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采购及安装合同(共15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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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标准化厂房及研发楼电梯设备采购合同合同编号: 合同签定时间:2018年 3 月 10 日采 购 合 同 本合同于 日由 (以下简称“买方”)为甲方和 (以下简称“卖方”)为乙方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鉴于买方为获得以下货物和伴随服务,即标 (招标编号为: )而邀请投标,并接受了卖方以电梯设备总金额人民币 元整(RMB 元)(以下简称“合同价”)提供上述货物和服务的投标。本合同在此声明如下:本合同在此声明如下:1、 合同中的词语和术语的含义与合同款中定义的相同。2、 下述文件是本合同的一部分,并与本合同一起阅读和解释:1) 合同款2) 合同条款附件3) 中标通知书3、 考
2、虑到买方将按照本合同向卖方支付,卖方在此保证全部按照合同规定向买方提供货物和服务,并修补缺陷。4、 考虑到卖方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并修补缺陷,买方在此保证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或其他按合同规定应支付金额。专心-专注-专业买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纳税人登记号: 买方代表签字盖章: 签订日期: 卖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纳税人登记号: 卖方代表签字盖章: 签订日期: 合同条款1、 定义1.1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1)“合同”系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卖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
3、成的合同的所有文件。2)“合同价”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卖方在正确地完全履历合同义务后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价款。3)“货物”系指卖方根据本合同规定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设备、机械和/或其它材料。4)“服务”系指卖方根据本合同规定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其它的伴随服务,例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和合同中规定卖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5)“合同条款”系指本合同条款。6)“买方”系指在合同条款资料表中指明的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单位。即: 7)“卖方”系指在合同条款资料表中指明的提供本合同项下货物和服务的公司。8)“项目现场”系指本合同项下货物安装、运行的现场,即: 。9)“天”指工作日天数。
4、2、 适用性2.1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没有被本合同其他部分的条款所取代的范围。3、 原产地3.1本合同项下所提供的货物及服务均应来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或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正常贸易往来的国家和地区(以下简称“合格来源国”)。3.2本款所述的“原产地”是货物开采、生长或生产或提供有关服务的来源地。所述的“货物”是指通过制造、加工或用重要的和主要元部件装配而成的,其基本特性、功能或效用应是商业上公认的与元部件有着实质性区别的产品。3.3货物和服务的原产地有别于卖方的国籍。4、 标准4.1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技术规格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工程所在国适用的官方标准。这些标准必须是有关
5、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该标准在交货时由卖方与货物同时提供。4.2除非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5、 使用合同文件和资料5.1没有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卖方不得将由买方或代表买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规格、计划、图纸、模型、样品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必须的范围。5.2没有买方事先书面同意,除了履行本合同之外,卖方不应使用合同条款第5.1条所例举的任何文件和资料。5.3除了合同本身以外,合同条款第5.1条所列举的任何文件是买方的财产。如果买方有要求,卖方在完成合同后应将这些文
6、件及全部复制件还给买方。5.4合同生效后5天内,承包商应将有关设备(材料)的技术资料(如样本、安装工艺图、电气原理图、操作手册、维修指南等)免费提供给买方。另外一套完整的上述资料应包装好随机提供。6、 专利权6.1卖方应保证,买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使用该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起诉。7、 履约保证金7.1卖方在合同签订前应向买方提交金额为合同总价(设备费+安装费)的5%履约保金或履约保金函作为履行合同的担保,币种与合同货币相同。 7.2履约保函用于补偿买方因卖方不能完成其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7.3担保有效期到设备安装完毕验收合格,并完
7、成工程结算确定后30天;8、 检验、调试、试运行和临时验收8.1概述8.1.1合同项下所有设备及材料须通过合同文件规定的调试、测试和临时验收程序。8.1.2所有设备及材料的调试、测试和验收都应提交合乎要求的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测试项目,目的,工作人员姓名,测试仪器和校准报告,测试方法,进度,计算实例,结论等。如无特别说明,应在测试完成后30天内向买方提交4份经认可的测试报告或证书。8.2工厂试验8.2.1工厂试验应由卖方按技术规范要求进行。8.2.2买方有权随时派监造人员到卖方工厂或其分包商工厂监督制造以肯定设备制造过程符合合同规范要求,在卖方工厂的上班时间内监造人员应可不受限制地接近合
8、同设备。8.2.3卖方应在合同生效后尽快向买方提交所有合同设备及材料制造时间表以便买方制造派遣监造人员计划。8.3 现场检验8.3.1设备及材料运抵工地后运输保险结束前应由卖方和买方共同进行现场开箱检验。买方可根据情况决定是否需要质监局协助,如需要,所发生费用由卖方承担。8.3.2卖方须在现场开箱检验前7天,通知买方开箱日期。若卖方未能及时到达现场,则买方有权自行开箱检验,并请质监局协助检验,在此种情况下,费用由卖方承担。8.3.3若现场检验发现短缺,破损或与合同规定的数量,型号及外形不符,则买卖双方应作记录并确认,该记录及商检局出具的现场检验记录和证明,均可作为买方向卖方索赔的有效文件。在现
9、场检验发现的问题解决之前,买方有权推迟支付有问题货物成比例的货款。8.3.4卖方在收到买方索赔要求后应该按本合同第18条的规定处理。8.3.5若现场检验发生因卖方过失引起的修理、更换或补充而致使规定的时间表延迟,则买方有权向卖方索赔由于延迟所造成的一切直接损失,有权向卖方要求全额补偿由于上述修理、更换或补充直接引起的由买方承担的额外开支以及工时。8.3.6现场检验并不解除合同项下卖方义务。8.3.7 参加现场检验的卖方代表的所有费用,包括飞机票和生活费用概由卖方自理。8.4安装后检测、调试、运行和临时验收测试。8.4.1所有设备均应在安装后,按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测试、调试、试运行和性能测试,
10、以证明其适用性和保证值。最终验收以技术合同为依据进行。8.4.2如果设备的任何部分未能通过技术规范规定的试验,该部分的试验根据买方的要求可在十五日内按同样条件重复进行一次,但买方因重复试验所需的直接费用由卖方负责。8.4.3如果重复试验仍不合格,则此不合格之设备应按条款18.2的规定处理。8.4.4如果性能测试成功,则买方应在所有技术资料移交完成后30天内发出临时验收试书(PAC)以接受合同设备。8.4.5除合同规定应由买方提供的试验设备外,所有试验费用包括重复试验所需费用均包括在合同价中。8.4.6卖方参加试验、调试、试运行和性能验收测试的所有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格中。9、包装9.1卖方应提供
11、货物运至合同规定的最终目的地所需要的包装,以防止货物在转运中损坏或变质。这类包装应采取防潮、防晒、防锈、防腐蚀、防震动及防止其它损坏的必要保护措施,从而保护货物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及远洋和内陆的长途运输。卖方应承担由于其包装或其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货物锈蚀、损坏和丢失的任何损失的责任或费用。10、装运标记10.1在每一包装箱相邻的四面用不可擦除的油漆和明显的中文字样做出以下标记:1) 收货人2) 合同号3) 发货标记4) 收货人编号5) 目的港6) 货物名称、品目号和箱号7) 毛重/净重(用kg表示)8) 尺寸(长X宽X高用cm表示)10.2如果单件包装箱的重量在2吨或2吨以上,卖方应在包装箱
12、两则用中文和国际贸易通用的运输标记标注“重心”和“起吊点”以便装卸和搬运。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卖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注“小心轻放”、“此端朝上,请勿倒置”、“保持干燥”等字样和其他国际贸易中使用的适当标记图案。10.3每件包装箱装内应附有详细的装箱单、使用说明、技术资料及装配图等。11、装运条件11.1装运交货:1) 卖方应负责货物运至本项目工地或买方指定的地点。2) 卖方应在合同签署后按买方计划交货。3) 买方在指定交货地点出具的到货证明的日期为交货日期。4) 卖方应负责安排内陆运输及保险,并支付运和保险费,该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中。5) 税收已含在合同价格中。 11.2卖方交付
13、(买方) 装运的货物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数量或重量。进口设备严格按合同规定批次交货,以便买方安排报关工作,否则,卖方对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后果承担责任,而且,只要买方提供因此而产生的直接费用的证明文件,卖方应在五日内确认,之后十日内向买方偿还上述费用。12、装运通知12.1货物的装运通知:1) 卖方应在预计的装运日期之前,即铁路/公路/水运前二十一(21)天或空运前七天(7)天以电报或电传或传真形式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箱数、总毛重、总体积(用m3表示)和备妥待运的日期通知买方,同时,卖方应用挂号信把详细的货物清单一式五份,包括合同号、货物名称、规格、数量、总毛重、总体积(用m3表示)、每箱
14、尺寸(长X宽X高)、单价、总金额、启运口岸、备妥待运日期和货物在运输、储存中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等通知买方。2) 卖方应在货物装完后二十四(24)小时之内以电报或电传或传真形式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总毛重、体积(用m3表示)、发票金额、运输工具名称及启运日期通知买方。如果每个包装箱的重量超过20吨(t),或体积达到或超过长12米(m),宽2.7米(m)和高3米(m),卖方应将每个包装箱的重量和体积通知买方,易燃品或危险品的细节还应另行注明。13、交货和单据13.1卖方应按照双方约定的条件交货。卖方应提供的装运细节和/或其他单据见合同条款第9、10、11、12条规定。13.2卖方应在货物装完
15、启运后以传真形式将全部装动细节,包括合同号、货物说明、数量、运输工具名称、提单号码及日期、装货口岸、启运日期、卸货口岸等通知买方和保险公司。为合同支付的需要,卖方还应根据本合同条款第20条的规定,向买方寄交或通过卖方银行转交该条款规定的相关“支付单据”。14、运输14.1卖方应负责办理、支付将货物运至合同中指定工地现场的一切运输事项,相关运输及保险费用应包括在合同价中。15、伴随服务15.1应提供的伴随服务:现场设备操作维护培训、安装指导、调试、临时验收、技术文件的移交、质量保证期服务中要求的其他服务。发现招标文件对投标人的服务要求有与此不同要求的,从严要求。1) 实施、监督所供货物的现场组装
16、和试运行;2) 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工具;3) 为所供货物的每一适当的单台设备提供详细的操作和维护手册;4) 在双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供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护及修理,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5) 在卖方厂家和/或在项目现场就所供货物的组装、试运行、运行、维护、修理及对买方人员进行培训。6) 协助买方制定电梯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7) 提供年检前的服务和报验工作。15.2卖方应提供上述所有服务。为履行要求的伴随服务的价格已包括在合同价中。16、备件16.1正如合同条款所规定,卖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与备件有关的材料、通知和资料,备件是指保证设备正常运行所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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