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共7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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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11月18日国税党字2010)73号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税务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坚持从严治党、依法监督、分级负责、违纪必究的原则。 第三条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必须严格遵守党纪国法,认真执行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坚持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税收工作宗旨,依法治税,从严带队,勤政廉政,自觉接受监督,确保政令畅通。 第四条 各级党组加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纪检监察以及具
2、有监督职能的部门依纪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税务系统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第二章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第六条 坚持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分工负责,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协调,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强化责任分解、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第七条 党组对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一)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贯穿于税收工作大局之中,贯穿于税收政策法规制定、税收管理体制机制建设和改革的总体设计之中,贯穿于“两权”运行全过程之中,与税收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二)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完善内控机制,强化
3、权力的监督,保证责任落实,有效防范风险。 (三)把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及上级党组重要工作安排的贯彻落实情况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内容。 (四)每年对下一级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予以通报。 (五)每年召开一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下一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党组每半年至少专题研究一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六)各级领导班子逐级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分管领导与分管部门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七)成立由党组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纪检组组长和其他有关成员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监察部门作为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日常工作。第八条 党组主要负责人对党
4、风廉政建设负总责: (一)领导本单位、本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二)研究解决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重要问题,对同级领导班子成员及下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廉洁从政进行监督。 (三)支持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定期听取纪检监察部门工作汇报,亲自批办重要信访举报,指导重大案件查办工作。 第九条 领导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对分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在部署、检查、调研工作时,督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按规定在述职述廉中报告履行“一岗双责”情况并作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内容。 第十条 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直接责任,完善内控机制,把廉政要求融入本部门的业务工
5、作中,加强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部门协助党组组织协调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监督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 第十二条 每年开展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考核分值占年度综合考核总分值15以上。 (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实行“一票否决”,被评为“差”等次的领导班子,取消当年评选先进资格,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不得评为“称职”及以上等次;被评为“差”等次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评先选优资格并予以免职,一年内不得提拔使用。 (二)领导班子成员违纪违法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部门领
6、导干部违纪违法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的,分管领导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第十三条 本系统、本单位、本部门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出现问题的,依据相关规定实行问责。第三章 执行重大事项决策制度 第十四条 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制 (一)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由主要负责人提出初步意见,征求其他领导班子成员意见,经党组会讨论决定,及时公布并向上一级党组报告。(二)领导班子成员要按照分权制衡的原则进行分工,主要负责人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和基建工作,领导班子成员分管税务稽查工作的,不得同时分管重大案件审理工作,分管财务工作的,不得同时分管审计工作。领导
7、班子成员的分工,原则上不超过5年调整一次。(三)领导班子不按规定分工、调整分工的,责令改正。个人不服从调整的,对其进行诫勉谈话。第十五条 党组议事规则和局长办公会制度 (一)各级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应当制定、完善并严格执行议事规则和工作规程,按规定应由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必须提交会议审议并如实记录存档,形成会议纪要。 (二)党组会和局长办公会应按议题确定、预告、酝酿讨论、形成决议等程序进行。会议议题确定后,应至少在召开会议前12天预告,无特殊原因,不得临时动议召开党组会、临时增加会议议题。在集体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实行主要负责人末位发言制。 (三)中央规定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重要干部任免和
8、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项,实行集体研究、集体决策。 (四)党组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在研究重大事项难以形成统一意见时,应暂缓作出决议,经沟通酝酿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必须实行无记名票决,投票赞成率达到应参会党组成员过半数以上方可形成决定或决议,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对票决情况进行监督,表决过程和结果应如实记录存档。 (五)监察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局长办公会。(六)党组会和局长办公会作出的重大决策,应在5个工作日内,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党和国家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七)领导班子成员违反党组议事规则和局长办公会制度,做出不当决策,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限期整改并追究责任。第四章执行廉政准则和有关
9、规定 第十六条 领导干部必须自觉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及总局相关规定,严格规范从政行为。 第十七条 领导干部必须按照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报告有关事项。 (一)发生应报告有关事项的,应在规定时限内报告。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后应及时补报,并说明情况。每年1月31目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应报告的事项。报告人未按照规定报告的,人事部门应督促其报告。 (二)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应加强对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的监督检查,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每年3月31目前向纪检监察部门提供领导干部有关事项报告的汇总综合资料。 (三)未按照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
10、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第十九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应急处理机制,单位发生或发现群体性突发事件、重大违纪违法案件、重大事故或本地区重大涉税事件、领导干部离职出走、出国逾期不归以及非正常死亡等事件时,应在24小时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报告。第二十条 述职述廉制度 (一)领导干部每年结合年度考核在规定范围内述职述廉。 (二)述职述廉工作由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具体组织实施,纪检监察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廉政测评,对测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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