同时的市场价格确定能够合理地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思。 (2)检验标的物。买卖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在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后,一个重要 问题就是买受人对标的物的检验。检验的目的是
6、查明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是否与= 同的约定相符,因此它密切关系着买受人的合同利益。对标的物的及时检验,可 尽快地确定标的物的质量状况,明确责任,及时解决纠纷,有利于加速商品的流转 否则,就会使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的状态,不利于维护健 正常的交易秩序。因此, 合同法规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 2.卖方的义务 (1)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买卖合同的买受人的目的就是取得标 的物的所有权,所以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是出卖人最基本的义务。在买 卖合同中,交付可以是出卖人将标的物的占有直接转移于买受
7、人,使标的物处于买 受人的实际控制之下,如将出卖的商品直接交给买受人;也可以是出卖人将对于第 三人的请求提取标的物的权利转让给买受人,如将仓单、提单交给买受人。合同约 定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 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执行。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 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合同约定交付地点的,出卖人应当按 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有 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1)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 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2)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
8、卖人和买受人订 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 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2)转移标的物所有权 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 物的所有权的义务。所以,买卖合同中出卖的标的物,在合同履行时应当是属于出 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的物。实践中,在订立合同时,标的物可能尚不属于 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尚无权处分,甚至可能尚不存在(如尚未生产出来) ,但在 交付标的物时,标的物必须是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的物。法律、行 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不得随意转让,应依照有关规
9、定执行。 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 的除外。出卖人还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 有关单证和资料。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 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即订立所有权保留条款。这样使出卖人可以在 买受人不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时,依据其所有权直接追回标的物,避免标的 物因交付而转移所有权后发生钱、货两空的风险。 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 约定的以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 此外,出卖人还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
10、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比如商业发票、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产 检疫书、产地证明、保修单、装箱单、海关发票等。 二、签约陷阱与风险防范买卖合同是商业活动中最常见的合同之一。在实际生活中,很多单位或者个 由于对买卖合同法律常识的不了解或者说是了解得不深入,最终陷入买卖合同的 阱不能自拔,也有的企业因一份买卖合同而濒临破产。因此,买卖合同的签订十 重要,如果当事人能在合同签订过程中,慎重、细致地考虑问题,对合同的相关 款反复推敲,那么就能为日后可能出现的纠纷提供法律上的依据,从而保护自己 合法权益。这就要求当事人在签订买卖合同前,首先,应当熟读合同法的有关 条款,尤其要注意合同法中关
11、于买卖合同的相关规定,这-些关于买卖合同的基 本知识在本书相关内容中均有阐述;其次,要求当事人要掌握签订买卖合同的要卢 与技巧,当事人在签订买卖合同的过程中,应对买卖合同中应当约定的事项作出 确的说明,以防止在履行和发生纠纷时因合同内容约定不明而产生歧义,如果产生 纠纷,也会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打好基础;再次,要在买卖合同的签订过程中 立风险防范意识,警惕掉人他人精心设置的合同陷阱。下面我们将对买卖合同的签 订技巧与风险防范做具体的归纳讲解。 (一)签订买卖合同前必须注意的事项 1.订立合同前应尽可能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有关信息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经常出现的合同欺诈行为就是订立合同的主体没有订立合
12、 同的资格,或者根本没有履行能力。这种情况主要出现在以法人及其他组织为一方 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中间,主要表现为: (l)订立合同的一方根本没有提供法人资格 证明; (2)合同一方虽提供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为副本或复印件,其实为 伪造的证明; (3)合同一方提供了正式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但虚报注册资本. 无实有资金,并没有实际履行能力; (4)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虽提供了企业法 人营业执照 ,但因未参加工商局年检已被吊销营业执照。因此,当事人在订立合 同前应对对方的法律地位、经营范围、资信状况以及近期的经营业绩、商业信誉进 行必要的考察,如当事人自己进行了解有困难,可以向对方当事人所在地的工商
13、部 门进行查询,并且可以通过对方同行业或相关企业进行了解。如果对对方当事人的 资信有所怀疑,应尽可能要求对方提供担保。另外在合同履行中出现问题,应积极张自己的权利,并保留相关证据。积极行使诉权通过人民法院保护自己的权利, 以免因为超过诉讼时效而蒙受不必要的损失。 2.查明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否为法律禁止或限制流通物 当事人在订立买卖合同前,应查明买卖的是否为禁止流通或者限制流通的物品。 我国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物品如象牙、枪支、弹药、毒品、珍稀动植物、迷信物品、 淫秽物品、走私物品等;限制流通的物品如麻醉药品等。同时还要查明卖主对买卖的 标的物是否具有处分权,不要贪图价格优惠及其他诱惑,急功近利,
14、以免购得盗窃物。 3.代理人签订合同时应审查其授权情况 在买卖合同的签订中,经常有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合同的情况,在被代 理人授权范围内,代理人所签订合同的权利义务应由被代理人承受。但代理人超越 代理权或代理权授权期限已届满后所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由行为人承 担。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无权代理、越权代理有可能会给合同另一方当事 人造成损失。所以,对于对方业务员或经营管理人员代表其单位订立的合同,应注 意了解对方的授权情况,包括授权范围、授权期限、所开立介绍信的真实性,对非 法定代表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如副总经理、副董事长等,应了解其是否具有代表权。 (二)签订合同应尽量采取书面形式
15、并使用比较标准的合同范本 我国合同法虽然允许当事人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订立合 同,但因为非书面形式在发生纠纷时不好确定责任,也为免被人利用进行欺诈,订 立合同应尽量采用书面形式。同时订立合同时应尽量参照合同范本,并结合具体情 况订立。内容应尽量详尽、明确。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布有标准的合同范本可 以进行参照。若有条件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合同进行鉴证,一方面可以对内 容进行把关,另一方面也可以增强合同的严肃性和可信度。必须指出的是,在买卖 合同实践中,很多买卖合同虽表面上看是参照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范本,但是对 方往往会对范本中的一些条款作细节上的改动,有时哪怕是改动一个字词,
16、都有可 能会导致合同内容的千差万别,对此合同当事人务必要擦亮眼睛,否则发生纠纷后 有苦难言,只能自认倒霉。如某电器批发公司与某电器厂协商签订一份电器买卖合 同,电器批发公司总经理王某在合同的付款栏目中故意将货到付款写成贷到 付款。电器厂方面未仔细审查便签了字。当电器厂发完货后派人催收货款时,电 器公司便以合同中这一条款为由进行搪塞,称贷款尚未下来,只有等电器卖完后再 付款了。再如某技术开发公司(甲方)转让一项技术时,买方(乙方)要求由甲方 负责原材料与成品的化验。当时甲方应允了,在双方草签的合同中这一条原为由甲方负责提供原材料,负责成品的化验,但在正式合同上却表述为甲方负责原 材料及成品的化验
17、。后来某技术开发公司以此为据称其负责只提供化验而不 负责提供原材料,买方因此遭受800多万元的经济损失。在实践中此类例子举 不胜举,当事人要小心提防,以免掉进对方的圈套。 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就是买卖双方因各种原因没有事先签订买卖合同,买方 直接向卖方发订单,这些订单上往往有一些不合理条款,如果卖方按订单交货了. 则必须受订单的约束。因为卖方交货的行为就表示承诺,买方所发的订单在没有合 同的前提下已上升为合同。所以买方收到订单必须全面检查一遍,发现不合理条款. 必须立即回复,在对方修改订单后再发货。对买方也一样,如果接收到卖方发出院 订单,也必须要对该订单进行全面细致的审查后方支付货款。 (三
18、)买卖合同的签订要点及技巧 当事人签订买卖合同时,首先不要遗漏买卖合同中的必要条款,同时要对这些 耍的条款进行明确的约定,并掌握相应条款的签订要点和技巧,以免发生纠纷时有效 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买卖合同条款的签订要点与技巧归纳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1.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 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及住所要真实,明确签订合同的当事人是谁,地址在什么 地方。如果出现纠纷,将会明确案件的原、被告,有利于人民法院司法文书的顺禾 送达。如果当事人是提供的是虚假信息,一旦法院无法送达,则其诉讼请求可能面临被法院驳回的风险。 2.合同标的 合同标的是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是
19、 合同成立的必要因素,没有合同标的就不可能成立合同。合同标的可分为物、权束 智力成果、行为等。买卖合同中买卖双方约定要买卖的货物就是合同的标的物,买 卖合同中的标的物必须是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的。法律、行政法律 禁止或限制转让的标的物,要依照其规定。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要使用标的物F 学名并且要用全称。如果交易标的是特定物,则要写明标的物的详细特征,比如= 号、出厂时间等;如是不动产,则要标明所处位置、面积大小或门牌号等。如果一 受人一次购买出卖人不同种类或规格的商品,双方当事人应当分别写明每一种类 者规格商品的基本情况。需要指出的是,对于机电等配套产品,不仅要写明主机 (主物)的
20、名称、品种、型号、规格、等级和花色,必要时还应当写明随主机的 机、配件(附物)的名称、品种、型号、规格、等级、花色等内容。 3.货物数量 货物的数量是衡量当事人权利义务多少或者大小的一个尺度,如果没有规定数 量,一旦发生纠纷就很难分清双的责任。因此,当事人签订买卖合同时,应当明确 约定买卖的货物数量,如无法确定,也应约定好数量的计算方式。在买卖合同实务 中,有的当事人因对标的物的数量约定不是很明确,从而导致买卖双方发生分歧,比 如说用一车、一批等字眼。再有,最好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就将标的物超出约定 数量或少于约定数量的情况作出明确处理约定。在实际交易行为中,经常会出现将货 物直接交给第三人的情况
21、。这种情况下,负有验货义务的不限于买受人,有的时候甚 至将买受人的验货义务否定掉,而直接约定为第二人,则第三人在送货单上签字就视 为买方对货物数量的检验,第三人对标的物质量出具的检验意见完全代表了买方的意 思。在这种情况下,若为了防止第三人多收货物,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买方为唯一验货 人,或者约定对超出合同约定数量外的供货除经买方认可,由卖方与收货人单独结算。 这样才能有效维护买卖双方的利益,防止第三人滥用自己的收货权利。 4.质量及检验标准和方法 合同签订时双方一定要对标的物质量作出约定,样品能封存的最好封存。当事 人对质量标准可以约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封存样品标准或其他特殊标准。通常 买卖双
22、方在签订买卖合同时没有要明确产品质量要求,就买方而言,此种情况下的 验收标准是什么呢?对此,我国合同法第62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 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 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 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产品质量法第13条规定: 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 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 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 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
23、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根据上述规定, 买卖合同中没有约定产品质量验收的,卖方可以依据上述法律验收产品,出售方也 应根据上述条文对产品质量承担保证责任。因产品质量问题引发买卖合同纠纷还存 在一种情况,就是买受人在收货时没有发现产品质量问题,并且还给出卖人出具了 验收证明,当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买受人向出卖人主张违约责任时,出卖人多以买 受人的签收证明来抗辩。一般说来,出卖人交付产品后,就失去了对产品的控制, 因此出卖人对产品的质量担保只能截止到交付日期。但是,如果产品有保质期的, 则应当按照保质期的规定。不过需要指出的是,有时候买受人由于技术和经验的原因,在接受产品时即便进行了检验,也并
24、不能看出产品质量的瑕疵,因此完全认为 买受人签收合格就视为产品质量合格未免显失公平。基于此种原因, 合同法规 定了一个2年的合理期限,也就是说,根据买卖合同无法确实合理期限的,最长不 超过2年, 2年的期限是最长期限。在此期限内买受人没有提出质量异议的,视为 质量合格。所谓视为就是法律直接作出认定的,这样的认定是不允许推翻的。 对于检验标准和方法,要明确约定检验机构和检验标准及时间、双方认可的检 验方法、质量异议的提出方式等内容。对于种类物也要有级别或时限等标准。很多 买卖合同就是因这一条款约定不明而产生歧义,从而产生诉讼纠纷,所以约定一定 要详尽明确。 5.价格和结算方式 对于买卖的物品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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